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少平

Case No.HCMA 178/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7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7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1年第40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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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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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2年9月4日
判案日期: 2012年9月2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於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2,500 元及於3 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於2011 年8 月24 日下午4 時25 分駕駛私家車登記編號MM6265(「私家車」)沿佐敦道三條行車線的左3 線向西行駛,時速不多於30 公里。上訴人駕駛的中型貨車登記編號CM3202(「貨車」)在左2 線平排而行,並於約有一半車身超越私家車後切入左3 線。控方第一證人立即煞車,但貨車在車身近中間位置仍與私家車的左側鏡碰撞。

3.上訴人沒有停車,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追上貨車及將之截停。控方第一證人指私家車的左前車輪附近的沙板有輕微的花痕,但在證物 D1相片中看不見。

4.控方第二證人是調查的警務人員。他說沒有發現這花痕,但他不排除私家車除左側鏡外,還有其他損毀。他說上訴人告訴他貨車的右邊腳踏撞花了。他忘記檢查貨車時有沒有發現這花痕,但他的記錄顯示貨車尾有花痕,相信就是上訴人所指的腳踏的花痕。

辯方證供

5.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沒有傳召證人。

上訴理由

(a)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

(b)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或沒有足夠地考慮上訴人車輛尾部的損毀,可能是案中意外造成;

(c)定罪不穩妥。

討論

6.上訴人提出多個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妥的地方,例如主問時控方第一證人沒有提及曾經響號,但盤問時同意曾經響號一次,而覆問時更說曾不停響號,及控方第一證人於盤問和於證人陳述書中對他第一眼見到上訴人時上訴人在那裡有不同說法。

7.其實這些都並非重要的事項,所出現的分歧根本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況且,控方第一證人於盤問時並不是說他在整個事發過程中只響了一次號,因此與他在覆問時所說的並非矛盾。

8.上訴人也批評裁判官沒有考慮上訴人的車所受到的損毀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車除了後鏡損毀外就沒有其他損毀的情況。

9.其實裁判官就這些情況都已作出了考慮 :

「19.本席有獨立分析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內容,並考慮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

(1)本席認為證物 D2的相片顯示貨車的右後車身有損毀,並不等同貨車的其他位置沒有損毀,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右後車身的花痕必然是這宗意外造成。再者,碰撞並不是必然留下可見的痕跡。

……

(3) 本席有仔細留意控方第一證人被盤問時,辯方所指出他在現場向警員的敘述。本席認為即使控方第一證人先稱他看見貨車在左2 線行駛,再稱兩車平排行駛。這並不能顯示他的意思是貨車先在前方行駛,然後私家車才駛上至與貨車平排。就這點而言,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他在現場告知警員和其書面證人口供的敘述沒有不一致的地方。

(4)  控方第一證人有在貨車轉線時發出響號,並不能就此推斷上訴人切缐是否突然,而本案中亦沒有證供顯示響號的長短。本席不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描述誇張失實。」

10.這也回答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 (b)。沒有爭議私家車的左側鏡損毀了,如果貨車的右腳踏在這次意外撞花了的話,那就更支持控方第一證人所指貨車近距離從左向右切入他的行車線以致兩車相撞的說法。

11.上訴人指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有多處廻避的地方及將其列出。本席細心閱讀過有關的聆訊謄本,但認為根本沒有顯示出控方第一證人有廻避態度。

12.除了以上的事項外,裁判官亦詳細考慮了控方第一和其他證人的證供,才信納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他說 :

「20.本席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合乎常理,在盤問下沒有在關鍵的事項上有所動搖。本席亦有細心留意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的神態及舉止,並沒有發現需要關注的地方。他在作供時的答案清晰、直接而沒有迴避。本席相信控方第一證人已盡力及誠實地將他所見的事實說出,而且並沒有將真相誇大或扭曲,本席裁斷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

24.本席經過獨立分析 3 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後,分別裁斷控方第一至第三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亦有考慮上訴人代表律師的陳詞,本席認為雖然控方第二證人沒有發現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私家車左前車輪附近的花痕,控方第一證人稱這花痕非常輕微,而控方第二證人更稱他記不起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向他指出該花痕,亦記不起他曾否對該處作詳細的檢查。本席不認為他們的證供存在矛盾。」

13.裁判官直接從控方第一證人聽取證供及耳聞目睹他作供的過程。他的結論沒有任何不合理和不合邏輯的地方。本席看不出有任何理由干預他的事實裁定。

14.上訴人批評裁判官阻止控方第二證人主問時,就貨車後右腳踏是否有花痕或損毀作答,及在沒有必要澄清下主動詢問這證人車輛的損毀情況,但在他作答前就主動提問證人是否記不起或是否肯定。

15.這是對裁判官不公平的指控。當時的答問是這樣的 :

「問 :好,至於另外嗰個就係一架貨車嚟嘅,呢架貨車就係辯方 -- 控方第一證人提供咗一啲照片吓,請你睇睇控方證物 1 號,係,其中 (2)、(3)、(4) 號照片,就影唔哂,架貨車嘅右邊就影唔到嘅?

答 :係。

問 :但係你話 -- 諗一諗,你睇照片,諗一諗,呢架車--貨車有冇任何損毀情況呀?

答 :睇相就冇。

問 :但係你記得呢?

答 :我記得當時呢架貨車 CM3202司機有同我講佢部車後右邊嘅腳踏撞花咗嘅。

問 :好,等等吓。好喇,既然佢 -- 個司機話畀你聽嗰度花咗,你有冇去呢架貨車左邊 -- 右嘅腳踏嗰度睇下有冇花?

答 :有。

問 :咁你見唔見到有任何花痕或者損毀,右邊腳踏?

官 :有定冇,定記唔記得?

答 :唔記得。

MS HON :冇其他問題。

官 :另外就想你講清楚啲嘅,嗰架私家車你話你都有睇過喇?

答 :係。

官 :頭先你講話除咗鏡之外,冇其他損毀情況,你講係睇相就睇唔到吖,定係喺現場係睇唔到吖 ,定咩嘢嘅意思呀?

答 :現塲除咗……

官 :你記語記得或者你肯唔肯定呀?

答 :我唔肯定。

官 :好,即係唔肯定乜嘢意思呀?

答 :我唔肯定除咗佢個倒後鏡損毀之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損傷。」

16.由此可見,是因為控方第二證人對貨車的損毀情況顯得猶疑,裁判官才提出查詢,完全沒有阻止證人回答問題或僭越檢椌範疇之意。

17.上訴理由 (a) 及 (b) 都不成立。

18.上訴理由 (c) 是基於理由 (a) 及 (b) 而泛指定罪不穩妥,因此也自然地也不成立。

結論

19.根據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定,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干犯了票控的罪名。定罪並非不安全或不穩妥。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的鄧耀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