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250/2012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為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管有某版權作品在書本、雜誌、或期刊發表的版本的一份翻印複製品,而該複製品屬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9A(2)及(6)條,被判罰款1,0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8月2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及頒下判案書。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