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MP 2970/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1 September 2012.
1. 本案涉及一幅位於在屯門丈量約份130號地段15號的土地, DD130 Lot 15,(下稱“有關土地”)的權益問題,原告人於2010年11月10日提出訴訟,要求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13號命令,向被告人等取回有關土地的管有權及索取賠償。第一被告人雖不爭議原告人是登記業權持有人,但他指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下稱“《時效條例》”)第7(2)及第17條,原告人提出訴訟的時效已過,他對有關土地的所有權即告終絕。第一被告人又提出反申索,要求法庭宣告他因管有有關土地超過《時效條例》訂明的時段,及持有獨自管有的意圖而成為有關土地的合法權益持有人。後來法庭命令案件以訴訟傳票形式進行。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