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文聖斌 S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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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CC 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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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文聖斌 Saint(前稱文盛滿Mitsu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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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
日期: 2012年9月18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陳敏兒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張民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傅梁楊律師行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強姦(Ra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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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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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被控一項[強姦]罪,即第二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條,同埋兩項[猥褻侵犯]罪,即第一同第三項控罪,違反上述嘅條例第122(1)條。

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之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案情,喺事發嘅時間,受害人X係一名印尼籍嘅家庭傭工,幫被告人同佢屋企人做工人,被告同埋屋企人當時就住喺碧堤半島一個單位,同時被告人有一間日本餐廳喺深井。

喺12月1號嗰日,大概凌晨5點鐘,當時被告就發覺屋企個魚缸嗰啲魚情況有問題,佢唔開心,於是就叫醒X,同時吩咐X去餐廳度,攞一啲所謂叫做救魚藥。咁女事主X去嘅時候,被告跟埋佢一齊去。喺個餐廳度,被告人就猥褻侵犯X(俗稱「非禮」)。根據X嘅講法,被告當時喺佢後面突然間攬住佢,將佢㧬到去餐廳入面一啲凳嘅位置,㧬到佢差唔多係一個瞓低嘅情況,被告就錫佢嘅面,同埋㨴起咗佢睡衣嘅上身,同埋亦都將佢戴住個胸圍㧬高,然後先至錫呢個女事主露出嘅乳房,而被告人當時亦都有用手去撫弄女事主X嘅胸部,同埋撫弄佢嘅腰部。雖然當時X已經盡量想離開被告,㧬開被告,但係佢做唔到,佢根本就畀被告撳住,喐都唔喐得。而喺返屋企嘅時候,即係呢個襲擊完畢,返屋企嘅時候,被告仲同X講,問佢好唔好做佢二奶,咁X就係斷言拒絕,呢個就係第一項控罪嘅案情。

咁返到屋企, X就返去佢自己嘅房瞓,因為當時,雖然佢其實應該係同個BB瞓,咁因為畀被告叫咗佢去餐廳攞藥,所以個BB已經返咗去房嗰度同佢媽媽瞓,咁變咗女事主一個人喺番嗰個房度瞓。根據女事主嘅講法,被告突然間入咗佢間房,喺佢唔同意之下,強行同佢進行性交,X形容佢當時已經盡量去反抗,但係都做唔到,佢亦都形容當時被告人點樣夾硬將佢睡衣嘅上身斥起咗,同埋除咗佢個胸圍扣,然後先至係摸佢同埋去捏佢嘅乳房,佢亦都形容當時被告人點樣夾硬將佢嘅睡褲同埋內褲擝低,最後將佢自己嘅所謂「雀仔」,即係好明顯係性器官,擠咗入去佢--呢個女事主嘅陰道,雖然當時其實個女事主口頭叫被告話「唔好搞呀,先生」,係作出反抗,被告唔理,照係咁樣做,而當時被告人係冇戴到任何安全套,呢個就係第二項控罪。

咁X就話,當時即刻發生咗呢兩個嘅襲擊,喺1號,12月1號,佢就冇立即話畀人聽,咁但係終於喺5號嗰日,佢就打電話,話咗畀佢個姑姐聽,姑姐係佢唯一喺香港嘅親人,佢姑姐都係做呢個傭工。佢打咗個電話之後,因為嗰陣時係夜晚黑,打咗電話冇幾耐,係幾個鐘頭之後,即係變咗係6號嘅凌晨時分,咁當時X就係預備會離開碧堤半島呢個屋企,就去被告人媽媽喺屯門嘅屋企,就係因為星期一,佢就係放假,佢一般嗰個做法都係會咁做,就係要去佢媽媽屋企先,喺佢媽媽屋企度再過埋夜,然後先至星期一放假。根據X嘅講法,就係被告人突然間入咗佢間房度,咁當時,即係被告嘅媽媽、被告嘅太太同埋其他一啲朋友仲喺廳㗎噃,咁喺呢間房入面,被告人就係從後去錫呢個女事主嘅面,同埋係捏佢嘅乳房,咁而當時當X叫個被告人話「先生,唔可以咁樣」嘅時候,被告人就係停咗。呢一個就係第三項控罪嘅案情。

喺判刑之前,本席要求臨床心理學家畀一個報告,睇下關於呢個女事主受到呢件事件之後,有啲乜嘢影響,咁我認為都唔需要話太過詳細去講呢個報告嘅內容,凈係需要提,根據女事主話番畀臨床心理學家知悉,喺發生咗呢件事,即係尤其係強姦之後,佢係感到震驚、感到惶恐、感到好哀愁,同埋係感到好混亂,佢情緒好波動,尤其佢好擔心會唔會有身孕,因為被告冇用到安全套。而雖然後屘就知道佢係冇懷孕,佢都仍然腦海不斷重現番被強姦嗰個情境,就令到佢係有失眠嘅狀況,但係到佢瞓得著覺嘅時候,佢就有惡夢,醒咗就係喊嘅。臨床心理學家就認為X係有創傷後壓力症。仲有一樣嘢令到X係特別受到呢個壓力,就係因為佢嘅宗教信仰,因為佢係一名回教徒,雖然佢係被人強姦,但係都令到佢覺得自己係污糟、係不潔,同時佢係要將呢一個被強姦嘅事件唔話畀屋企人知,唔可以話畀佢朋友知,因為喺佢哋嘅信仰,即使係被人強姦,只要唔係一個處女,喺佢嘅社會、社群,係唔可以被接受。

即係好明顯可以睇到,呢個女事主不單只係遭受到--即係一般我哋可以想像到一個被強姦嘅受害人會遭受啲乜嘢嘅情緒上嘅情況,佢嘅宗教信仰係令到佢更加受到更嚴重嘅創傷。仲有一樣嘢,呢個X女事主受到嘅難處,就係因為發生咗呢件事之後,佢就唔能夠工作,即係其實有成年嘅時間,佢係唔可以做傭工、唔可以賺錢,因為佢一路要等呢件案件作為一個證人,喺呢段時間,佢只可以靠其他人去接濟佢,尤其就係靠佢唯一喺香港嘅親人,就係佢個姑姐,但係其實嗰個接濟都唔係話好有效。

咁被告嗰方面,本席喺判刑之前,亦都係要求臨床心理學家畀一個報告關於被告人,睇下重犯嘅機會係點。咁臨床心理學家就話被告人雖然就好有禮貌,但係採取一個好迴避嘅態度,咁而喺做呢啲測試,要答一啲問題,佢答問題嘅時候,啲答案就唔一致,因此令到整體測試嘅結果,就變咗係冇效㗎喇。而被告人完全否認係有干犯到呢三項嘅控罪,仍然堅稱係女事主冤枉佢嘅,咁睇番報告入面嘅內容,其實被告人就係重複番佢喺法庭上所講嘅說話,話番畀嗰個臨床心理學家知,係點樣話佢冇做到,而係個女事主去冤枉佢嘅。咁而關於被告人嗰個--即係犯案有冇歷史咁講,可以話其實被告冇案底,不過佢曾經試過有一次,就係話佢虐待,或者係冇好好照顧個細路仔咁樣,有一個簽簿守行為嘅情況。而最終,臨床心理學家都係話睇番被告嘅年紀,同埋佢性格各方面,雖然嗰個資料其實就唔係太齊全,不過佢都認為就咁睇嚟,重犯嘅機會都算係低。

求情方面,被告代表張大律師替被告人求情嘅時候,就畀咗某幾封信件畀本席去參考,咁一封就係被告太太寫,咁被告太太麥女士就不單只係好讚揚被告人個品格,即係佢點樣好、點樣顧家之外,亦都係話佢根本唔相信佢個先生,即係被告你係有犯到而家咁嚴重嘅罪行,佢仍然堅信你係清白嘅。被告嘅爸爸媽媽都有寫信畀我,同埋就兄弟都有寫信畀我,咁大家其實個個都係表示對於被告人而家被裁定罪名成立呢件事件感到震驚,不可以置信,咁而佢哋亦都形容被告係一個好孝順嘅仔,好愛錫自己嘅太太同埋細路仔,仲有好多其他讚揚你嘅講法。根據被告個太太,即係麥女士就話你喺2008年已經皈依寶林寺,就有個法號,叫做顯斌(譯音),亦都參與放生嗰啲咁樣嘅活動,而有一班嘅人就係同你一齊去放生嘅,佢哋都一齊集體寫咗封信畀我,呢封信基本上都係讚揚被告人你係點樣好人喇,同埋佢哋亦都係向本席道出佢哋每個人嘅意見,就係被告人你係冇干犯到而家呢個咁嚴重嘅罪行。另外仲有信件,就係幫襯過你餐廳嘅客人,咁就又係讚,話即係點樣係做嘢一絲不苟,對啲食材又珍惜、對啲客人又尊重,即係基本上,就係唥都係讚揚被告人你嘅信件。

咁不過張大律師都接納,因為呢件案件係經過審訊,而陪審團係一致裁定你三項罪名成立,咁所以即使被告你自己堅持你係冇犯到嘅,你太太信你冇犯,咁其實都真係於事無補,而張大律師亦都唔能夠真真正正話點樣去同你提到一啲求情嘅說話,因為你而家都仍然堅持係冇干犯到呢個控罪嘅。而張大律師亦都話,即係當本席問佢知唔知悉,其實已經有其他嘅案件係涉及僱主強姦印尼籍嘅傭工,而曾經係上到去上訴庭嘅,張大律師話佢都已經知道有呢一類嘅案件,佢亦都係唔可以向本席作出任何嘅求情陳詞,嗰兩宗案件所講嘅判刑,係同呢件案件唔適用喇,可以講話,即係抑或係個案情爭好遠,就講唔到,不過只係希望本席喺考慮呢個整體刑期嘅時候,就盡量係輕判。

講番呢個刑期喇。首先,一名人士,如果係從呢個公訴嘅程序被裁定強姦罪名成立,係可以判終身監禁嘅,而亦都係呢個公訴罪行嗰個程序,就非禮,呢個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最高嘅刑罰就係去到10年。喺考慮判刑嘅時候,雖然被告人曾經有一次簽簿守行為嘅情況,但係我都會當被告人係一個冇案底嘅人咁樣去處理。好明顯,喺被告人嘅親人、朋友眼中,佢係一個好人,佢係一個好良善、又顧家、又孝順嘅人,佢哋根本完全唔能夠接受被告人你係畀陪審員裁定犯咗咁嚴重嘅罪行,不過事實就係事實,事實就係經過一個審訊之後,陪審團係一致裁定被告人你犯咗一項強姦罪,同埋兩項非禮,猥褻侵犯嘅罪名。而本席係唔可以去考慮話被告人你冇干犯呢個控罪,我只係可以根據你而家被裁定罪名成立嘅罪行考慮判刑。而家被告你被判罪名成立嘅罪行係嚴重罪行,尤其強姦罪,喺咁嘅情況之下,變咗被告人你先前嘅冇案底,或者品行良好呢一方面,對你幫助唔係咁大。法庭喺考慮判刑嘅時候,要考慮以下原則,一方面要去保障弱勢嘅人士,另一方面要恰當咁樣去懲罰干犯呢啲咁嚴重罪行嘅人,仲有,法庭係要畀一個清楚嘅訊息,要有一個阻嚇性,等唔好有其他人好似跟被告人你咁樣,去干犯呢一啲咁嚴重嘅罪行。仲有另一個法庭需要考慮嘅,就係個判刑要令到個受害人同埋佢嘅家人覺得係釋懷,如果唔係,嗰個判刑係太過輕嘅時候,佢就會覺得好忿忿不平喇。

因此喺我考慮恰當嘅量刑起點嘅時候,我會考慮頭先我已經講咗嘅原則,仲有我會考慮埋,以下喺呢一件案件,令到案情更加嚴重嘅元素。第一,被告人當時喺案發嘅時候已經係一個成年人,37歲,就已經係有妻兒,可以講,雖然冇正式結婚,咁亦都係女事主嘅僱主嚟嘅,而呢個X當時係28歲,咁但係其實本席可以睇到佢畀口供嘅時候,雖然佢話就話28歲,佢睇落係唔似一個28歲嘅人,佢望落去,其實都好似細過嗰個年紀咁。喺呢件案件,X就唔係話啱啱嚟香港,因為佢已經幫--首先係被告人你個媽媽同埋一個兄弟,可能係哥哥,做咗嘢先,然後先至去幫被告人同埋你太太打工,咁佢唔算係新申話嚟香港喇,咁但係佢都仍然係處於一個弱勢,因為佢始終係離鄉別井嚟香港做工人,佢係要倚靠被告人你提供工作同埋提供住嘅地方畀佢,同埋呢個--因為你畀工作佢,佢先至賺到金錢,雖然喺呢件案件,有個特別嘅地方,就係佢措到夠錢,結果係可以借到錢畀你,但係始終佢都仍然係倚靠一個僱主畀個工作佢,同埋畀地方佢住,咁所以喺呢件案件,就係有一個違反誠信嘅情況出現,係一個加刑因素。

第二,被告人喺強姦女事主嘅時候並冇用到任何嘅避孕套,咁好明顯,唔用避孕套,有兩樣情況可能出現,一方面可能令到個女事主懷孕,另一方面如果有性病嘅話,都可以傳染個性病喇,所以法庭一路都係對唔用安全套係作為一個加刑因素嘅,雖然到事後,個女事主係冇懷孕,亦都冇證據證明係有任何嘅性病,咁呢個係第二樣嘅加刑因素。

第三雖然本席都可以考慮到第一個控罪喺餐廳度干犯嘅非禮,可能都係一時之間,唔係預先去安排定嘅,咁啱嗰個魚缸有事,去咗嗰個餐廳度,咁呢個都可能話係一時之間做到嘅嘢喇,但係喺非禮咗嗰個女事主,女事主話咗佢唔同意呢個非禮,亦都唔肯做被告人嘅二奶,返到屋企之後,被告仍然入去佢個房去強姦佢,咁呢個就唔可以講仲係一時之間嘅事喇。仲有幾日之後,再一次喺呢個女事主嘅房間度再非禮佢,咁嗰個更加唔係一時之間嘅事,呢個亦都係令到案件更加嚴重嘅。最後一個我要考慮,係令到個案件嚴重,就係呢件事件發生咗之後,女事主喺精神上受到嘅創傷,尤其而家都仍然係有呢一個後遺症,咁呢一個係第四樣,我認為係令到個案件特別更加嚴重。

首先就處理咗強姦罪先。除咗頭先我已經講咗話我會考慮嗰啲情況之外,我亦都有考慮係有兩宗嘅案件,就係關於呢個印傭被僱主強姦,頭先我提過嗰兩宗案件,一宗係叫做盧長安(譯音),係2001年335號上訴庭嘅案件,呢個案件涉及一個38歲嘅僱主,係強姦咗一個20歲嘅印傭,當時被告人就係叫受害人去同佢按摩,然後按摩嘅期間,強行同呢個女事主發生性行為,冇用到安全套,而女事主喺發生咗被強姦之後,去沖涼嘅時候,就發覺佢下體流血。喺呢件嘅案件,被告人係被判8年監禁。上訴嘅時候,喺上訴庭處理有關刑期嗰方面嘅時候就強調,呢一個咁樣嘅強姦係一個震撼嘅事件,尤其當呢個工人係遠離家鄉,啱啱先嚟到香港,仲有就係話被告人係完全冇任何後悔之意,咁所以上訴庭就係話呢8年係喺嗰個恰當嘅範圍之內嘅。

而喺另一件嘅案件就叫做陳同興 [2010]3 HKC304。上訴庭喺處理刑期嘅時候,提及到盧長安案件。上訴庭喺陳同興案件提及盧長安嘅時候,都講明盧長安案件就唔係話定咗任何嘅量刑指引,因為呢一類咁樣嘅案件就冇量刑指引嘅。不過,喺盧長安嗰件案件入面,都可以睇到上訴庭會認為喺乜嘢情況之下,乜嘢嘅量刑會係恰當嘅。咁而睇番陳同興嗰件案件,陳同興嗰件案件就係一個39歲嘅人,即係僱主喇,就邀請佢當時係年30歲,已經係做咗媽媽㗎喇,呢位印傭,就入去佢個睡房度,就係話畀佢可以用個電話,打電話返去屋企喇,打去印尼,咁點知佢打咗電話之後,跟住就喺間房入面畀個僱主強行去強姦佢。呢件案件經審訊之後,法官係以8年作為呢一個嘅量刑,而上訴庭亦都係唔干預呢個8年嘅量刑,咁嗰件案件個--呢位30歲,兩位孩子嘅媽媽,呢一個咁樣嘅印傭,又係新申請嚟香港嘅。

我考慮咗呢件案件嘅所有案情之後,我唔再重複喇,因為頭先講案情嘅時候都已經好詳細。我就認為喺呢件案件嚟講,恰當嘅量刑起點係8年。

咁好喇,而家講另外嗰兩項非禮罪行,首先喺餐廳度嗰個非禮,好明顯就係好嚴重喇,被告人不單只係去錫--即係喺呢個X唔同意之下錫佢,去摸佢,仲甚至將呢個女事主嘅睡衣㧬高,就連胸圍都㧬高,然後去錫人哋露出咗嘅乳房,係咁嚴重嘅非禮,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兩年。

去到最後嗰一項非禮罪行,就當時被告人自己、屋企人、太太、媽媽同埋啲朋友,都喺個客廳嘅範圍,佢都仍然走入去X間房,喺X(呢個女事主)係出去之前去非禮佢,不過呢次就冇第一次咁嚴重、情節上冇咁嚴重。咁不過又要考慮到呢一次都始終係被告人已經喺五日前非禮同埋強姦咗個女事主,所以我認為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8個月。

被告人完全絲毫嘅悔意都冇,因為被告人到現時都仍然堅持佢係冇干犯任何呢啲嘅控罪,係個女事主冤枉被告人嘅,咁當然係冇任何嘅理由,令到本席要將呢啲量刑起點作任何嘅遞減,唯一要考慮嘅就係總體嘅刑期。

喺考慮晒所有嘅情況,呢件案件所有案情同埋被告人你嘅背景之後,我就認為一個恰當嘅總量刑係八年半,咁呢個八年半就會恰當反映被告人喺呢件案件嘅罪責,咁因此判刑如下:第一項控罪,猥褻侵犯罪,兩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強姦罪,8年監禁。第一項同第二項嘅同期執行,即係都係8年。第三項控罪,猥褻侵犯罪,18個月監禁,其中6個月要同一、二兩項控罪嘅8年監禁係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係八年半。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7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