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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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案發於2012年4月30日晚上約10時許,受害人在九龍深水埗北河街與荔枝角交界正等候橫過馬路期間,被告從後推受害人跌倒在地,再用腳踢他的頭部及左胸部數次,繼而搶去受害人手上持有的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她的財物,包括現金、手提電話、鎖匙及原子筆等等。其後受害人站起來奪回膠袋,並大叫「搶嘢」。警員最終成功追截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搶劫,錄影會面下亦承認曾用腳踢受害人身體數次。受害人經醫生診治後,發現她左邊頭皮觸痛,左邊胸口紅腫及觸痛,左腎挫傷以及頭胸受傷,經診治後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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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1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15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搶劫罪,案發於2012年4月30日晚上約10時許,受害人在九龍深水埗北河街與荔枝角交界正等候橫過馬路期間,被告從後推受害人跌倒在地,再用腳踢他的頭部及左胸部數次,繼而搶去受害人手上持有的一個白色膠袋,內有她的財物,包括現金、手提電話、鎖匙及原子筆等等。其後受害人站起來奪回膠袋,並大叫「搶嘢」。警員最終成功追截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搶劫,錄影會面下亦承認曾用腳踢受害人身體數次。受害人經醫生診治後,發現她左邊頭皮觸痛,左邊胸口紅腫及觸痛,左腎挫傷以及頭胸受傷,經診治後出院。 2.被告現年32歲,過往有7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項管有毒品、2項盜竊、1項搶劫罪被判以感化,以及最後2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受傷,於2008年6月共判以4個月監禁。 3.張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育有兩名年幼兒女,其女朋友更因事判監。他從事運輸工作,散工形式,每月約賺7,000元,但工作不穩定,因經濟緣故才干犯此案。張大律師更指出,他其實並非早有預謀,現場也留下他的拖鞋。受害人年約50歲,事發也並非凌晨時分,事主並無損失,也對受害人並無造成永久傷害。張大律師援引上訴法院案件HKSAR v Ku Kwok Wai CACC 14/2012,該宗案件牽涉兩名匪徒,最終法院並無更改於認罪後2年2個月監禁的判刑。他認為此案應比該案案情較輕微。但本席實難以認同,本案被告不單在推跌事主後更加以腳踢受害人頭及胸部,事發在馬路旁邊,更隨時可發生嚴重事故,案情嚴重。 4.搶劫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述上訴案件也臚列多宗非持械搶劫案件作參考,一些案件更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但本席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本席接納他並非早有預謀,也並非特別選擇凌晨時分或選擇年老、體弱的婦孺行事。但畢竟受害人也傷及頭及胸部,經考慮後,本席以3½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4個月監禁。因此,被告正式被判以2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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