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武

Case No.DCCC 72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2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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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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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2年9月20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Vincent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律師Mr Chan Kin Wo, Kevin,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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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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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2012年5月30日中午時分,在荃灣花園榮華閣503室,戶主回家後發現大門有被撬痕跡,室內發出聲響,於是報警求助。

3.警員到場發現室內遺留不屬戶主之鐵筆,戶主發現手錶及12張餅券被盜。其後另一證人發現被告從4樓露台跳下平台受傷,警員到場拘捕被告,在他身上搜獲上述戶主之手錶及餅券。

4.被告現年39歲,過去有5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2004年8月因入屋犯法罪被判12個月監禁,最後在2012年10月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2011年3月獲釋。

5.陳律師求情指,被告為裝修工人,但每月約只10天可工作,日入250元。他已婚及育有兩名兒女須供養。當日其母親要求被告5,000元醫病,被告才到該大廈向姊姊求助,但被拒,期間他在走廊看見鐵筆工具等才一時心生歪念使用工具爆竊,逃走時跳下露台,更弄傷足部,日後難以奔跑。被告現在感到非常後悔,致函表白,在情急下才犯案,行為非常愚蠢。他承諾日後安份守己,奉公守法,望予以輕判。

6.入屋犯法罪是嚴重罪行,過去相關案例牽涉住宅單位被竊案件,一般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被告單獨行事,使用工具撬開大門入屋,案情嚴重,但被告畢竟坦白承認控罪,雖以往已有相同紀錄。本席經考慮後,仍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2年,因此被告就此入屋犯法罪被判2年監禁。

姚勳智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