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樹林

Case No.HCMA 36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6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3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15562號)

-------------------------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樹林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7月27日

判案日期:2012年8月14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經修訂的傳票控罪罪名成立,即「並非依據與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訂立的協議,或行使任何合法權利或特權,而在遊樂塲地,即香港維多利亞公園內為出售而展示手工藝製成品」。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1年3月13日約下午2時50分兩位康文署的人員發現上訴人在維多利亞公園3號閘的公園通道展示供出售的製成品,而物品上亦有標示價錢及有一名女士在挑選。兩位人員於是表露身份及向上訴人指出他未獲得任何合法權利或康樂文化事務署批准,便在該遊樂塲內售賣物品或為出售而展示任何物品。他們也向上訴人道出有關的法例。上訴人不合作及在警務人員到場後,才交出身份證及個人資料。控方的證據也包括一些現場的相片,即控方證物P1(1 - 4)。

辯方案情

3.上訴人選擇作供但沒有傳召證人。上訴人指他當時正在休息並非售賣,而涉案的是塑膠帶,並非絲帶。他已把價錢牌覆蓋,因此沒有展示物品。他沒有向黑衣女子兜售,而黑衣女子也沒有挑選物品。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提交了書面的上訴理由,握要如下:

(a)  康文署選擇性地執法,祗針對他作出檢控而不檢控其他在公園販賣的人;

(b)  康文署應該檢控他的公司,而非他個人;

(c)  康文署人員沒有警誡他;

(d)  裁判官錯誤地批准控方把相片呈堂,因為相片上沒有日期;

(e)  兩位康文署人員以假證供誣蔑他;

(f)   裁判官錯誤地容許控方修改傳票的控罪,對他做成不公平。

5.在庭上陳詞時,上訴人除重覆以上的理由外,亦指出兩位康文署人員的證人陳述書詞序內容一致,「形同孖生」,因此他們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及有串供之嫌。

上訴理由(a)

6.從控方呈堂的相片可以見到,現塲只有上訴人在販賣,因此上訴人指康文署選擇性地檢控他的說法並不成立。

上訴理由(b)

7.上訴人指他是新順利貿易公司的教授,街道企業家的客務主任及路邊企業LTD的CEO,因此康文署應檢控公司而非他。本席看不出這些公司與本案有何關連。本席認為這一點並不能構成有效的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c)

8.康文署人員已清楚地告訴他將要票控他的罪名及有關的法例。就算康文署人員沒有警誡他也不影響票控的合法性及也沒有違反法律程序。從案中的證據可以看出,控方根本沒有依賴任何上訴人所作的招認,因此本席認為這一個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上訴理由(d)

9.裁判官是考慮了兩位康文署人員的證供及相片,才接納他們的證供,包括這些相片。本席認為裁判官的結論並非錯誤,也並非不合理,因此接受這些相片為證據的做法是公平和合符法律原則的。

上訴理由(e)

10.這上訴理由與上訴人在庭上指兩位康文署人員的證人陳述書「形同孖生」的說法可以一併處理。兩位康文署人員的證人陳述書在上訴卷宗的第6及第7頁。本席審閱這兩份證人陳述書後認為它們並非上訴人所指「形同孖生」的說法。他們同時觀察上訴人,因此證人陳述書有相同的地方是很自然的事,但本席認為他們沒有串同堆砌證供的情況。

11.正如本席在上文所指出,裁判官是詳細地考慮了兩位康文署人員的證供才信納他們是誠實及可靠的證人及接納他們的證供。裁判官亦指出他們的證供與相片吻合。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定並沒有任何錯誤。一張相片遠勝千言萬語。從呈堂的相片中可看到上訴人確實地在擺賣物品。這一項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上訴理由(f)

12.裁判官在控方完成舉證後,容許控方將傳票上指控上訴人為出售而展示的「手工藝絲帶製成品」中的「絲帶」兩字刪除。根據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7條,當裁判官在審訊時發覺任何申訴,告發或傳票與為支持申訴,告發或傳票而提出的證據之間有任何差異,裁判官在符合這條款的情況下須修訂申訴﹐告發或傳票。案中的修訂是非常的輕微,對傳票罪名的性質完全沒有改變。

13.根據這條款,裁判官根本就責任作出這個修訂。裁判官的做法並沒有不公平和不妥當的地方,也不會令上訴人在辯護中產生任何為難的情況。

14.傳票修訂後,上訴人維持不認罪,而裁判官亦容許他重召兩位康文署人員再次盤問。裁判官做法完全符合法例的程序及完全沒有不公正的情況。這一項上訴理由沒有理據支持。

結論

15.本席認為本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上訴人觸犯了票控的罪名,而上訴人的定罪並非不穩妥。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錦卿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