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對 羅
|
FCMC5716 / 201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0 年第 5716 宗 -----------------------
-----------------------
----------------------- 判 案 書 ----------------------- 前提 1.本案共有兩名家庭子女,分别為:
原有的法庭命令為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子女,由答辯人(父親)照顧和管束,呈請人(母親) 則有合理探視。自頒令後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出問題,另幼子的探視安排亦有困難,呈請人要求更改原有命令。 2.雙方同意繼續共同管養,並由呈請人照顧和管束長女,答辯人獲長女的合理探視。本案的爭議是幼子的照顧和管束權及探視權。呈請人和答辯人分别要求幼子的照顧和管束權及不反對另一方有合理探視權。 背景 3.呈請人為內地居民,答辯人是香港居民。二人於1997年認識,並在1999年2月在內地結婚,同年10月長女在內地出生。婚後呈請人與女兒在內地生活,期間多次以雙程證來港作短暫逗留,而答辯人亦會定期探訪她們。2003年9月長女來港入讀幼稚園。2004年呈請人帶同女兒正式到香港定居,同年誕下幼子。婚後呈請人一直為全職主婦在家照顧子女至2010年。答辯人為家中經濟支柱,由2003年起任職夜更的士司機。 4.經數年婚姻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無有效溝通,並開始於同一居所內分居。答辯人偶有使用暴力,2009年答辯人曾體罰女兒,該個案由沙田南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處理,經多專業個案商議後,並沒有界定為虐兒案件,但答辯人需要在管教子女方面接受社工輔導。2010年起雙方另因金錢問題,時有爭吵。2010年5月呈請人提出離婚呈請。兩名子女一直與呈請人同睡直至2011年5月在答辯人要求下兩名子女改為在答辯人房間睡,但間中亦會與呈請人同睡。 5.2007年9月幼子入讀幼稚園,同年10月呈請人開始日間外出兼職,2008年外祖母被診斷患上癌症,此事對呈請人的經濟和時間造成壓力,呈請人除支持外祖母的醫療費外亦經常要返回內地探望她,2010年7月起呈請人改為夜間兼職。因呈請人照顧兩名子女的時間大幅減少,二人的學業表現欠佳,答辯人在2010年初起為兩名子女安排到補習社接受功課轉導,之後又一度聘請家庭補習老師,但學習情況無大改善。另由於雙方皆要在夜間工作,未能照顧兩名子女,故答辯人在2010年9月起聘請家傭照顧兩名子女。 6.2010年8月9日法庭頒令就兩名子女的管養事宜索取一份社福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10年11月3日進行聆訊,因雙方未能就照顧和管束權達成協議,案件再押後至2011年4月14日進行審訊,並提取更新社福報告 (更新報告1)。期間呈請人一度因將要遷出婚姻居所,及答辯人的經濟條件和居住環境較好,和子女已習慣當時的生活安排,同意將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交予答辯人。 7.在雙方同意下,於2011年4月14日法庭頒令雙方共同管養兩名子女,答辯人獲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而呈請人則獲合理探視,另當事兒童需接受社會福利主任監管一年。同日雙方繼續財務糾紛調解的聆訊,因未能調解成功,案件轉由本席審理附屬濟助申請,審前覆核定在6月7日。 8.外祖母於2011年5月去世, 呈請人於2011年5月20日遷往深水埗居住,當天兩名子女跟隨母親到新居所,幼子逗留三天後被答辯人接回家,而長女則拒絶離去,隨後數天她由呈請人陪同或自行上學和放學。由於長女的照顧和管束權歸答辯人,所以長女經勸喻後於五月下旬返回父親的居所。雙方於6月7日的附屬濟助申請的審前覆核聆訊中提到子女管養事宜上的問題,答辯人說長女不忿被他教訓自行離家遷出。因管養權命令剛頒判就出現狀況,故本席就更改管養權事宜押後至9月6日提取更新報告(更新報告2)作進一步考慮。 9.自2011年4月14日頒令後,長女因在生活上與答辯人常有磨擦,於6月7日自行離開答辯人與呈請人生活。長女的升中派位第一志願落空,在呈請人協助下成功獲目前中學取錄,9月起升讀中一。自與母親一起生活後,長女的校內表現改善,在校出席率和行為表現俱佳,為班中好學生。9月6日聆訊中呈請人說幼子在8月19日至31日期間在她居所留宿,答辯人同意但補充間中幼子亦會回家。雙方就幼子的安排有分歧,呈請人要求幼子的留宿探視,但答辯人不同意及表示不想呈請人影響兒子學業。更新報告只建議呈請人享有幼子逢星期六的日間探視。考慮到過往三個報告的内容及建議,和幼子的福祉,須就幼子安排有否需要作更改進行審訊,並就此再提取更新報告(更新報告3)。 10.幼子一直由答辯人和家傭照顧,答辯人曾轉換過數名家傭,目前在職的是年約60歲的玉姐。呈請人與答辯人就幼子的探視安排並不理想。幼子曾兩次自行在沒有知會父母的情況下前往呈請人深水埗居所見母親及姊姊,亦曾獨自偷偷外出玩樂。另幼子學業一直沒有改善,本學年只獲准試升二年班。社工於最新的社福報告 (更新報告3) 建議呈請人同時獲得長女和幼子的照顧和管束權。 11.答辯人要求本席就幼子的照顧和管束事宜接見幼子,聽取其意願。本席注意在前後四個社福報告,横跨15個月的時間,期間幼子一直對自己的學業未能認真,多次出現違反父親指示偷偷外出,對探視的表現反覆,認為他未有足夠能力理解自己所需,及未能辨清自己的心意,另外本席注意在頒判4月14日的命令前法庭已接見了幼子,認為再次接見他只會為他增添不必要的壓力。故拒絶於更改幼子照顧和管束事宜的審訊中接見他。 法律 12.在處理證據證供前應先參看有關未婚生子女事宜申請的適用香港法例,適用於這些申請上的一般原則展列於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該條例有關部份如下—
13.另英國法例 “Children Act 1989” 中的第1(3)條有關子女福利事宜所建議的清單亦具參考價值:
14.此外,法律改革委員2005年3月報告内的有關清單亦值得參考,除包括前述“Children Act 1989” 中的第1(3)條的考慮因素外,另建議以下考慮因素:
社福報告 15.雙方自更新報告1起同意共同管養兩名子女,就兩名子女的照顧及管束安排,最初的社福報告(日期2010年10月14日)和最後的更新報告3(日期2011年12月7日)均建議由呈請人照顧及管束兩名子女,而答辯人則獲合理探視權。 16.但在中段時間,因為情況變動,社工曾作出不同的建議。在準備更新報告1(日期2011年3月31日) 期間社工經常無法聯絡上呈請人,另呈請人亦未能覆行對社工的承諾與答辯人輪流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休假照顧子女,而呈請人亦同意由答辯人照顧和管束兩名子女。於更新報告1社工建議由答辯人照顧及管束兩名子女,而呈請人則獲合理探視權。本席注意此段時間於內地居住的外祖母癌症病情日趨嚴重,呈請人除了要工作賺取醫療費亦不時到内地探望外祖母,因此她在港照顧子女的時間大幅減少。 17.據社工調查答辯人獲得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後,無法與女兒相處,女兒於6月份自行離家與呈請人同住,答辯人繼續僱用家傭照顧幼子,和安排幼子到補習社接受功課輔導,但幼子學業和操行表現未見任何改善。期間呈請人就幼子逢星期日的探視安排經常出現困難,而幼子對母親探視的表現亦反覆。外祖母於2011年5月去世。於更新報告2(日期2011年8月22日)社工建議由答辯人照顧及管束幼子,而呈請人則獲星期六的日間探視權,及由呈請人照顧及管束長女,而答辯人則獲合理探視權。 18.此後呈請人為照顧女兒轉做日間兼職,而答辯人則繼續夜間工作。幼子的學業情況持續向下,相對姊姊的校内表現備受讚賞,亦發現幼子並非如口頭所言不喜歡與母親和姊姊相處。社工遂於最後的更新報告3(日期2011年12月7日)建議由呈請人照顧及管束兩名子女,而答辯人則獲合理探視權。 爭議事項 19.呈請人指她一直擔當照顧家務和子女的角色,子女出生後一直由她照顧,姊弟之間,母子之間,關係一直密切。呈請人同意答辯人一樣愛錫子女,但他一直從事晚間工作,為家庭經濟來源,故與子女相處時間有限,亦缺乏照顧子女的經驗。呈請人承認之前幾年因為外祖母的病令到她疏於照顧子女,但如今外祖母已去世,她可全心全意照顧子女,在她照顧下長女的改進有目共睹,她有信心能同時間照顧好兩名子女。 20.答辯人表示在社工撰寫更新報告3後他更改工作時間,於下午3時30分幼子放學後,先在家督導他的功課,再於下午六時送他往補習社,目前幼子的功課已有改善。他計劃明年春節後轉做日間工作,辭退家傭由自己親自照顧幼子起居,雖然不能親自督導幼子的功課,但會安排幼子往另一間更嚴格的補習社。他認為呈請人在經濟和時間上均不能同時兼顧兩名子女,幼子意願亦是與他一起生活,故不同意由呈請人同時照顧和管束兩名子女。 21.雙方均同意共同管養兩名子女。答辯人同意長女由呈請人照顧和管束,但表示與長女的溝通出問題,希望透過有效的探視安排改進雙方關係。另雙方同意不獲幼子照顧和管束的家長每星期有一晚幼子的留宿探視。本案爭議是:
證據評核 22.本案中兩名家庭子女分别為12歲的長女,剛入讀中一,和現年7歲的幼子 ,獲於本學期試升小二。兩名女兒的身體健康正常,幼子於上學年曾被錯誤評估為讀寫障礙,但現已清楚實為發音不準。長女現已與母親同住,由母親照顧管束,從更新報告2中披露的情況所見長女得到母親足夠的照顧及關心,情緒平靜,已適應新的環境,覺得父親偏心弟弟,希望得到父親多點關心及尊重;而幼子繼續與父親同住,日常起居由家傭照顧,功課轉導依賴補習社,幼子不時獨自一人在家或外出,學業每況愈下,照顧和管束明顯不足。此外,兩名子女的探視都出現不同的問題。母親投訴父親不想探視長女,另又阻礙她探視幼子。父親則辯稱長女仇視他,及幼子不想見母親。 照顧和管束 23.父親同意長女繼續由母親照顧和管束。令本席關注的是幼子的情況,原命令頒令至今他所獲得的照顧持續不足,學習態度懶散,成績每況愈下,應須如何安排才能確保他得到足夠照顧?另兩名子女的探視又應如何安排,使能繼續維繫與獲探視權的家長間的親子關係? 24.證據顯示父親則由母親懷有第二胎和長女來港入讀幼稚園後,由2003年開始轉開夜更的士以增加收入,應付一家四口在港的生活開支。而兩名子女由出生起就由母親貼身照顧,至2007年幼子入讀幼稚園,母親才開始在孩子上學期間到學校兼職。2004年母親和長女正式在港定居,同年幼子出生,但兩夫婦之間的矛盾日深,導致分居。長女校內成績一直理想,但一度在父母離異影響下退步。2008年外祖母被診斷患有癌症,2010年7月母親為增加收入轉做夜更兼職,母親為探望外祖母和應付她的醫療費用,在個人時間分配和經濟上都受到重大壓力。父親雖然沒有直接分擔外祖母的醫療費用,但自2010年初他安排子女到補習社接受功課輔導,再在2010年9月聘請家傭照顧子女,然而此只是權宜的安排,父母與子女相處的時間有限,未能給子女足夠的照顧和管束。 25.社工在過往十多個月,一直與母親和父親討論他們的工作安排,母親亦在不同時間表示會轉做日間工作,以爭取更多時間照顧子女,最終於外祖母去世後,她切實改變自己的工作時間,改為在長女上學期間做日間兼職,自長女搬往與母親同住後得到足夠的照顧和管束,校内表現亦受老師讚賞。反之父親為保持收入一直沒有接納轉開日更的士的建議,繼續依賴家傭和補習社,幼子學業每況愈下,亦不時瞞着父親外出。 26.本席注意母親一直都以子女的福祉為首要考慮,雖然最初的報告建議將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交給她,但在準備更新報告1期間,她因外祖母的病情未能全心全意照顧子女,另又以為父親有較佳的經濟能力,可以給子女安穩生活和足夠照顧,因而同意父親獲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自己獲合理探視權。母親現時雖然並不是與幼子一起生活,但她亦了解幼子目前的學業成業和行為表現,她認為幼子的問題主因是父親未能抽空及全心全意照顧他所致。她表示為了子女能健康成長,她希望能得到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她表示雖然目前居所狹窄,但有足夠床舖,儲物安間和温習地方,亦計劃好接送子女上學的安排,另工作安排亦以不影響子女的照顧下進行。本席認為母親所提出的方案切實可行,另以她過往照顧子女的經驗,認為她能同時向兩名子女提供足夠的照顧和管束。 27.父親亦顯然知道自己目前照顧和管束幼子的安排明顯不足。父親於審訊之初要求本席接見幼子以確定其希望與父親同住及不願多接觸母親和姊姊的意願。本席已於早前提到為何拒絕接見幼子,不再重覆。本席不懷疑幼子希望與父親同住,但問題是目前的安排明顯不足;至於幼子對母親和姊姊的態度,從過往的報告所見,他對探視表現反覆。但證供顯示幼子不止一次於電話中表示不會進行探視後,卻於同日稍後時間在父親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母親和姊姊相聚。父親說事後從幼子口中得知是長女叫幼子外出,無論如何這顯然是因為幼子希望與母親和姊姊相聚但又怕引致父親不悦所致。此外,社工在調查期間觀察到幼子與母親和姊姊相處自然融洽愉快,考慮後認為三人關係親密。 28.另外父親表示在社工完成更新報告3的調查後,他為加强督束幼子的功課,於近月將工作時間推遲,在幼子放學後至下午六時期間親自督束幼子功課,故近月幼子的功課已有改善,實無法理解為何要到社工建議將幼子的照顧和管束交給母親後才作此安排。更無法理解是他突然在審訊第二天自己作供期間提出會於明年春節後改開日間的士,辭退傭工親自照顧幼子,但轉日更後不能再每日親自督束幼子功課,故為幼子轉換另一間較嚴格的補習社。在過去十多個月在社工多番建議下他都未有計劃改變工作時間,另他從未主力料理家務和照顧兒子起居,他口中較嚴格的補習社對幼子的成效不得而知,但他已決定不再繼續帶來成效的每日親自督束。本席認為父親只是為了提高勝算而在未經深思下提出這個更新方案,並非以幼子的福祉作考慮。 29.相反,母親清楚自己的能力和子女的需要,事事以子女的福祉為先,在外祖母去世後,母親能如以往全心全意照顧兩名子女。她亦以目前有限資源為子女的起居和學業作足夠安排,並為將來有更好的居住條件申請公屋。她作好準備隨時接幼子回家一起生活,為兩名子女制定切實可行的照顧安排。 探視 30.探視安排一直不理想。雖然父親強調自己一直對兩名子女一視同仁,但長女在渴望得到父愛的同時顯然感到被父親忽視,而父親則作供稱長女仇視他,故沒有主動提出探視要求。審訊期間雙方均希望改善父親和長女之間的關係,接納由社工協助父女間進行探視。另雙方同意若母親獲得幼子的照顧和管束,父親可得到星期六和星期日期間的留宿探視。 總結 31.本席經詳細考慮整體情況,包括子女年紀,他們在生活、健康和教育上的需要,子女與父母的關係,父母對子女的態度和能力,父母如何看待其家長責任,雙方照顧子女的安排和繼續現狀對幼子構成的負面影響。考慮後認定將兩名子女的照顧和管束權交予母親,而父親有合理探視最能保障子女的福祉,故就此更改原有命令。 32.本席希望雙方明白對方是兩名子女的家長,父母於子女而言缺一不可。目前雙方缺乏合作必需的互信基礎,唯有冷靜坦誠溝通才是解決的方法,雙方應以兩名子女的福祉為先,日後好好在子女事宜上合作,讓兩名子女同時感受到父母的愛。因目前父女間的關係有待改善,及過往的探視安排不時出現問題,為確保一切運作暢順,本席另就雙方協議,定下就長女的最低界定探視安排和幼子的留宿安排,及12個月的監管令。 33.雙方不欲提出訟費申請。故就管養權事宜的訟費事宜及一切相關保留待決訟費不作任何命令,呈請人本身相關的訟費按法律援助規則予以評定。 命令
呈請人:由董吳謝香律師事務所陸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江得源律師行鄭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