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對 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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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07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07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0年第5000號) ----------------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呈請人不服區域法院一項判決,申請上訴許可。背景簡述如下。 背景 2.呈請人(以下簡稱 “妻子”) 與答辯人(以下簡稱 “丈夫”) 於1994年結婚,妻子於2000年從內地來到香港。丈夫是公務員,妻子在酒店工作。他們有一個兒子,1996年出生,正在求學。 3.2007年,妻子獨自搬離雙方的婚姻居所。丈夫與兒子留在婚姻居所。 4.至2010年,雙方已分居超過兩年,妻子開展FCMC5000/2010案,要求離婚。法庭於2010年7月23日頒發暫准離婚令。 5.同年10月22日,法庭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給予丈夫,妻子有探視權。 6.妻子要求附屬濟助,申請於2011年10月28日及11月1日,由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審理。到審訊時,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原審裁決 7.基本上,雙方同意他們有5項家庭資產,即香港一個物業,深圳三個物業,及東莞一個物業,總淨值$4,675,000。 8.有爭議性的是4個項目,即(1) 丈夫的幾份保險單,是否具有現時的現金價值? (2) 丈夫名下的銀行存款,有多少? (3) 丈夫的退休金,是否屬於家庭資產? (4) 妻子名下在重慶的一個物業,是否屬於家庭資產? 9.陳法官於2011年11月14日頒發判案書,判決如下。 10.就第(1) 項,雙方的爭議點,是丈夫的保險單是否具有現時的現金價值。丈夫指稱沒有,妻子則相信是有的。審訊前,妻子沒有要求查看保險單,審訊時,丈夫亦沒有把保險單呈堂,所以這方面沒有書面證據。陳法官接受丈夫個人的口頭證供,即保險單不具有現時的現金價值。 11.就第(2) 項,丈夫沒有否認曾經有可觀的銀行存款,但聲稱已用於律師費,可是他沒有提供銀行結存文件。陳法官認為丈夫沒有理由不提供銀行結存文件,所以歸納銀行存款,作為家庭資產。陳法官以為妻子聲稱丈夫有大約$165,000存款,所以把這數額歸納為家庭資產。(請看本判案書下文第24段) 。 12.就第(3) 項,丈夫的退休金是從雙方結婚之前,已開始累積。陳法官將婚姻持續的時間(1994-2007),與退休金累積的時間(1988-2011) 對比後,認為只應把退休金的一半,列入家庭資產。至於數額方面,陳法官以$1,400,000 計算,一半則$700,000。 (請看本判案書下文第26段) 。 13.就第(4) 項,陳法官考慮有關證據後,認為妻子是重慶物業的實益權益擁有人,但因為這物業是她母親在雙方婚前贈予妻子的禮物,所以不屬家庭資產。 14.陳法官把上述第(2) 及第(3) 項的有關數額($165,000 + $700,000),列入同意的家庭資產數額($4,675,000)後,得到的總數是$5,540,000。 15.陳法官引用了本庭在 LKW v DD [2008]2 HKC 134案(應該是終審法院的判案(2010) 13 HKCFAR 537) 所列出的原則,作出資產分配。陳法官認為雖然法庭一般以 “公平分享” 作為大前提,但他認為丈夫有繼續照顧及供養兒子的責任,他對家庭的貢獻亦比妻子畧大, 所以他裁定家庭資產的60% 歸於丈夫。分配各物業後,丈夫需支付$441,000予妻子。 上訴許可申請 16.妻子於2011年11月21日,申請上訴許可。2012年5月8日,陳法官處理申請。上訴理由可歸納為7點,在陳法官2012年5月16日頒發的判案書已列出,在這裏不會重複。陳法官拒絕申請,詳細理由載於判案書。 17.2012年5月29日,妻子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同日,丈夫向區域法院申請逾期上訴許可。(2012年8月13日,他的申請亦被陳法官拒絕)。2012年6月4日,丈夫去信法庭,表示他反對妻子向本庭的申請,理由是他已向區域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雖然區域法院現已拒絕了他的申請,本庭會把他的申請文件,當作為他對本申請的反對理由。 討論 18.案例已確立,上訴許可申請人一方必須顯示出“有合理機會得值的上訴理由”,本庭才可以批准上訴許可。 19.本庭已考慮了陳法官2011年11月及2012年5月的判案書,妻子的書面陳詞,與及丈夫的書面反對理由。 20.原審法官對事實方面爭議的裁決,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理由是原審法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所以比較上訴法庭更能辨別到有關事實方面爭議的是非曲直。 21.因此,妻子針對陳法官裁定事實方面爭執的上訴理由,不足以令到本庭給予上訴許可。 22.然而本庭認為本案有兩點值得留意。第一點,保險單沒有被呈堂,所以陳法官只是憑著丈夫個人的口頭聲稱,接受保險單沒有現時的現金價值這個說法。案例確立,在任何附屬濟助的程序,各方都有責任把有關證據全盤披露,丈夫不能以妻子未有事前向他查詢作為籍口,而不把保險單呈堂。何況審訊分開兩天舉行,有週末相隔,丈夫理應在週末後,把有關證據提供給法庭考慮。因此,審訊時,法官不應該只憑着丈夫個人的口頭聲稱,接受保險單沒有現時的現金價值的說法。 23.但其後在妻子申請許可的審訊時,丈夫向陳法官補充證據,確實保險單是具有現時的現金價值$71,000。本庭從陳法官5月的判案書看不到丈夫是否有把有關文件呈堂,但陳法官考慮妻子的陳述後,接納了上述數額,家庭資產因應增加$71,000。 24.第二點需要留意的,有關丈夫的銀行存款。陳法官在5月的判案書承認他誤解了妻子的立場。其實丈夫曾經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示他當時有存款(以港幣計算) $330,000。審訊時妻子要求一半,即$165,000,而她並非說存款總值只是$165,000。基於這誤會,家庭資產因應增加$165,000。 25.根據上述兩點,看來原審判決中,計算家庭資產確有錯誤,家庭資產應該增加$236,000(即$71,000 + $165,000),妻子的上訴應該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但丈夫在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時,向陳法官表示,他計算的退休金款額亦有錯誤,因為數額應於審訊日期截止。這是LKW 案例所確認的。 26.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明,$1,492,069 的退休金是以2020年退休計算,而現時價值是$1,097,722而已。換言之,正確的數額會導致家庭資產應該減少$310,000。 27.上述的應該增加的數目,與上述的應該減少的數目,互相抵銷後,原審法官分配給妻子最終的數額,沒有令到她有任何損害。因此,本庭看不到妻子在這方面的上訴理由,有任何合理機會得值。 28.至於60%分配,丈夫從2007年開始,便需要獨力負擔管養兒子,而這負擔是會持續的。本庭認為陳法官因而作出以上分配,雖然並非是數學性,但仍在原審法官可合理作出的範圍內。本庭認為妻子就這一點,亦沒有合理機會得值的上訴理由。 命令 29.基於以上理由,本庭不認為呈請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值,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30.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本庭作出命令,規定她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重新考慮其申請。 31.根據一貫的勝方應獲訟費的原則,本庭頒發暫准訟費命令,申請人 (呈請人) 要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 31.1任何一方如對這暫准令有反對,必須於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否則暫准令作實。 31.2如果在上述期內,沒有反對的話,答辯人可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的28日內,提交 “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的清單給法庭,同時提交給申請人 (呈請人) 。 31.3申請人 (呈請人) 如果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異議,必須在收到清單之日起計的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交予法庭及對方。 31.4法庭其後會以簡易程序, 評估訟費。
呈請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