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仲君

Case No.DCCC 320/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n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32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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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鄧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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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2年6月20日上午10時2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Claudi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建華律師行律師Mr Kevin Ng, 代表被告人
控罪: 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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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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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鄧仲君在本席前承認一項經修訂的「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 及 (2) 條。罪行詳情指稱被告於2012年1月12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福榮街155號冠奇大廈9樓6室管有危險藥物,即內含2.17克海洛英鹽酸鹽的4.09克混合劑、內含3.7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3.74克晶狀固體及內含0.94克可卡因的1.16克固體。

案情

2.2012年1月12日下午5時45分左右,一隊警務人員正在執行反罪惡巡邏任務,在案中地址所指的涉案單位的門外敲門,而當時由被告打開單位大門。其後,被告出示了自己的身分證明文件,並用手上一串鎖匙打開單位內其中一個涉案的房間的門。打開之後,其中一名警員看見房內有一張檯,上有一個電子磅及數個鐵盒,其中兩個鐵盒載有一些可再封的透明膠袋。警員將標註Marlboro字樣的鐵盒打開後,發現內有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四粒思疑危險藥物及一條管形包裹的懷疑危險藥物。當時警員查問有關的思疑毒品是否屬於被告,她當場要求給予機會,並表示只是拿些白粉來玩。警員於是即時以「管有危險藥物」控罪拘捕被告。警誡之下,被告聲稱在檯上找到的毒品是自用的,要求給予一次機會。

3.其後,有一位女警向被告搜身,經搜身之後,在被告褲頭頂端搜到一個標註‘My Melody’的鐵盒,內有:

(1) 六個可以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

(2) 一張摺疊港幣20元銀行紙幣,內有懷疑危險藥物;

(3) 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四粒包裝懷疑危險藥物;及

(4) 另外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一粒包裝懷疑危險藥物。

4.女警於是亦以「管有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之下亦聲稱在褲頭頂端搜到的鐵盒內的冰毒及白粉是自用的,要求給予一次機會。

5.其後,政府化驗師亦對在涉案的房間以及被告的褲頭頂端所搜到的所有思疑危險藥物進行科學鑑證。經化驗之後,證實所有的涉案危險藥物,分別就是控罪中所指的危險藥物,亦即分別為海洛英、可卡因和冰毒。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6.上一次在聽過被告的代表律師的初步求情後,法庭押後判刑,替被告索取了一份戒毒所報告。

7.被告現年39歲,已婚,目前已分居。她有中四教育程度,在香港出生。她有一名13歲女兒。

8.被告過往也有犯罪紀錄。根據紀錄,過往被告曾經有四次被帶上法庭,全部都在1996年。其中四項控罪,完全都是「管有危險藥物」罪。她曾經在1996年初分別被判罰款以及感化,但其後,她亦因為另外一宗「管有危險藥物」罪及違反感化令,被法庭撤消了感化令,並改判進入了戒毒所。

9.根據被告代表律師之求情,被告的丈夫雖然任職貨車司機,每月收入10,000元,但一直都沒有給被告生活費。被告亦曾經在案發前多年任職在不同的美容院任美容師,月入曾經高達港幣14,000元。不過自2011年開始,被告已經再沒從事工作,兩母女現時倚賴綜援維生。

10.代表被告之何律師指出,今次被告所面對的是「管有危險藥物」罪,雖然涉及三種同之毒品,但被告只是因為貪玩,嘗試不同類型之毒品,案件亦不涉及販運毒品的因素。被告今次坦白認罪,非常後悔,希望法庭予以輕判。何律師亦進一步指出,雖然被告過往有四次案底,但已經超過十五年,所有案底都是在1996年干犯,因此在量刑時,希望法庭不會因被告是一名持續犯罪者而加刑。被告亦聲稱自己在今次被捕之後,在拘押期間,直至認罪,已經戒除了毒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進入監房。

11.雖然戒毒所報告表示被告仍然是一名有毒癮的人士,適宜接受戒毒治療,但何律師就呈上三宗不同涉及分別冰毒同可卡因之案例,指出以本案所涉及的危險藥物份量,量刑起點一般為12至15個月,當中亦沒有潛藏散發的風險,因此不應該再為此另外加刑。

判刑的考慮

12.本席面對的問題就是到底是否應該考慮將被告判入戒毒所,還是將被告根據案中毒品之份量,判處即時監禁。何律師向法庭陳詞,由於案件不涉及販運因素,加上被告過往之毒品案底,亦超過十五年,毒品潛藏散發風險為低,所以法庭應該考慮被告之意願,將她判監禁。

13.本席認為被告向法庭表明不想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反而情願接受法庭判處即時監禁可見被告並不是真正有決心戒除毒癮。本席已好小心考慮戒毒所報告的建議。戒毒所報告顯示被告在18歲開始已經吸毒。自從1993年後,她曾經第一次戒過毒,不過兩年之後,亦即1995年,她又再度吸服,之後還在期間干犯了多宗「管有危險藥物」罪。結果被告在1996年初分別被判罰款及兩次感化。不過即使如此,被告亦沒有好好把握機會,亦在同年的10月,因為另外一宗新的毒品案件,違反感化令,最終被裁判法院取消感化而改判入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

14.根據戒毒所報告向法庭指出,被告自1997年4月從戒毒所獲釋,當時她接受一年監管。在監管期間,被告尚能潔身自愛,但至1998年尾,被告又再次吸毒。雖然後來被告已經結婚,但根據戒毒所報告指出,被告的丈夫自己亦為一名癮君子。即使後來被告經歷懷孕並已經為人母親,但這些巨大的生活變化仍然未能夠阻止她繼續吸毒。在過去十年以來,雖然她沒有因為毒品案件被警方拘捕過,但她的行為,其實顯示她一直都對毒品不離不棄,除了吸服海洛英,她更進一步嘗試吸服可卡因和冰毒。

15.本席亦留意到今次被告初期一度曾經被控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控告,不過最後控方接納被告以一個較輕之「管有危險藥物」罪認罪。所以對被告今次應該是一「當頭棒喝」。事實上,被告已經多年吸毒,積習難返,如果她不趁此機會徹底戒除毒癮,她不能夠倚恃以後也如今次幸運。任何人士都應該清楚,「危險藥物的販運」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一旦失手被擒被定罪,都會預期法庭會嚴厲處置,亦意味被告將會要長期監禁與家人分離,亦不能夠照顧正在成長的女兒。

16.本席在小心考慮之後,認為戒毒所能夠提供予被告身心方面之治療,此方面是一般監獄的命令不能夠代替的。雖然被告透過代表律師表明對於進入戒毒所沒興趣,但案例亦已經說明,一名被告人士是不能夠左右法庭之決定說明自己是否適合接受戒毒的命令。本席在考慮過被告吸毒之歷史及過往被告只有一次進入過戒毒所之機會,十五年前她相對年青,只得二十多歲,但現時她已身為人母,亦經歷了很多事件,應該相對更加有決心,在成效方面應該更有效。本席考慮到如今涉及之毒品份量,一般判刑起點只為12至18個月,如果在給予三分一判刑折扣之後,即使監禁,亦只服刑8至10個月刑期。相對戒毒所之命令,由最短之2個月至一般最長只是12個月,兩者其實時間亦相約,但戒毒所提供一專業的身心治療,獲釋之後,被告亦要接受監管,如果她在監管期間再犯,無論是毒品案件或者其他案件,亦隨時要給戒毒所重召,進入戒毒所再度接受戒毒。此當然會有效地提供一個阻嚇作用,避免被告在重獲自由的初期,重新吸毒,再走回頭路。

17.本席亦看到被告其實一直以來有家人支持。雖然被告現時已經離婚,但仍然上有父母、下有女兒。所以為了被告自身的情況,她最需要的,就是戒除毒癮,改過自新。在考慮過之後,本席認為戒毒所命令,相對更加適合被告,所以最後決定接受戒毒所報告的建議,判處被告就此一項控罪進入戒毒所,有關的定罪亦要紀錄在案。

郭啟安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