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喺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處。今日你喺本席席前確認你承認控罪,亦都承認案情,本席確定你罪名成立。
喺考慮判處嘅時候,本席顧及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涉案嘅危險藥物嘅性質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與及你嘅辯護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喺案發當日下晝大約9點40分,你喺街上面被警員截停,當時你攞住一個紙袋,袋裡面有內含282.33克可卡因嘅共360.47克嘅固體同埋內含20.88克可卡因嘅29.99克粉末。
當你被拘捕之後,喺警誡下你承認喺度幫人帶涉案嘅可卡因到旺角交給其他人。
喺之後嘅一次會面裡面,你承認你依照他人嘅吩咐,喺一間酒樓嘅男廁裡面攞到有關嘅毒品。經過點算之後,準備將毒品分別送給兩個人,途中你被警察截停。據你了解,你每次運送一包危險藥物可以得到200元嘅酬勞,不過你從來未就販毒收到任何嘅報酬。
法庭得知你現時28歲,讀書至到中學二年級,之後投身社會,曾經任職理貨員同埋廚師,最後嘅職位收入有每個月13,500元。喺被捕嘅時候你係無業嘅,父親已經去世多年,你同埋你嘅姐姐由母親獨力撫養,姐姐而家已經結婚,你同母親一齊住喺一個公屋單位。
你並非係初犯嘅,2004年當時你20歲,因為三項搶劫罪被判接受感化。後嚟因為違反感化令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接受培訓。
從判處嚟判斷,呢一啲控罪所涉嘅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看來並非係嚴重嘅,你從來未干犯過涉及危險藥物嘅罪行。
你嘅大律師喺替你求情嘅時候向法庭提出,你一向勤力工作,只係因為極大嘅經濟壓力,而且被上司陷害失去工作先至會鋌而走險。你有一位固定嘅女朋友,但係佢患有精神病,所以無法工作。喺案發前你嘅女朋友臨盆在即,極需要金錢去撫養你即將出生嘅女兒,你並冇咩嘢積蓄,就向屢次向你借錢但係未償還嘅上司追債,但係反為被誣害,最後被辭退,呢個係你犯案之前數天所發生嘅。喺重大經濟壓力之下,你經唔起朋友嘅唆使走上販毒之途。
當你有工作嘅時候,你每個月會畀母親3,000元幫補家計。
你嘅辯護大律師強調,你一被拘捕之後就坦白招認,喺裁判法院嘅時候亦都盡早承認控罪。
因為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都十分嚴重,所以監禁係唯一合適嘅判處。判處一個具有阻嚇性嘅刑罰喺呢一類型嘅案件係必須嘅。你販運嘅危險藥物係可卡因,根據AG v Chang Chen Liu Sa([1995] 1 HKCLR 69)呢一宗案例,法庭喺判處嘅時候應該考慮英皇訴劉德明([1990] 2 HKLR 370)一案裡面所提出嘅量刑指引。
你今次販運嘅毒品係總份量303.21克嘅可卡因,根據劉德明一案,如果販運嘅海洛英份量介乎200克至400克嘅話,法庭應該考慮採用一個12至15年嘅量刑起點。考慮咗本案嘅整體情況,本席睇唔到有咩嘢理由要偏離上述嘅量刑指引,本席認為一個13年嘅量刑起點係合適嘅,可以充份反映本案嘅性質同埋情節。
因為你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嘅刑期扣減;此外,顧及辯方大律師陳詞時所說,本席酌量給予你多一啲嘅刑期扣減。
被告人,請起立,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你監禁八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