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少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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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0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1年第47079號)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2012年9月20日 判案日期:2012年10月26日 --------------------- 判 案 書 ---------------------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800 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於2011 年9 月2 日控方第一證人(警員 6997)在太古城道近太茂路看見上訴人駕駛私家車在太古城道西行左一線以時速大約30 公里行駛。當上訴人的車剛剛到達斑馬線前的之字線時,有一名女子進入斑馬線範圍,由左一線走向左二線方向橫過馬路。上訴人的車由左一線切到左二線及加速至大約每小時30 至35 公里,駛過斑馬線範圍,繼續向西行,以至該女子在斑馬線上兩條行車線中間停步及向後退。當上訴人私家車駛入斑馬線時,他的左車頭與該名女子相距大約1 米。 辯方案情 3.上訴人作供說他當時以時速約20 公里在太古城道左一線之字線行駛。因為斑馬線前方的左一線有車,所以上訴人以同樣車速切入左二線繼續前行。案發時斑馬線上和馬路邊兩旁都沒有行人。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如下 :
未能客觀地裁決 5.上訴人指他原審時提出控方證人所指的車速及距離從物理學來說是不可能的。 6.正如答辯人所指出案中的車輛的速度及距離,都是估計的數字,因此不能以精確的數學及物理學去計算。本席同意這樣做法,其作用實在非常有限。最重要的就是裁判官應仔細地考慮及評估證人的證供,作一個事實的裁定。裁判官其實已做到了,他說 :
7.其實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很簡單直接的。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從客觀持平的角度去考慮他的證供及其裁定是合理和正確。 8.上訴理由 (1)不成立。 呈堂草圖不正確 9.上訴人指原審時的呈堂草圖(證物 P1)是不正確的。他基本上是指案發當日太古城道與太茂路交界有雙白線,而這是其中一個原因他要在之字線轉入左二線。上訴人也把於2012 年2 月21 日拍攝的照相用來支持他的說法。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也處理了這一點 :
11.其實上訴人所指的地方有沒有雙白線並不是案的關鍵,最重要是上訴人轉線及前進時有否影響在斑馬線上的行人。 12.裁判官在仔細地分析了案中的證供後,裁判定確有一名女行人要在班馬線中間退後,避開上訴人的車輛。 13.上訴理由 (2)不成立。 控罪不正確 14.上訴人指當時並沒有行人。因此,沒有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正如本席較早時所指出,裁判官是考慮分析了案中的證供後,才達致上訴人確有這樣做的結論。有關的裁斷陳述書的段落亦已在上文節錄。 15.其實,上訴人的三個上訴理由都與裁判官的事實裁定有關。在Chou Shih Bin v HKSAR (2005) 8 HKCFAR 70一案中,香港終審庭指出就事實而言,上訴法庭須承認他沒有原審法庭直接從證人聽取證供的優勢。 16.很多案例都指出,上訴法庭不應輕易對原審法庭的事實裁定作出干預,除非它非常的不合理和不合邏輯,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展基[2012] 4 HKC 135的說法,明顯地錯誤。 17.本席認為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理由要對裁判官的事實裁定加以干預。 18.上訴理由 (3)不成立 結論 19.上訴人的定罪有充足的證據支持,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