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駿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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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6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可見於控罪書。 案情 2.在2012年6月4日晚上大約11時,警員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在旺角廣東道903號外截查他,在被告人的褲袋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膠袋內載有另外10個可再封口膠袋,而這10個膠袋均載有思疑危險藥物。警員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替人運毒,要求警員給予機會。在被捕時,被告人身上有現金$4,470和兩部手提電話。 3.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知道膠袋裝著氯胺酮。他亦承認他同意接受 $500酬勞替朋友阿成運毒;阿成在旺角交毒品給他,吩咐他將毒品送往廣東道和登打士街,但他未收到報酬便被拘捕。 4.其後政府化驗師化驗該10個可再封口膠袋的思疑毒品,確認它們總共載有內含90克氯胺酮的120克粉末。 犯罪紀錄 5.被告人有三次定罪記錄涉及三項控罪。在2005年9月,因為盜竊罪,被告人接受感化令15個月。在2008年4月,因為管有危險藥物,被告人被羈留於更生中心。最後一次判刑的時間是2011年2月,因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告人被判處接受感化1年。 個人及家庭背景 6.被告人現時21歲父母在他3歲時離婚,被告人由祖父母照顧。祖父現年85歲,祖母在本月21日去世。被告人讀書至中三,曾任職為侍應,在案發時失業。 減刑陳詞 7.辯方大律師指出,在案發時,被告人失業,因而遭受朋友利用,為了$500酬勞,基於一時貪念,替人運送毒品。犯案後,被告人願意承擔過錯,坦白向警方交代,亦儘早承認控罪,過往亦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大律師又指出,由於父母離異,被告人與祖父母居住,所以他非常孝順祖父母。祖母不幸剛去世,被告人不能奔喪,對被告人來說是一個大打擊。祖父年老,亦患有眼疾和肺病,被告人希望在祖父有生之年,可以再見到他。故此,律師要求法庭儘量輕判被告人。大律師亦呈上被告人、他的祖父、父親、姑姐及姑姐朋友的求情信。 判刑理由 8.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只是販運小量的危險藥物,一般的刑罰選擇仍然是即時監禁。倘若法庭要偏離這種刑罰選擇,案件必須存有非比尋常的情節,或存有極為罕有的強烈減刑因素。 9.被告人因為失業為了賺錢替人運毒。這種經濟理由,只可以構成犯罪的解釋,但不能視為減刑因素。再者,由於本案涉及的氯胺酮份量相當大,除了判處監禁之外,本案沒有其他適當的判刑選擇。 10.至於定量方面,上訴庭經已訂下判刑指引。販運純度為50克至300克的氯胺酮粉末,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6年至9年: 律政司司長訴許守誠 [2009] 1 HKLRD 1。 11.被告人販運的氯胺酮粉末純度是90克,本席採用監禁6年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2.至於減刑因素,從大律師的陳詞和各封求情信,本席相信, 被告人因為父母的離異,得不到恰當的管教。但被告人亦曾經接受過兩次感化,但他依然犯罪,而且今次的罪行尤為嚴重,本席雖然同情被告人的過往,這一點不能構成減刑因素。 13.本席注意到雖然被告人只有21歲,仍然是年青,但他經已是一名成年人,本席認為他的年齡也不構成減刑因素。 14.本席亦相信被告人孝順祖父母。祖母去世而不能奔喪,對被告人會造成打擊;而且,被告人因為服刑亦不可以照顧年老患病的祖父。但是,被告人在犯案之前理應清楚知道,一旦被捕,他就會失去與祖父母相處的機會,但他依然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家人因素亦不能幫助被告人減刑。 15.本案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是被告人承認控罪,他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 16.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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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