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志偉

Case No.HCMA 25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l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5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53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0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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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葉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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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

聆訊日期:2012年7月10日

判案日期:2012年7月10日

頒布判案書日期:2012年8月30日

判案

1.經審訊後,上訴人被裁定4 項「沒有警告告示而發佈不雅物品罪」成立[1],共判監10 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聽過雙方陳詞後,駁回判刑上訴,以下是詳細理由。

2.上訴人是一宗民事訴訟案件(HCA617/2011)的原訴人,他分別於2011 年5 月11 日、7 月12 日和7 月13 日,傳真一些不雅相片到高等法院聆案官辦公室,那些全部都是合成相片,是把一些名人和特區官員的面貌,剪貼到一些有男女造愛的照片上[2]。另外,在5 月17 日,上訴人存檔兩份誓章,內有同類的合成照片[3],警方鑑證專家在這些誓章內發現被告人的指模。在這段期間,當幾位聆案官處理上訴人的民事案件時,分別警告他不要再傳真或存檔這些合成照片。後來,淫褻物品審裁處裁定這些照片是不雅物品。

3.裁判官指上訴人曾於2007 年因管有淫褻物品作發佈用途被判監6 個月。雖然涉案的合成照片只屬不雅,但上訴人藉民事訴訟案件為借口,把照片傳真和存檔到法庭,濫用司法程序,存心侮辱法庭。所以第一項控罪判他入獄7個月。至於其餘3項控罪,上訴人不理有關聆案官警告,繼續犯案,所以提高刑罰,每項控罪判監8個月。裁判官再因整體刑罰原則,判被告人共入獄10個月[4]

4.上訴人指判刑過重,他不是因經濟原因犯案,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其次,本案的刑罰較同類案件的判刑重。他又指2003 年因妻子在港過期逗留,有議員勸他放棄上訴,轉而向中央呈請,以免影響選舉,現在受政治逼害。

5.這類案件的量刑視乎涉案物品的不雅程度和發佈人的動機等等因素,每宗案件的背景都不同,很難一概而論,也沒有指引。其次,本席只應考慮本案的判刑是否適合,另一宗案件的判刑參考價值不大。

6.上訴人指受政治逼害,但完全沒有詳細資料。上訴人被定罪後選擇不求情,因為他認為沒有做錯[5],他根本沒有提及政治逼害這因素。就算他的指控有根據,也不應由法庭處理,本席認為不必考慮這因素。

7.綜觀判刑理由,裁判官已充分掌握案情和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在兩個月內重複犯案,雖經聆案官警告仍置之不理。看過有關照片後,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觀點,上訴人濫用司法程序,侮辱照片中人,也對法庭不敬。裁判官對每項控罪的判刑適當,總刑期也不過重。現駁回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李瀚良)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鄭致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1]   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 24(1)(b)(i)、(1D)和(2)條。

[2]   第一、三和四項控罪。

[3]   第二項控罪。

[4]   第三、四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第一項控罪刑期的其中一個月與第三、四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第二項控罪同樣處理。

[5]   上訴文件冊第 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