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添柱 對 鄧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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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56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2年第15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2年10月3日 判決書日期:2012年10月16日 判決書 1.本案原告人鄧添柱於2012年8月31日發出傳訊令狀,聲稱被告人鄧家雄非法收取鄧福全及鄧畧祖的利益,包括非法賣地所得之利益。 2.原告人並於2012年9月3日,發出傳票,申請臨時禁制令,禁制被告串謀祖堂司理人收取售賣鄧畧祖祖地之現款收益。原告人倚賴的證據,為一份由展強有限公司作為買方及鄧畧祖(經其司理)為賣方、並於2007年8月2日簽署的土地臨時買賣合約(“合約”)。根據合約條款,鄧畧祖以HK$44,835,400.00售賣鄧畧祖名下的土地。原告人聲稱,被告人與聲稱為鄧畧祖的司理串謀把鄧畧祖的土地非法售賣,司理更把賣地得益的一部份分予被告人。原告人聲稱,被告人無權收取售賣鄧畧祖土地的任何利益,因原告人身為鄧庚祥之長孫及鄧心安之長子應有份享用售賣鄧畧祖土地的收益。 3.原告人所指的有關土地,根據其呈堂的合約,屬鄧畧祖的土地。正如被告人指出,在原訟法庭案件編號2007年第1944號、及上訴法庭民事上訴案件編號2010年第196號案件中,法院已裁定原告人在鄧畧祖內並沒有任何權益。本案原告人及鄧畧祖為該案件的當事人,本案原告人在鄧畧祖內的身份屬既判事實。 4.本席並不認為本案原告人在這階段能顯示其向被告人提出的申索有真正的成功機會。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要求禁制令的申請。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是次申請的訟費。就訟費方面,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估。 5.被告人亦於2012年9月26日提出申請,要求修改法庭記錄及修正其名字為正確的寫法,即Tang Ka Hung Robert鄧家雄。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本席現命令將傳訊令狀修改,以更正被告的名字。原告人須在本判決書頒下後的7天內將已修改的傳訊令狀存檔法庭。本席免除原告人將已修改的傳訊令狀送達予被告人的程序。被告人亦獲免除存檔並送達其修改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的程序。至於所有已存檔法庭的文件,將被視作已作出相應的修訂。此修改申請無訟費命令。
原告人:親自應訊 被告人: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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