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玲

Case No.DCCC 56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3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6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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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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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9月3日上午10時0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Monica CHA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咸頓金士騰律師行律師Mr TANG Yin,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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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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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涉及34.96克混合劑,內含28.04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亦承認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0.34克晶狀固體,內含0.3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2.案情如下:2012年4月5日晚上九時許,被告在落馬洲關卡從國內進港,海關人員將她截停,並在她身上搜出一個避孕袋,內有三包海洛英毒品,即控罪一所指的34.96克混合劑,內含28.04克海洛英鹽酸鹽。另外,被告的外套袋內亦有一小包「冰」毒,即控罪二所指的0.34克晶狀固體,內含0.33克純度的「冰」毒。被告承認她替人帶運那些海洛英,至於身上的「冰」毒則是她自用的。當時被告身上有港幣1,070元與及人民幣172元,她亦有兩部手提電話在身。

3.回到警署,被告在會面紀錄中進一步承認她知道她身上所攜帶的是「四仔」及「冰」毒,是一名叫阿寶的朋友在深圳將毒品交給她的,叫她帶回香港。被告說阿寶會請她吃一頓飯。警方估計在被告身上搜到的海洛英毒品市值為二萬六千三百多元,而那包「冰」毒則為二百五十多元。

4.被告現時51歲,過往有兩次刑事定罪紀錄,最早的一次是在1978年非法留港,當日只被輕判罰款200元。2009年被告再度被定罪,罪名是管有危險藥物,她被送進戒毒所留案底。

5.律師替被告呈上一封求情信,被告在信中說,知道自己所犯的不對,現在深感後悔,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被告指自己在42歲時患有一場大病,與甲狀腺有關,由此引起心肌梗塞,因此身體虛弱,需要長期服藥。被告希望法庭輕判她,給她早日出獄,與家人團聚。在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於內地出生,後來到港,並在香港結婚,但在1996年已經離婚。她有兩名兒子,都已成人。被告只有初中教育程度,做過一些散工工作。律師指被告在今次事件中,和調查當局合作,在法庭亦坦白承認控罪。她過往只在2009年犯有藏毒的罪行,值得法庭關注。律師說,今次被告是受人利用,替人帶運毒品。至於控罪二涉及的「冰」毒則是被告自用的。律師叫法庭參考劉德明案例,就第一項販運海洛英罪行作判。律師亦叫法庭考慮將兩項刑期同期執行。

6.根據劉德明案例,販運10至50克純度的海洛英毒品,判刑起點為五至八年監禁。第一項控罪涉及販運28.04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半監禁,即66個月。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第一項控罪判監44個月,即三年零八個月。

7.第二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涉及0.33克純度的「冰」毒,一般管有危險藥物罪的判刑應先參考戒毒所報告,不過由於就著第一項控罪,本席已判被告入獄三年又八個月,所以第二項控罪在此情況下,就不需要參照戒毒所報告,已可判刑。本席就第二項控罪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6個月。

8.考慮到兩項控罪的性質與及整體刑期方面,本席下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被告總共入獄三年又八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