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你喺審訊之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呢個係本案嘅第一控罪,罪名係原控罪嘅交替控罪。你亦都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呢個係本案嘅第二控罪。
本席喺判處嘅時候考慮咗整體情況,包括案件嘅性質同埋情節,尤其是涉案毒品嘅種類同埋份量、你嘅個人背景,同埋辯護大律師嘅求情陳詞。
本案嘅案情係簡單嘅,紅磡榮光街34號5樓有A、B、C三間房,你係B室嘅租客。2011年8月25號晚上九點幾,你獨自喺上述B室行出嚟,沿住樓梯落咗樓,喺附近監視嘅警員尾隨,喺地下近出入口處截停咗你。期後,警員喺你嘅左右褲袋分別搜出兩串鎖匙同埋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兩個膠袋裡面嘅都係毒品,係內含3.09克氯胺酮嘅5.38克粉末。控方第一證人(一名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咗你,喺警誡之下,你話「阿Sir,我都係帶呢一啲毒品K仔畀人賺啲錢啫,畀次機會,唔好拉我喇。」稍後,警員以從被告人身上搜獲嘅其中兩條鎖匙,打開你之前出嚟嘅5樓嘅鐵閘同埋單位裡面B室嘅木門,進入該B室搜查。警員喺室內發現多個膠袋,膠袋裡面裝住嘅亦都係K仔,係總數共內含1,036.5克氯胺酮嘅1,676.25克粉末。控方第一證人再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咗你,喺警誡下,警員話你對佢講「阿Sir,我真係帶呢啲毒品K仔畀人賺啲錢咋,畀次機會,唔好拉我喇。」
本案嘅危險藥物係俗稱K仔嘅氯胺酮,喺你身上面嘅係內含3.09克氯胺酮嘅5.38克粉末,喺上述B室嘅係內含1,036.5克氯胺酮嘅1,676.25克粉末。
你現年20歲,有父母,父親年紀已經60歲,已經退休,母親冇工作。你同女朋友同住,但係仲未結婚。你亦都有兄弟,佢哋亦都有照顧你嘅父母。你並非係初犯嘅,2009年2月你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罰款,2009年5月因為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進入教導所接受培訓,你喺2010年12月先至完成培訓獲釋。但係你冇珍惜法庭畀你嘅機會,獲釋後不足一年就再干犯危險藥物罪,而且販運咗大量K仔,本席冇可能從輕處理。
你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請法庭顧及你仲年輕,希望寬大處理。根據上訴庭嘅案例律政司司長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販運氯胺酮者,如純毒品含量係1,000克以上,應該考慮判處14年以上嘅監禁。雖然你現在只得20歲,但係都唔算好年輕,而且已經係第二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
考慮咗整體情況,本席認為以第二控罪嚟講,冇理由不依從量刑指引,會採用14年作為量刑基準。至於第一控罪,顧及潛在風險,會採用15個月作為量刑基準。
本席認為案中冇咩嘢足可減刑嘅因素,基於上述理由,判你第一控罪監禁15個月,第二控罪監禁14年。考慮咗整體量刑,命令兩項控罪嘅刑期同期執行,就兩項控罪,你要總共服刑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