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錦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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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8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8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44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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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行人不遵照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的控罪,罪名成立。 2.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控方證人(一名交通督導員)指,案發時,他目睹上訴人在眾坊街行人過路處,在紅色人像燈正穩定地閃亮著時踏出馬路,並以普通步速橫過行人過路處,往控方證人方向走去。當時眾坊街行人過路處,只有上訴人在橫過馬路,其他行人則站在行人路上。 4.在盤問下,控方證人否認檢控上訴人是用心不良,他亦不同意他需要達到某一個檢控數額。但是,控方證人同意,他有酌情權不檢控16歲以下和60歲以上的違規人士。他指,上訴人身分證所顯示的日期為1955年,因上訴人沒有悔意,所以繼續向上訴人作出檢控。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作證,並沒有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6.上訴人稱,他在橫過眾坊街時,行人過路燈是綠色的,在他步行了幾步之後,行人過路燈便轉為紅色,他於是繼續橫過餘下的路段。上訴人指,當時還有很多不依燈號橫過馬路的人,但控方證人只是將上訴人截停,上訴人因此質疑控方證人動機不良,是為了「交數」而進行檢控。 7.上訴人亦指,他已經60歲,不應被檢控,而控方、警方應以banner警示行人,不應作出檢控。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可歸納如下:
考慮 9.就控方是否行使酌情權不作檢控一事,本席認為與上訴人是否確實干犯本案無關。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詳細分析控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證言後,接納控方證人所述為事發的經過。裁判官席前,有充分證據讓她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故此,第(1)項上訴理由,並無基礎。 10.另外,雖然上訴人稱,審訊距離事發已五個多月,他因而對事件記憶不清,但他在書面陳詞中卻指:
因此,依照上訴人自己所稱,他是不屑回答問題,而非不能清楚回憶事件的經過。 11.無論如何,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
裁判官繼而列出不相信上訴人證言的理由。 12.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除非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的存在、或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有所遺漏、或不曾作出分析等等,否則,上訴法庭並不會對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作出干預。 13.在本案中,本席並不認為有任何基礎讓本席對裁判官的事實裁斷,作出干預。因此,這項上訴理由亦不成立。 結論 14.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