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偉光

Case No.HCCC 185/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8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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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歐陽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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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9月6日上午11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署理刑事檢控專員Ms Catherine KO Po Chu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Edward FAN Shun Yan,由法律援助署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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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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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52公斤氯胺酮。2012年1月18日早上九時許,海關人員在粉嶺和滿街9號55K小巴站附近截查被告人,當時他孭著一個啡色袋,海關人員在這啡色袋內搜出部分涉案毒品,又在啡色袋嘅後袋搜出其餘涉案毒品。被告人在警誡後承認替朋友帶毒品,後來海關人員搜查被告人住所,撿獲一百八十個可再封細膠袋。海關資料顯示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二十八萬。

被告人現年51歲,有十四次犯罪紀錄。曾在2010年因藏毒判監4個月。他受教育至初中,曾任運輸和司機,是家庭經濟支柱。被告人已婚,與母親和妻女同住,母親已八十多歲。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因金錢而犯案,明白罪行嚴重,現在十分後悔,希望本席輕判,讓他盡丈夫和兒子的責任。被告人妻子來信指丈夫受損友利用,但本質不壞,請求法庭輕判。

販運氯胺酮的指引是許守城案,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14年以上。本案的毒品份量已超出該案例最高的級別,在考慮量刑起點時,本席考慮過梁偉民案(CACC 24/2007)。此案涉167.30公斤氯胺酮,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27年。上訴庭在梁偉民案中指出,大份量毒品案的量刑應因應情況酌情處理,而入口毒品是加刑的理由。本席也參考過控方呈上的幾個判例,販運一至二公斤氯胺酮一般的量刑起點為十五至十六年。

本席考慮過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毒品份量1.52公斤應以1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5年,現判被告人入獄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