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國維

Case No.DCCC 662/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66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梁國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聆訊日期: 2012年9月5日
判刑日期: 2012年9月5日
出席人士: 馮美琪女士,為高級檢控官,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Messrs Christine M Koo & Ip律師行之丘志強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判刑理由

1.被告人,梁國維,在本席前承認販運20.34克氯胺酮的危險藥物。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黃昏時分,一隊海關人員在石硤尾區巡邏時, 看見被告人從地鐵站出來形跡可疑, 於是將他截停搜查, 在其身上找出一共10個可再封膠袋內藏本案的危險藥物。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毒品是屬於他的, 而且他已經失業兩個月。

3.被告人現年27歲, 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不相同。

4.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一直任職飲食業,但案發前兩個月已失業,遇上一位朋友, 在朋友的慫恿下而干犯本案的罪行。被告人從小由嫲嫲照顧,直至96年嫲嫲過身,他才與父母一起居住. 爸爸的工作是海員, 聚少離多,最近父母離婚, 被告人現與媽媽生活。

5.被告人在自己撰寫的求情信中, 對自己所做的事表示深感後悔和自責, 承諾重新做人。信中還提到得悉母親最近中風,內咎自己未能盡兒子的責任, 對不起母親及身邊支持他的人, 現在痛定思痛,將來刑滿後會好好照顧及報答他們。

6.被告人的母親透過律師向法庭表示他的兒子一向很乖,這次是因一時貪念而犯下本案, 希望法庭予以輕判。

7.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被告人犯案原因純粹是經濟問題,絕不構成有力的求情因素. 在求情方面而言, 其實除了他的認罪之外,基本上沒有別的有力求情說話。

8.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氯胺酮, 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 販運氯胺酮10至50克,刑期是4至6年.

9.考慮過被告人所有求情說話, 基於被告人所販運的危險藥物份量,本席以4½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 但本席再看不到有任何進一步減刑空間, 因此被告人最終的判刑是3年監禁。

  沈小民
  暫委區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