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被告詹朝華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一及控罪二)。第二被告張力山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上述《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控罪二)。佢哋兩個喺本席席前承認全部控罪同埋有關案情之後,被本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顯示,喺2011年7月30日凌晨3時38分,第一被告只係一個當時14歲嘅少年,就畀警察喺尖沙咀截停搜查,當時被告人就拎住一個膠袋,膠袋入面就畀警方搵到有四包毒品,即係危險藥物,咁後屘經過化驗之後,證明係0.94公斤嘅粉末,係載住有0.77公斤嘅氯胺酮,即係770克。喺警誡之下,當時第一被告就話「冇嘢講」,於是佢就畀差人帶咗返去差館,尖沙咀差館作進一步嘅調查。跟住喺同一朝,7點鐘喥,咁當時就有警察預備向第一被告係作進一步調查嘅時候,第一被告突然間就同差人講,話佢有啲嘢想同差人講,於是就受警誡。警誡之下,被告就話佢仲有多啲「冰」毒係一個通菜街嘅單位喥,就話佢願意帶警方去嗰個單位,咁呢個就係第一項控罪嘅案情。
喺7點45分,當時第一被告就帶住差人就去到通菜街186號5字樓一個單位,警察就用第一被告身上搵到嘅鎖匙,入去嗰度入面嘅第C號房。當時喺個睡房入面,就見到第二被告瞓咗喺張床嗰個床褥上面,咁而第二被告身上係搵到鎖匙,鎖匙係可以開到嗰個單位嘅門,同埋嗰個大廈嘅正門,即係喺地下嘅正門。咁警方喺個單位入面搜查嘅時候,就搵到一個袋,係體育用品嗰類嘅袋,咁喺個袋入面,就有七包係毒品,咁呢七包入面又載住十四包,而另外就係另外一個地方,警察又搵到兩個袋,每袋入面都有十八包係懷疑毒品嘅,咁即係其實係五十包喇,夾埋晒,咁就驗過晒呢五十包之後,就發覺係有3.91公斤嘅粉末,載住3.10公斤嘅氯胺酮。
咁喺個單位入面,除咗毒品之外,警察亦都搵到係有兩個電子磅,又有兩個火機嘅,亦都係喺個冷氣機隔塵網度,搵到有少量嘅氯胺酮,同埋可卡因。咁拉咗第二被告,就警誡第二被告之下,第二被告就話,佢就凈係上去瞓嘅啫,就咩嘢都唔知嘅,於是警方就帶咗第二被告返去差館,咁呢個就係第二項控罪嘅案情。
兩個被告人都有接受錄影嘅會面,咁第一被告喺錄影會面嘅時候,就認晒關於呢兩項控罪,佢嗰個牽涉嘅情況,亦都話就佢之所以係肯自願帶警方上去個單位搵番啲毒品,佢係希望可以減刑嘅。而第二被告喺錄影會面嘅時候,都仍然係否認話同件事件有任何關係嘅。
而警方喺嗰個單位嘅正門,同埋某一啲袋,即係載住毒品嗰啲袋嘅開口位置,就搵到第二被告嘅指紋同埋DNA嘅。警方嘅證據係顯示第二同第一被告之間,佢哋個手提電話喺7月25號至到7月30號嗰五日,就有相當多嘅通訊紀錄嘅。
而市值方面,而家涉案嘅氯胺酮,涉案當時嘅市值係超過五十萬嘅,514,000鈫。
而第一被告承認喺尖沙咀搵到佢當時身上攜帶嘅毒品,佢就係預備去販運,而第一同第二被告,都喺我嘅面前承認佢哋管有第二項控罪所列嘅氯胺酮,係作販運嘅用途。
背景。第一被告而家15歲,冇刑事紀錄嘅,因為佢年紀咁輕喇,即係犯案嘅時候14,而家15,所以喺判咗被告人罪名成立之後,我索取一個背景報告去睇睇。我唔打算好詳細講嗰個背景報告,不過約略啲講。根據寫呢份報告嘅感化官講,第一被告就係爸爸媽媽嘅獨子,但係爸爸媽媽,其實就喺佢1歲嘅時候,已經分開咗,佢基本上就係由阿嫲湊大,同埋係姑姐喇,因為爸爸要做嘢,做的士司機嘅,就冇時間去照顧。而媽媽後屘就係嚟咗香港住,不過嚟咗香港住之後,都仍然係同爸爸分開,同埋一個星期見第一被告幾次嘅啫。而第一被告係升中二之後,就開始顯示啲行為有問題。佢爸爸為咗去防止第一被告變壞,所以寧願用架的士放學去接個仔,車佢返屋企,畀番姑姐湊,等佢唔可以同呢啲不良份子為伍。但係好可惜,第一被告係嫲嫲過咗身之後,姑姐就唔可以繼續照顧佢,要出去做嘢,變咗佢就返番去同爸爸住。返去同爸爸住之後,第一被告同埋爸爸嘅關係就唔係咁好嘅,因為爸爸就好嚴吓嘅,而第一被告亦都完全係對讀書冇晒興趣,所以喺2011年6月就已經輟學。
喺2011年嘅夏天嗰段時間,第一被告就同埋呢啲不良份子為伍,一日就去嗰啲機鋪玩、去卡拉OK,有一次,佢就因為同爸爸鬧交,因為爸爸收咗佢個手提電話,佢一怒之下就離家,佢離家之後,就走咗去同第二被告住,即係嗰個涉案嘅單位。咁就話第二被告,佢都係識咗三、四個月嘅啫。雖然佢就搬咗,佢喺嗰度,其實住咗一個星期嘅啫,因為跟住就已經係屋企人幫佢搵到地方,就去番同姑姐嗰度住㗎喇。但係佢已經開始涉及販運嘅行徑喇,佢自己話,就係受到第二被告影響,同埋受到其他人影響嘅。
喺上次聆訊嘅時候,本席已經收到第一被告、他嘅媽媽、佢嘅老師,同埋社工寫信畀本席嘅,唔需要去講嗰詳細內容。基本上,第一被告就話畀我聽,佢而家都非常之後悔做咗咁樣嘅違法行為,就答應喺監獄中會讀書,會做番一個乖仔,將來出獄之後,就做一個守法嘅公民。媽媽,第一被告嘅媽媽就好怪責自己,話自己冇畀到第一被告一個指引、照顧咁樣。老師就話都好可惜,因為第一被告睇落都係一個相當聰穎嘅學生嚟嘅,點知就學咗去做壞人。而社工都畀過意見,就話亦都覺得第一被告而家都知道悔改,知錯。可以睇到呢啲咁多嘅信件,其實都係有一個共通點,佢哋個個都係話因為第一被告佢自己冇乜家庭嘅支持,又好容易受人誘惑,所以就誤入歧途,行咗而家呢條咁嘅路。佢哋全部都係要求本席輕判第一被告,等佢可以重新做人。
而第一被告嘅代表葉大律師就話畀本席聽,第一被告自己亦都接納佢係犯咗非常之嚴重嘅罪行,而葉大律師自己亦都唔能夠同本席提出陳詞,點解喺呢件案件,本席可以唔需要根據量刑指引嚟判刑。咁當然喇,喺求情嘅時候,我其實已經同葉大律師講咗,我認為呢件案件,尤其就第二控罪情況係相當特殊。因為係第一被告自願帶警方去,先至搵到嗰啲毒品,喺咁嘅情況之下,我可以用一個較仁慈嘅睇法,就係諗住用一個量刑起點係14年。咁同埋亦都話咗畀葉大律師聽,因為第一被告係認罪同埋願意協助警方、控方出庭作證,我打算會畀百分之五十嘅扣減,喺咁嘅情況之下,葉大律師就冇再作出其他嘅陳詞喇,她亦都唔能夠提出任何嘅理據,點解量刑起點係會可以低過14年嘅。
第二被告喇,第二被告而家就20歲,犯案嘅時候就係19歲,又係冇案底嘅,所以我亦都係索取背景報告先。喺個報告就可以睇到,其實被告就來自一個五個人嘅家庭,爸爸媽媽,同埋三個仔女,被告係其中一個。被告係大仔嚟嘅,喺內地出世,不過細細個已經跟媽媽一齊嚟同爸爸喺香港團聚喇。讀書就讀到中三,就冇完成讀書嘅。根據報告睇,其實佢讀完書之後,即係冇完成讀書喇,就跟咗爸爸去做裝修工人,做咗七個月,喺2010年,其實薪金都唔差嘅,不過佢就覺得爸爸對佢期望太高,忍受唔到就唔做。佢唔做之後,跟住去做散工喇,做呢個送貨咁樣。其實由2011年嘅3月開始,就一路都冇做嘢喇。根據紀錄,亦都係話佢讀緊小學同埋係初中嘅時候,行為都仲係可以嘅,都係唔係話壞嘅,不過後屘就冇心機讀書,咁就離開咗唔讀。佢唔做嘢之後,就一日喺屋企,賦閒在家,得閒得濟,於是就走去同啲有黑社會背景嘅不良份子為伍。第二被告人就話而家非常之後悔做咗違法嘅行為,亦都答應放咗監之後,會做一個守法嘅公民。
咁而被告嘅父母都係覺得被告單純,好容易受到人哋嘅誘惑,咁所以係因為受到不良份子嘅影響,先至會係干犯而家呢個控罪。佢哋亦都係要求本席輕判嘅。
咁第二被告嘅父母、妹妹、姨媽,同埋有兩位人士 ─ 係同第二被告媽媽教堂有關係嘅人士 ─ 都寫咗信畀我,要求本席盡量輕判。喺佢哋嘅眼中,第二被告都係一個唔成熟嘅年輕人,畀啲不良份子利用,先至干犯呢個咁嚴重嘅控罪。
而第二被告嘅代表大律師梅大律師,其實喺較早嘅時候已經畀咗書面嘅陳詞,幫第二被告求情㗎喇。咁今日只不過係口頭作一啲補充嘅啫。梅大律師當然亦都提及到被告人你嗰個背景喇,咁就話被告你係初犯嘅,同埋亦都唔係呢件案件嘅主謀嚟嘅,梅大律師亦都係提及有幾件案例,要求本席係考慮嘅,包括許守城案件喇、李德坤(譯音)案件喇、吳肇淦案件同埋鄭龍昌案件。梅大律師嘅陳詞,就係話以第二被告你而家被判罪名成立嘅案情嚟計,量刑起點應該係低過16年。
判刑。販運危險藥物係非常之嚴重嘅罪行,一旦被捕,係需要受到好嚴厲嘅制裁。頭先提過嗰個許守城案件,上訴庭畀咗量刑指引,就係關於販運氯胺酮嘅。如果販運嘅氯胺酮份量係超過1公斤,量刑起點係由14年向上計嘅。咁當然喇,因為嗰個份量係咁大,因為已經超過1公斤,所以就唔可以話係用好似計數咁樣,如此類推計上去嘅,法庭就應該考慮,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由14年開始加到去邊個程度嘅:咁呢個喺李德坤嗰件案件,上訴庭都係咁講㗎喇。
睇番嗰個份量,第一被告兩項控罪加埋就係3.87公斤,第二被告就係3.1公斤,即係都係超過3公斤喇。咁第一被告先,第一被告就係當時相當年輕嘅人喇,因為當時得14歲,一個年青人,少年喇,可以講。咁喺考慮判刑嘅時候,法庭係要考慮四個大原則嘅,呢四個大原則就係要對犯案者作出懲罰、要有阻嚇嘅作用、要有預防將來再干犯嘅情況,同埋係要考慮畀個罪犯改過自新嘅機會,咁而呢四個大原則,基本上個個都咁重要嘅,唔係話特別邊一個重要啲嘅:咁呢個係案例方明圓(譯音)係講咗。
要判一個咁年輕嘅罪犯,但係罪行又咁嚴重,都係相當困難嘅,因為本席要作出平衡,一方面要畀一個恰當嘅刑罰,但係另一方面又要考慮到係唔係盡量畀機會一個咁年輕嘅罪犯改過自新嘅機會。不過本席亦都要係特別提點,就係話即使犯案嘅人係年紀輕,都唔係話自動會得到一個輕嘅刑罰,因為如果咁做嘅時候,就變咗係等於發出個邀請卡,嗰啲犯案嘅組織、犯案嘅份子去搵啲細路、搵啲後生仔做就得㗎喇,因為佢哋係唔會重判嘅。所以法庭係唔可以單單因為犯案人年紀輕就輕判 - 尤其因為呢件案件係涉及咁嚴重嘅販運毒品嘅罪行,同埋亦都係有量刑嘅指引。
咁喺第一被告嗰方面,有冇特別嘅求情理由呢?咁本席睇過,係有嘅,因為如果唔係第一被告自己自願話畀警方聽,帶警方去嗰個單位度,而搵到超過3公斤嘅氯胺酮,佢係唔會需要面對第二項控罪。咁而第一項控罪涉及嘅氯胺酮係少過1公斤嘅。咁所以本席認為一定要將呢一個情況考慮在內。仲有,第一被告不單止係自動帶警方去揭發咗第二項控罪,仲有佢係一路都同警方非常之合作,認晒自己牽涉嘅情況,仲有就係亦都協助警方,提供咗資料畀警方,等警方可以檢控第二被告嘅。咁亦都好明顯,因為第一被告係畀咗嗰啲書面嘅供詞,同埋亦都係講咗佢係願意出庭作證,頂證第二被告人,咁所以最後第二被告人都係承認控罪。咁所以亦都一定係要畀第一被告呢一方面,因為佢肯去協助警方同埋出庭頂證另一名被告人,呢一方面係有刑期嘅扣減,藉以鼓勵其他嘅人,如果係好似第一被告咁樣嘅情況嘅時候,亦都會挺身而出,去協助警方破獲罪行,或者令到犯案者繩之於法。
咁因為係考慮咗呢個咁樣嘅情況之下,雖然第一被告人涉及販運嘅氯胺酮係遠遠超過1公斤 - 呢度有成3公斤,不過因為有頭先我所講嘅咁特別嘅情況,所以本席係會用14年作為量刑起點,係冇將呢個量刑起點向上調嘅。咁第一被告喺本席面前認罪,第一時間已經認罪喇,同埋佢亦都係同警方充分合作,願意出庭作證,頂證第二被告人,咁而令到第二被告人亦都係承認咗控罪,所以我認為第一被告係可以得到百分之五十嘅減刑。
好喇,到第二被告。咁第二被告呢,喺我考慮判刑嘅時候,雖然第一被告初初就係話會出庭作證喇,亦都講到係第二被告引誘佢去干犯案件嘅,不過我喺判刑嘅時候,我唔會當呢第二被告就係去引誘第一被告犯案嘅人,因為我冇機會亦都唔覺得需要去作出調查,究竟係第一被告引誘第二被告吖?定係第二被告引誘第一被告?咁而考慮咗第二被告所涉及嗰個罪行嘅詳情,即係喺屋入面畀差人搵到,咁當時係有嗰啲毒品在場;咁亦都考慮咗梅大律師嘅求情陳詞,同埋所列畀本席睇嘅案例,本席就認為15年嘅量刑起點係恰當㗎喇。咁亦都接納第二被告畀認罪係一個及時嘅認罪,所以雖然第二被告係因為知道第一被告肯出嚟畀口供頂證佢,佢之後先至認罪,不過我都仍然接納呢一個係及時嘅認罪,所以我係會畀第二被告一個足足嘅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嘅。
喺未正式係讀出判刑之前,我亦都想用呢個機會,同第一、同第二被告嘅父母就係講一聲,就係我覺得佢哋唔應該去怪責自己。雖然第一被告係年紀都仲係輕,第二被告就更加成19歲喇,即係都唔係話啲咁年少無知嘅人喇,父母可以做嘅係得咁多嘅。我覺得無謂再去自責喇。咁亦都希望你哋兩位被告人,真係今次得咗一個非常之慘痛嘅教訓,亦都希望你哋真係去做你哋自己承諾咗做嘅嘢,就係話喺坐監呢段時間,盡量珍惜機會,讀書或者學一技之長,等你哋將來出番嚟嘅時候,係唔會再去做一個犯法嘅人,亦都唔好辜負咗父母對你哋嘅期望,同埋對你哋嘅支持,明白喇嘛?
咁而家正式嘅判刑喇。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7年監禁、第二項控罪7年監禁,同期執行,所以夾埋晒都係7年;第二被告,第二項控罪10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