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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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1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948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8月22日 判案日期:2012年9月10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承認兩項控罪,即第一項控罪「為施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2(2)(6) 條及第二項控罪「向根據或為執行入境條例第II部而合法行事的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罪,違反同一條例的第42(1)(a) 條。第一項控罪指她於2008 年8 月27 日於入境檢查時使用一本編號W14452907的虛假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第二項控罪則指她於同日於入境檢查時虛假聲稱她是關翠連及生於1962 年8 月11 日。她被判處每項控罪入獄12 個月,同期執行。 2.雖然他是認罪,但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聆訊時她清楚指出她就判刑沒有上訴。 承認案情 3.基於上訴人曾以不同身份來香港,入境處向她進行調查。她在警誡下承認她其實名叫關翠珍,生於1967年8月27日。於2008年2月27日她以一張她利用她姊姊的名字關翠連,出生日期1962年8月11日申請的編號為W14452907的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進入香港。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她於本案認罪時所承認的案情的確是事實。她當時入境後逾期逗留及因此被控告於法庭。她承認控罪及被判入獄1個月,緩刑1年。她於2008年8月22日以她自己的真正身份及真實的旅行證件,即名字為關翠珍的雙程證進入香港後,逾期逗留被拘捕。執法人員發覺她於2008年2月27日曾以關翠連的名字及雙程證進入香港(即本案的犯案事實),於是向她調查。她告訴執法人員關翠連是她的姊姊及雙程證也是她姊姊的。執法人員說要拘捕她的姊姊,她不想連累姊姊,於是改口說自己是關翠連,關翠珍的名字及雙程證是虛假的,於是當局控告她於2008年8月22日使用虛假的雙程證及對入境處職員作虛假陳述。他在法庭上承認控罪,被判每項控罪入獄12個月,同期執行,而她的1個月監禁的緩刑亦被命令執行。 5.上訴人指一罪兩告,對她不公平。 討論 6.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所聘用的大律師在庭上明確地承認本案的兩項控罪及同意有關的案情。在本案的上訴聆訊中,上訴人亦親口向本席承認她認罪時所同意的案情確為事實。在這情況下,她根本就沒有理據推翻本案的定罪。正如答辯人所指出, 她根本就不符合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所列出的6 個情況,即:
7.至於她指她被「一罪兩告」的情況,她基本上是指她於2008年8月22日進入香港時,雖然她所用的名字及雙程證都是真,但為了維護她的姊姊,她訛稱這個名字及雙程證是虛假的及更在法庭承認控罪和被判刑。 8.控方很有用地以表格方式提供了上訴人在香港被控告及法庭判決的結果:
9.由此可見,上訴人所指她所謂維護她姊姊的案件就是表格中的第二件案件,即STCC2995/2008。根據答辯人提供的資料,上訴人在該案認罪時承認她是以人民幣 $200 購買案中的虛假雙程證。上訴人亦對本席表示她當時確有這樣做。當本席詢問她因何當時在法庭上承認她現在指是真實的雙程證是虛假時,她只是支吾以對。 10.從表格的資料可以見到,不計算本案在內,上訴人從2008年2月至2011年1月的三年間已三次觸犯與入境條例有關的罪行, 而這三年更已包括她差不多有大半年時間是在監獄中的。她曾用過關翠連,關翠珍及陳素媚的名字。 11.上訴人指他為了保護姊姊,才訛稱真姓名和雙程證為虛假以至被判監共13個月,這是完全不合情理的。她的姊姊在大陸,香港的執法人員根本沒有可能恐嚇拘捕她。再者,她被帶到法庭時沒可能不對法庭說出真相,而被判監共13個月後,更不可能不指出她的證件其實是真實的。 12.她在本案認罪時,也沒有向裁判官講述他向本席所投訴的事情。上訴人說他告訴了代表他的律師,但律師沒有告訴法庭。這實在令人難以至信。 13.她屢犯入境條例的罪行,根本就沒有人知道她的真正名字。考慮了所有情況,本席認為她在庭上指她因維護姊姊而承認她沒觸犯的罪行以致被判監13個月,根本上完全不可信。 14.她在2008年所承認的控罪與本案的控罪,根本是不同的罪行,因此沒有「一罪兩告」的情況。 結論 15.本席認為上訴人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