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秉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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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58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3912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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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是原審時的第十三被告人,他與其餘十二名被告人,一同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的控罪。裁判官裁定他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監6個星期。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期間,上訴人獲批准擔保,等候上訴結果。 控方案情 3.簡而言之,控方指,事發時,作為臥底警員的控方第一證人,收到第一及第四被告人多次來電。其中第一被告人曾對控方第一證人表示,於明日樓地下「吹雞」,要去打「將新」(即「將軍澳新義安」)的人,集齊人馬便會出發。第一被告人並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約有十多名人士參與,控方第一證人於是通知控方第二證人。 4.控方第二證人指,當晚,他看見全部十三名被告人在案發地點(即明日樓地下)集結一起,形成一個直徑約一米多不規則的圓形。他們站得很近,但並不是各人均面向圓圈中心,可以說是三幾個人一個小群組。至於每個群組內的人的舉動,他則無法詳細交代。但控方第二證人指,人群中發出很多嘈雜及叫喊的聲音。 5.控方第二證人第一眼看見各名被告人時,約距離他們10米,而控方第二證人約在十秒內便已行到他們身旁(見上訴宗卷第174頁S至第175頁C),即整個觀察過程約為十秒。 6.控方第二證人亦指,他約前行了一半距離,便即向人群大聲講「差人」,而各名被告人亦靜了下來。在控方第二證人大叫「差人」之前,他指人群中曾有人兩次大聲叫「去打X佢哋」。控方第二證人續指,當他與同僚抵達人群所在之處時,他們便截停並拘捕各被告人。 辯方案情 7.上訴人選擇不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8.上訴人於被捕後的兩份會面紀錄,是以「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的方式呈堂。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指,他當時與朋友晚飯完畢,準備回家,但卻被警察拘捕。上訴人稱,他被捕時,是與第九被告人一起。他聲稱並不認識其餘的被告人,亦不知悉他們在該處聚集的原因。 上訴理據 9.代表上訴人的鄭紀天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指:
考慮 10.不論在口頭裁決或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官就上訴人的案情陳述是如下這一段落:
11.然而,以上的並不是上訴人的案情。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從沒有表示自己當時與其他被告人往「打機」。上訴人清楚指出,他是在回家途中遭到警察截停。上訴人的這一解釋,與控方第二證人在五至十秒內所觀察到人群的舉動,並不是南轅北轍,當中亦不存在任何固有不可能性。再者,裁判官在裁決中所指,第一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要「吹雞」,及第十被告人在會面紀錄中講述的情節,均與上訴人無關。 12.當然,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所指稱的情況,是在沒有在法庭宣誓下所作,有關聲稱亦未經盤問,裁判官在考慮整份會面紀錄後,大可就有關的開脫部分不給予任何比重。然而,裁判官在口頭裁決及裁斷陳述書中,完全沒有顯示曾經處理上訴人的會面紀錄內容。相關的裁決,似乎是將上訴人的案情歸納為「被告們的案情」。 13.至於上訴人所指,他是在回家途中被拘捕這一案情,如何可與其他被告人,包括聲稱相約友人往「打機」等的案情,一併考慮,裁判官並沒有陳述。當然,裁判官並不須要將他的心路歷程,逐一闡述。但是,在本案中,裁判官就上訴人在會面紀錄中所述的情況,曾否作出任何分析及其理據為何,本席實無從得知。 結論 14.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確有不安全及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判令上訴人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擱置判刑。 重審申請 15.控方申請重審,上訴一方反對,主要是指上訴人已差不多服刑完畢。當然,縱使上訴人已服刑完畢,這並不表示上訴法庭一定不會判令重審。但是,在本案中,經考慮控罪的性質及經平衡各方的利益後,本席拒絕批准控方重審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逸華律師行轉聘鄭紀天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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