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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63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12年第633號 (擬上訴的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2011年第17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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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12年8月14日頌下判決書,拒絕原告人要求獲得准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申請,並頒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金額按簡易程序評估。 2.根據本庭在判決書第19段的指示,被告人在2012年8月17日提交了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按被告人的律師在2012年9月19日給予法院的信件,他們已在2012年8月17日以郵寄及投入信箱兩種方式把該訟費陳述書的副本送達予原告人。 3.原告人雖然在2012年8月24日和27日存檔了兩份陳述書[註[1]]及在2012年9月3日致函法院,但都沒有對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的內容作任何評論或反對。原告人在她的陳述書中只是對本庭的判決提出反對,重申要獲得准許提出上訴。原告人亦指稱沒有收到被告人提交的反對上訴許可申請的書面陳詞和事件時序表,以及被告人的訟費陳述書。 4.被告人的代表律師因應法庭書記的查詢,發出2012年9月19日的信件[註[2]],指出他們在2012年4月30日以郵遞方式向原告人送達了若干文件,當中包括了(i)被告人反對上訴許可申請的書面陳詞及(ii)被告人的事件時序表。該信也指出被告人的律師亦已在2012年8月17日以郵遞和投入信箱兩種方式把訟費陳述書送達原告人。被告人的律師並提供了在兩次送達中連同文件一同給予原告人的信件及投寄郵件證明書的副本。 5.原告人之後在2012年9月24日存檔誓章,再次指稱沒有收到被告人反對上訴許可申請的書面陳詞和相關文件,及訟費陳述書。 6.本庭認為,從被告人代表律師2012年9月19日信件所提供的資料看來,被告人的律師已以適當方式向原告人送達了反對上訴許可的書面陳詞和相關文件,以及訟費陳述書。原告人也投訴被告人沒有把書面陳詞存檔。然而,根據法院發出的《實務指示4.1》,反對上訴許可申請的書面陳詞只須提交法院,而不須存檔。再者,被告人書面陳詞所述的反對理由,與之前在區域法院反對給予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理由大同小異。即使原告人真的沒有收到及/或閱讀過被告人的書面陳詞,這亦不會對原告人構成任何實際的不公或損害。 7.就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告人要求把它可獲付的訟費評定為23,104.50元。 8.本庭在評估被告人的訟費時,採納「訴訟各方對評」(party-and-party)的基準。本庭亦考慮原告人之前曾在區域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有關的論點與本申請所涉的論點類同。雖然原告人在本申請中提交了新誓章,但內容及採用的文件都與在區域法院訴訟中的文件相差無幾。 9.基於上述考慮,本庭認為準備文件和閱讀文件方面(即D1至D4項)所用上的時間(即HWH 2小時和CW11.4小時)應予以下調,而影印費用(即B1項)亦應調低,因文件冊中部份文件應可以重複使用。 10.本庭把原告人應就其上訢許可申請向被告人支付的訟費評定為15,000元。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 由胡百全律師事務所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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