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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49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 年第1491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0年第12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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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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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同意命令
1.呈請人申請離婚及就其本人及女兒申請附屬濟助。2012年3月30日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就有關申請進行「財務排解會議聆訊」。雙方均有律師代表他們出席該聆訊。雙方就附屬濟助一事達成協議,並與他們的律師一同簽署一份「同意命令」。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翁喬奇在當日根據雙方的協議頒發一份「同意命令」,內容如下:
「 1) 答辯人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將其持有位於中國江門[地址]物業的所有權益轉讓予呈請人,代價為港幣216,049元;
2) 答辯人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三個月內,將位於新界大圍[地址]以港幣2,400,000元出售,而售出物業之收益在扣除出售兩個物業的所有開支後分為兩等份,其中一等份用作支付答辯人,而另一等份則答辯人可從中扣除港幣216,049元,作為呈請人支付答辯人於本命令第一段所述之物業轉讓的代價,而餘款則用作支付呈請人;
3) 呈請人須就上述物業轉讓事宜提供一切需要的協助;
4) 答辯人須定期付予家庭女兒[姓名]每月港幣2,000元生活費,直至該女兒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首次付款日期為2012年4月1日,其後於每月第一日繳付。款項須直接存入呈請人東亞銀行戶口[XXXX];
5) 所有呈請人及答辯人的附屬濟助申索現獲撤銷,並呈請人及答辯人日後不能再向對方提出任何附屬濟助的申索;及
6) 法庭不作出關於首次約見及排解財務糾紛聆訊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訟費的命令。」
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2.呈請人於2012年4月30日就該份「同意命令」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翁法官於2012年7月5日拒絕給予許可。現呈請人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有關申請。
3.呈請人所針對的是該份「同意命令」的第一、二及四段命令。由於有關「同意命令」是法庭根據雙方協議而頒發的「同意命令」,呈請人必須證明她具有充分的理由,例如她被誤導,或有關協議存有「錯誤」,又或者是有「關鍵性的不披露」的情況才可撤銷相關的命令。
4.翁法官在判案書講述呈請人在2012年3月30日簽署同意命令的背景:
「9. 針對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原因,呈請人的解釋是在2012 年3月30日當天,徐律師在法庭門外匆忙地向她說,新界大圍的物業經已以二佰四十萬賣出了,呈請人說她當時不同意及不肯簽字,但見徐律師、答辯人及代表答辯人的黃律師三人在庭外一旁計算,繼而徐律師對她說需要有大約一佰萬元才可打這場官司,亦未必有把握勝訴。呈請人回覆徐律師她們姊妹8人合共只得大約40萬,沒有能力支付一佰萬元,她在害怕沒有能力支付一佰萬元情況下便簽署了和解方案。
10. 呈請人同意當時徐律師有向她解釋和解方案的內容,她在簽署後回想和答辯人自1988年結婚至1995年,家裏的住、水、電均由她的姐姐負責,她自己心感到十分氣憤,現今和解方案下她所得到的是很少,但其後她說分一半給她仍算是可以,但答辯人理應負責女兒的生活費,和解方案中每月支付$2,000實在不足夠女兒供書教學的開支。」
翁法官的裁決
5.就呈請人的上訴理據,翁法官作出以下的裁決:
「20. 呈請人同意是在得到徐律師的解釋後才簽署和解方案,她亦承認只是在簽署後重覆反思感覺氣憤、不公平而尋求推翻,這是不能被接納為上訴理由,因此直接影嚮上訴成功機會。
21. 呈請人另一說法指徐律師在她簽署和解方案前提出,如需要訴訟,她要支付一百萬元律師費,令她驚恐因此而簽署和解方案。本席認為這說法難得以成功。首先,她未能提出充份証據確有發生此事。其次,徐律師在他的誓章第6段已明確地否認有此事情。再者,儘管這是事實(本席並沒有此看法或任何裁斷),本席實在看不到任何因由會令呈請人驚恐到非簽不可的地步。
22. 根據法庭記錄,2012年3月30日的聆訊時間為下午15: 14至17:01小時(大約1小時47分鐘),相信呈請人有充足時間商議及考慮任何和解建議,最終達至雙方及各自代表律師簽署和解方案。
23. 呈請人表示和解方案中約一半的資產分配給她,亦算可以,但她並不接受答辯人只須付給女兒每月$2,000。在這議題上,並不涉及上訴,而是關乎更改每月家庭子女的週期付款,此類更改金額的情況,彼彼皆是,直至家庭子女18歲或完成全日制教育為止,以後者作準。
24. 綜合以上,呈請人的上訴不存在任何合理成功機會。」
本庭意見
6.本庭同意翁法官的裁決。基於上述原因,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7.本庭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規則,頒令被呈請人不得根據第2A(7)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 (張澤祐)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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