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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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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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8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4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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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被判處進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生於1995年11月,案發時15歲,透過視像系統於宣誓下作供。 3.她與控方第二證人及上訴人同為大澳佛教筏可紀念學校學生,分別就讀中四、中二及中五。於2011年11月29日,約下午2時15分,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學校一樓走廊欄杆旁傾談,與社工室距離約20步。控方第一證人說控方第二證人在她左邊離開約半隻手臂距離。控方第二證人說是約6吋。 4.期間,上訴人擠入她們兩人中間的罅隙。幾秒鐘後,控方第一證人發覺有人伸手從她左邊胸骨對下位置掃向她右邊乳房,在右邊乳房的下半部,手心向上用力托高了她的乳房一下,之後縮手。她轉身,見到上訴人在她的左邊及有一隻手向上訴人的方向縮回,而上訴人的左手搭著控方第二證人的右肩膀。控方第一證人呆了一呆,之後因驚大叫,及衝到近女厠的凹位。 5.控方第二證人說她看見上訴人的右手放於控方第一證人右邊乳房位置,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大叫及跑開。 6.控方第三證人是駐校社工。她聽到有女聲大叫「呀」,於是走到社工室門口問甚麼事。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非禮她。當她問是甚麼意思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摸她的胸。上訴人則說沒有做過,而控方第二證人則沒有說甚麼。 7.因學生要到操場拍集體照,她於是吩咐他們3人先到操場,拍完集體照再處理。約在下午2時40分,拍照完畢後,控方第一證人詳細告訴她非禮經過,之後她通知校長。 8.控方第三證人補充說被告人為好學生,獲奬無數,但行為上要特別留意,和與人相處有問題。 辯方案情 9.上訴人作供說案發時,他在走廊見到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之後他走到她們兩人中間,控方第一證人在他的右邊距離最少3呎。控方第二證人在他的左邊約1吋位置,及與他交談。 10.當他要離開時,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呀」的叫了一聲。後來在控方第三證人的查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她被上訴人非禮,而上訴人說他沒有做過及說他離開控方第一證人這樣遠,沒有可能侵犯她。 11.控方第一證人用粗言駡上訴人,說他不認就找人打他。上訴人堅持不承認。控方第三證人吩咐他們先前去拍集體照,然後再處理。 12.之後上訴人都對查問他的訓導老師及警員否認有這樣做。 上訴理由 13.上訴人提出了四項上訴理由:
新近申訴的分歧 14.控方第一及第三證人就新近申訴的確是有分歧的。控方第一證人說見到控方第三證人時她沒有立即作出申訴,而控方第三證人卻指她投訴上訴人非禮她及摸她的胸。裁判官就這一點確是弄錯了。 15.上訴人提出在HKSAR v Zhou Zhao Bin CACC 56/2002一案中,上訴法院引用了Robert CJ在R v Sheik Abdul Rahman Bux & Others [1989] 1 HKLR 1中的一個法律觀點:
16.上訴人認為裁判官不察覺新近申訴的分歧及矛盾,以致令他錯誤地裁定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 17.本席不同意上訴人的看法。就正如答辯人援引Ching Kwok-yin v HKSAR [2000] 3 HKCFAR 387一案時所指出,終審法院在這案例中所確立的原則就是縱然裁判官犯了錯,處理上訴的法官仍須要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9(1)(d)條裁定這錯誤是否會致使上訴得直的判決是公正的。 18.本席認為裁判官所犯的錯誤非常的輕微。控方第三證人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有作出新近申訴,而其實上訴人作供也確認這一點,因此控方第一證人根本上無須要有所隱瞞。很明顯她是記錯了。因此這個分歧並不影響她的可信性和可靠性。這反映出控方第一證人說她當時驚慌確是事實,以致她把事件次序記錯了。 19.明顯地裁判官所犯的這個錯誤並非關鍵,而他在本案所作出的其他裁決都是建基於充足的證據之上。本席認為這個錯誤並不令這些裁決顯得不公正。 20.這項上訴理由沒有理據支持。 控方證供的分歧 21.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說她大叫「呀」一聲後,衝到離開厠所大約8步的一個凹位及於控方第二證人叫她,她才走到厠所的位置。控方第二證人說她見到控方第一證人跑到控方第三證人處與控方第三證人說話,而她自己一人到禮堂。控方第三證人說她從社工室出來見到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及上訴人都在走廊處。上訴人也指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和控方第一證人一起到操場拍照。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沒有處理這些分歧。 22.本席同意答辯人的看法,這些分歧都並非關鍵性的。不同的證人憑他們獨立的記憶中,講述事件的經過,出現分歧是很自然的事。上訴人所提出的分歧與控罪沒有實質的關係,而證人根本無須就它們而說慌。 23.正如上文所指出,控方證人剛受到猥褻侵犯及感到驚慌,因此就這些非關鍵的事項記憶有所含糊,一點也不足為奇。其實控方第三證人說她確實有吩咐兩位控方證人及上訴人先到操場拍照,而他們亦確實前往拍照。誰先誰後明顯地並非重要事項。 24.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清楚地指出他在考慮了有關證供後,認為控方證人在主要情節上是一致和互相支持的。裁判官當然無須將所有曾考慮的事項的及其心路歷程,鉅細無遺地每一點道出。 25.本席認為這一個上訴理由不成立。 控方第二證人證供前後矛盾 26.上訴人指控方第二證人說她目睹上訴人的右手放在控方第一證人的胸前,掌心向上,但看不見有沒有向上移動,只見上訴人的手放於近控方第一證人右邊乳房位置。當控方第三證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向她投訴被非禮時,控方第二證人卻說「我唔知呀」。上訴人指裁判官忽畧了控方第二證人說慌的潛在相對可能性。 27.本席認為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根本就沒有前後矛盾。她根本見不到上訴人的手接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乳房。根據控方第三證人的說法,控方第一證人投訴上訴人非禮她,摸她的胸。既然控方第二證人見不到上訴人的手觸摸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胸,她說「我唔知呀」,根本就沒有錯。要知道控方第二證人只是一個16歲就讀中二的學生,一定不會常見到這樣的場面。她沒有立即把上訴人的動作說出來是可以理解的。 28.本席並不認為裁判官沒有在裁斷陳述書提出這一點,就顯示出他錯誤地裁定控方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 29.這一項上訴理由不為本席所接納。 「我唔做得唔得呀」 30.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庭上作供時,在休息後及在沒任何影響下說「我唔做得唔得呀」。裁判官就這一點說控方第一證人是「在盤問下,一時意氣的說話,不等於她的證供並非事實」。上訴人批評裁判官是在沒證據基礎作出這樣的結論。 31.控方第一證人是在盤問過程中,小休讓她如厠後說這話的,即「我唔做得唔得呀?好煩呀」。在休息前,辯方大律師正向她指出她在捏造事實。 32.之後,裁判官與她之間有這樣的問及答:
33.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只有15歲。她作供是有關她被人猥褻侵犯。要她記憶起一件這麼不愉快和尷尬的事,其實對她來說一定是不好受的。在庭上她被辯方大律師指她捏造事實,她感到委屈是很自然的事。她不想繼續受煎熬是一個15歲女孩的正常反應。裁判官與她有一番對話,明顯地她確如裁判官所指她是一時意氣說出這樣的話。裁判官的結論是合理和合符邏輯的。控方第一證人的反應正正就是她說真話而受到人質疑所出現的結果。 34.本席認為這一項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35.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定罪是有強而有力的證據基礎,而裁判官亦在考慮所有的證據後才達致他的判決。 36.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謝袁丁王律師行轉聘林芷瑩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