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名超

Case No.HCMA 25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5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50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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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2年8月27日所作出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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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羅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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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2012年9月12日

裁決日期 :2012年9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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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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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為複製服務業務的目的或在該項業務的過程中,管有某版權作品在書本、雜誌、或期刊發表的版本的一份翻印複製品,而該複製品屬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9A(2)及(6)條,被判罰款1,0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年8月27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及頒下判案書。

2.申請人於2012年9月4日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使他能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中基本上是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有疑點及法官憑主觀相信他們。

4.有關的法例為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5.於本席向他解釋這條例的內容後,他提出撤銷申請及為本席所批准。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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