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遠東

Case No.DCCC 558/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8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5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朱遠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審訊日期:
判刑日期:
2012年8月27日
2012年8月28日
出席人士: 黃雅茵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Paul Le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Messrs Tso Hei Sing Peter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朱遠東,在本席前承認販運5.80克可卡因和5.48克氯胺酮的危險藥物。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黃昏時分,一隊警員在天水圍天逸邨將被告人截停,在其身上找出一共26個可再封膠袋內藏本案的危險藥物。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一名朋友將有關毒品送給另一人以獲取五百元的酬勞。

3.被告人現年28歲, 過往有7項刑事紀錄,其中兩項與毒品有關, 但沒有販毒的紀錄。

4.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一直任職運輸工人,但收入並不穩定,故此需要鋌而走險,例如銷售翻版碟和私煙以維持生活。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兒子; 太太是內地人,並將會於年底來港定居。

5.被告人犯下本案原因純粹是經濟問題,希望找點外快幫補家計。律師指出被告人明白其家庭背景並非是有力的求情因素, 而最有效的是他的認罪。

6.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就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可卡因和氯胺酮, 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販運可卡因至10克, 考慮的刑期是2至5年; 而氯胺酮1至10克,刑期是2至4年.

7.被告人所販運的兩種危險藥物份量在這兩種判刑指引的中段部分; 換句話說,按個別情況考慮的話,就可卡因而言,本席會以3½ 年作為量刑起點,而氯胺酮則以3年。 

8.辯方律師提供了一份判刑案例, Ko Ka Hing CACC 355/2008給法庭參閱. 簡單而言,案例指出當法庭處理超過販運一種危險藥物的時候,可採取個別處理方法或合併處理方法作出量刑。

9.個別處理方法是首先定出每項危險藥物的適當量刑起點,然後合併成為一個整體的量刑起點; 而合併處理方法則首先找出最為嚴重一類的危險藥物之量刑起點,然後按其他有相當份量的危險藥物的份量再將量刑起點向上調。案例進一步指出若兩種危險藥物之量刑範圍差不多,恰當的方法是採取合併處理。

10.首先,在求情方面而言,其實除了被告人的認罪之外,並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聽過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作為下級法院不依從上級法院所定的判刑指引作出量刑。

11.本案而言,本席會採取合併處理方法。兩種危險藥物相比,可卡因是屬於較為嚴重的一類。以被告人所販運的份量來考慮,本席會以3½ 年作為量刑起點,由於氯胺酮的份量也不算少, 再按此份量將有關的量刑起點調高至4½ 年。

12.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本席再看不到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因此被告人最終的判刑是3年監禁。

  沈小民
  暫委區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