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廷波

Case No.HCMA 4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4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2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3039號)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廷波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2年8月7日
判案日期: 2012年9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她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超級巿場的經理。事發時,控方第一證人在超級巿場內的舖面及經理室工作。裝設在超級巿場內的閉路電視顯示上訴人在凍櫃揀選了一些雞翼後,將雞翼交給店員磅重及在袋上貼上標籤。及後,上訴人在超級巿場內流連,並將該袋雞翼放入一自己來,並已裝有一些蔬菜及肉類的透明膠袋內。上訴人及後從貨架上取了一些香蕉及冰糖後,步往收銀機。上訴人祇就香蕉及冰糖付款,付款後她便離開超級巿場。

3.控方第一證人從超級巿場內追出,在店外截停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在上訴人手持的膠袋內找到屬於其超級巿場的一袋雞翼,他遂與另一名同事將上訴人帶回經理室作進一步調查。控方第一證人同意原先是打算讓上訴人付款了事,但後來知道盛載雞翼的膠袋上已沒有了價錢標貼,懷疑上訴人實存心偷竊,故決定報警追究。

4.控方第二證人是一名警員,他在現場向上訴人調查。控方第二證人看到上訴人說話時的反應及神態有些緊張,但上訴人沒有向他表示身體不適。警誡下,上訴人說:「我冇偷嘢。」

上訴理據

15.  上訴理據共5 點:

「(一)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以上訴人拿著一袋雞翼在店內走動的時間,以及她把該袋雞翼放進一個背心膠袋內然後再拿取另外兩樣物品往收銀處付款的時間長短作比較,來推斷上訴人是“在經過一番盤算後,在店內行了幾分鐘,故意將該袋雞翼放入自己手持的背心膠袋內作為掩飾”。

(二)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上訴人被截停後曾向控方第一證人作出之陳述,即上訴人不是故意不付款,而只是一時大意,她亦不知道為何該袋雞翼會在背心袋內。

(三)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把該袋雞翼放進了透明背心膠袋後,店員仍然可以清晰看到盛載著雞翼的膠袋是附有店舖的大標誌。

(四)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上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上訴人及聽過上訴人之解釋後亦相信上訴人不一定是存心偷取該袋雞翼的。

(五)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猜測上訴人當日心神恍惚是因為她過往從未犯法才有這樣的表現。」

討論

6.就首項上訴理據,裁判官沒有將兩段時間作比較。裁判官在考慮所有證供後,認為上訴人在選購雞翼後,在超級巿場內逗留了一段不短的時間,但是上訴人並沒有將雞翼放進自的膠袋內。相反,當上訴人將雞翼放進自的膠袋後,她便迅速選購香蕉和冰糖,並接著就此兩貨品付款離去,裁判官因而信納上訴人沒有理由在如此短時間內忘記付款。

7.另外,裁判官也不是單祇考慮此時間上長短的問題,他在裁斷陳述書內亦表示,當上訴人將雞翼放進自的膠袋內時,她亦須作出一連串的動作,這些動作是須要有意識下進行的。除此之外,裁判官亦考慮了雞翼本身有一定的重量,體積亦不小,這亦進一步否定上訴人提出的不知情的說法。

8.裁判官表示在考慮到此等因素後,他不相信上訴人是一時忘記付款,事實並非如上訴人在警誡下所述「我冇偷嘢」,這是裁判官可作的推論。

9.至於次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大律師主要針對的是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當講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時,裁判官曾表示「他也記不清楚與被告人的對話內容」這敍述。上訴人大律師現指從此敍述顯示,裁判官並沒有考慮上訴人在被截停時所作解釋。

10.本席有機會翻閱審訊謄本,控方第一證人在盤問下確曾表示過他與上訴人之間的具體說話已經記不起。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記得上訴人曾講及一時大意、不知道為何雞翼在膠袋內的講法;控方第一證人亦記得他曾對上訴人說可付款了事,但不要再有下次等的說話。但是從控方第一證人的整體證供看到,他確是已記不起具體的說話內容。控方第一證人之所以記得以上的對話,乃因他被當時盤問他的辯方大律師提醒,他的記憶才被喚醒。因此,裁判官所說的並沒有錯誤。

11.不過,更重要的是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表示,就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法庭是不會考慮他講及上訴人由進入超級巿場至付款期間的證供。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若除去上訴人付款前的部分,剩下的就祇有截停後他與上訴人的搜查及對話。換句話說,在考慮裁決時,裁判官曾考慮過控方第一證人的整體證供。正如上文所述,他在分析所有證供後,並不接納上訴人「我冇偷嘢」這講法。無容置疑,他亦拒納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的一番說話。

12.就第三及第四項上訴理據所提出的事項,裁判官已然知悉並在裁斷陳述書講及。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內雖沒有明言他曾考慮,但是他實無須就每一事項都鉅細無遺地交代的。

13.至於最後的上訴理據,從上文下理看到,裁判官的意思是他不會將控方第二證人觀察到上訴人心情恍惚這點對上訴人作出任何不利的推論。裁判官認為當天發生的事情,可能是因上訴人第一次被警方調查心情緊張所引致,這不等於上訴人確干犯盜竊。這點對上訴人實是有利的,本席看不到如何可令定罪存有不安全及不穩妥的地方。

14.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江偉強、張振邦律師行轉聘潘志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