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中毒品是8.79克「冰」、12.63克海洛英、90片劑內含0.33克硝甲西泮和19.58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今年3月7日下午約五時,警員在旺角通菜街20至22號大廈地下大堂截查被告人,當時她正與一男子和一歲兒子進入大廈。搜查後,各人身上沒發現可疑物品,後來再到大廈8樓D室被告人的住所搜查,發現以下物品:在衣櫃的抽屜內發現一個藍色金屬錢箱,用被告人的鎖匙開箱,內有本案的七袋草本形態大麻、四袋「冰」、一袋海洛英、九錫紙包片劑硝甲西泮。另外,在一藍色膠盒內發現八小包海洛英和一袋粉末,內有微量「冰」和海洛英。再在一個透明膠盒發現兩個玻璃容器,其中一個燒過的,有一支玻璃管含微量「冰」。
被告人在警誡後,承認所有毒品都是她的,她自己吸「冰」,其他毒品給朋友食。據警方估計,案中的大麻約值二千二百元、「冰」約值七千餘元、海洛英約值一萬三千餘元、九十片劑硝甲西泮約值五千八百餘元。
被告人現年33歲,受教育至中三,有三次犯罪紀錄,包括一次販毒和四次藏毒,曾於2003年因販毒判監五年多。被告人已婚,現與男友同居,靠每月6,500元綜援過活。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男朋友嗜賭,欠下巨債,她因生活壓力和兒子的健康問題導至產後抑鬱,因而再次吸毒,現在後悔,希望法庭輕判。她的妹妹也來信求情,指被告人上次出獄後曾振作過,可惜再誤交嗜賭男友,與家人疏離,希望法庭再給被告人機會。被告人聲稱大約一半的「冰」是自己吸食的,這方面控方沒有證據反證,本席接受這講法作為量刑基礎。
關於這控罪的判刑,案例律政司訴程國雄 [1991] 2 HKLR 125、女皇訴劉德明 [1990] 2 HKLR 370(譯音)等都適用。被告人承認約4克「冰」是販運的,販運這份量「冰」,應判監四年七個月;而販運12.63克海洛英,應判監五年零兩個月。關於涉多種毒品的判刑,本席採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健球(CACC 269/2009)的原則,先將海洛英的份量依判監刑期換算為大約相等份量的「冰」,再將這份量和原有份量的「冰」加起來,計算最後的量刑起點。根據本席的換算,販運12.63克海洛英的刑期約等於販運5.4克「冰」的刑期,所以本席會將換算後的份量加入原本4克「冰」一併計算刑期,即共9.4克「冰」,以這份量計算,這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六年零九個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會混合兩種毒品以增加其藥力,所以本席不會再加刑。至於少量的其他毒品大麻和硝甲西泮,應再加刑兩個月,即六年零十一個月。除此之外,部份「冰」是被告人自己吸食的,本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把部分毒品分給朋友,潛在危險相當高,加刑6個月,此部分的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
考慮過整體毒品的情況,本席認為這控罪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7年。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兩年零四個月。被告人的家人情況,本席認為不應再有減刑。現判被告人入獄四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