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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是次聆訊之中,被告人葉錦平總共面對五項控罪,被告人對五項控罪皆不認罪。於審訊之後,本席裁定只就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之控罪,罪名成立。一般來說,此等控罪的量刑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國平 一案中,上訴庭就以往的案例再一次評估,最後裁定此等控罪的量刑基準當為1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