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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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7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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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牽涉23.81克混合劑內含18.09克海洛英鹽酸鹽。 2.2012年4月16日晚上約8時,被告被發現在九龍塘窩打老道附近四處張望,警員尾隨至146A號外時,被告右手把一個膠袋拋棄地上,警員上前截停並發現該膠袋內分別有5個膠袋,內有各20個小包,另有兩個膠袋,內有各10個小包。 3.經化驗後,上述5個膠袋內約20個小包分別載有3.59至3.76克混合劑,內含2.68至2.86克海洛英鹽酸鹽。而上述兩個膠袋內各有10個小包,則分別載有2.68及2.69克混合劑,內含2.03至2.09克海洛英鹽酸鹽。 4.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向阿強以3000元購買120包海洛英,並被告知往窩打老道天橋底找尋,被告拾取打開時被警員拘捕。他失業並領取公共援助。 5.被告現在承認管有上述危險藥物作販運用途。警方估計毒品市值約17,000元。 6.被告現年48歲,過去有44項刑事定罪紀錄。從1984至2005年,共有17項管有危險藥物或相關吸食工具罪。另外在1986及1997年,兩次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曾被判3年4個月監禁。2005年以前的多是盜竊或管有侵權作品或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罪。最後在2011年6月因盜竊罪,被判4星期監禁。 7.陳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失業,倚靠公共援助。他的父親剛巧在案發兩天前過世,被告須籌取殮葬費才鋌而走險,干犯此控罪以得微薄酬勞。被告現在非常後悔,及早坦白認罪,以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望予以輕判。 8.販運危險藥物罪是非常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已訂下判刑指引,販運上述毒品10至50克,應判以5至8年監禁。本案牽涉18.09克,可以約5½ 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但本席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以往他雖曾兩次干犯同類控罪,但已是10多年前之事。經考慮後,本席只以5年3個月為量刑 起點,認罪後減為42個月監禁。因此,被告就此控罪,被判以3½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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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