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錦平

Case No.DCCC 40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2 Aug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407 & 46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407及461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錦平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12年8月22日上午10時2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ZE Ying Kuen Jame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 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5] 管有偽造身分證(Possession for a forged identity card)

----------------

判刑理由書

----------------

1.於是次聆訊之中,被告人葉錦平總共面對五項控罪,被告人對五項控罪皆不認罪。於審訊之後,本席裁定只就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之控罪,罪名成立。一般來說,此等控罪的量刑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趙國平一案中,上訴庭就以往的案例再一次評估,最後裁定此等控罪的量刑基準當為18個月。

2.本案於案情比較獨特,被告人於案發之時因其他控罪被警方人員截停搜身,被告人在反抗之下,期間更企圖自焚。最後在被告人身上搜得的一張身分證,確認為偽造,因為事主發現該張身分證上面除了證上的照片是不屬於他個人之外,其他資料皆與其身分證相符。控方亦接納,在被告人身上搜得的身分證正是已經毀壞,所以本席認為被告人應該是沒有可能使用該張身分證。雖然證件上的照片並不屬於身分證上名字的人,但本席並不能裁定該照片是被告人的照片,所以本席認為此案是比較特別。

3.亦因為這樣,本席下令取得感化官報告、心理醫生報告及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就被告之身世作進一步之了解。最主要的是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人脾氣暴躁,亦有可能是思覺失調。但並無任何病理之因素與干犯是次控罪有關,所以並不建議被告接受強制性的精神病治療。而本席亦從感化官報告中得知被告人已與妻子離婚,與其四個兒女亦無聯絡,他現在是靠公援生活,有酗酒及常賭之習慣。因此就被告人之背景,並無任何特別之理由可以令本席不跟從上訴庭所作出的量刑原則。

4.但本案的案情確是有一點特別,而本席認為因為有關之身分證已在警方發現之時已經毀壞,所以被告人沒有可能使用該等身分證。而被告人自今年3月被拘捕以後,一直是還押,也就是說,被告人至今已被還押五個月。

5.綜觀上述情況,本席認為本案有足夠之理據可以令本席以特別情況的理由處理此案,雖然上訴庭指定有關之控罪量刑起點為18個月,本席認為本案可以以較低之量刑,因此本席下令被告得入獄12個月,即時執行。

  練錦鴻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