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錦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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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情如下:受害人鍾先生在旺角一間鮮肉店工作。2012年5月3日上午七時許,鍾先生正在工作,被告出現,並指責鍾先生故意把豬肉擲向他。鍾先生否認,兩人發生口角。爭執期間,鍾先生把他工作用的豬肉刀(證物E1)放在檯上,被告突然搶去刀子,斬向鍾先生。鍾先生用雙手擋開,但他的勁部仍被刀子割傷。被告拿著刀子逃走,試圖登上一部的士,但被鍾先生制止。被告又逃,經過鍾先生的店子,就把刀子放回檯上。鍾先生的同事最後截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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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0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08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0月25日下午12時03分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2.案情如下:受害人鍾先生在旺角一間鮮肉店工作。2012年5月3日上午七時許,鍾先生正在工作,被告出現,並指責鍾先生故意把豬肉擲向他。鍾先生否認,兩人發生口角。爭執期間,鍾先生把他工作用的豬肉刀(證物E1)放在檯上,被告突然搶去刀子,斬向鍾先生。鍾先生用雙手擋開,但他的勁部仍被刀子割傷。被告拿著刀子逃走,試圖登上一部的士,但被鍾先生制止。被告又逃,經過鍾先生的店子,就把刀子放回檯上。鍾先生的同事最後截停被告。 3.警方來到,被告對警方保持緘默。 4.鍾先生被送進醫院。他的頸項左邊有一處10公分的割傷,他的頸闊肌受傷,要縫上二十針。他在翌日已經出院。 5.警方在2012年6月中(即案發後個半月左右),為鍾先生影下他的頸部情況,相片可見鍾先生頸上的疤痕。主控官起初透露,鍾先生在擰頸時,會感到梗扯。後來,警方再向鍾先生作出查詢,鍾先生就說,他已經完全康復,身體沒有異樣。 6.被告現年44歲,過往有三十八次案底,1987年犯上刑事恐嚇罪及自稱三合會成員罪,1995年犯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的案底大都是和毒品以及淫褻物品罪行有關,沒有涉及任何真正的暴力罪行。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11年8月,因犯上涉及淫褻物品的罪行,被判監合共6個月。 7.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已經結婚,但妻子及兒子留在國內,現在已沒有和被告聯絡。 8.辯方呈上兩份政府精神科醫生為被告撰寫的報告。這兩份報告是被告在被捕後被囚在懲教署的時候,由政府的精神科醫生為他撰寫的報告。該兩份報告透露,被告在2011年12月開始接受精神科治療。醫生說,被告的精神病是他濫藥引起的。被告對醫生說,他感到警方時常監視他,街上的人亦故意撞他。被告對醫生說,他認為鮮肉店的職員故意把肉擲向他,今次的事件可能是和警方監視他的事情有關。精神科的醫生認為被告患有受逼害症。 9.兩位醫生在當時的報告都認為被告有使用暴力的危險,建議被告進入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姓周的醫生建議被告入院4至6個月,姓蔡的醫生則建議被告入院6個月。 10.辯方律師指被告不是一個窮凶極惡的人,被告過往的紀錄可反映出此點。律師希望法庭在判刑前,再拿取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去評核被告最新的情況,看醫生現在是否仍會作出建議,要被告入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不過,辯方律師亦同意,就算精神科醫生仍作出醫院令的建議,法庭在判刑時也要考慮被告所犯罪行的嚴重性。 11.辯方律師提出一案例:CACC 426/2010年(馬栢狀案)。該案的被告為一72歲的老人,沒有案底,因為失去理智,便用刀襲擊兩名受害人,使他們受傷。在上訴時,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所作的判斷。原審法官是參照了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判姓馬的被告接受1年的強制治療,因為醫生認為,該被告再使用暴力的危險性很高。 12.辯方律師指,CACC 426/2010年(馬栢狀案)中的被告所使用的暴力,比本案的被告所使用的更高。姓馬的被告是帶備刀子,去襲擊兩名受害人,而本案的被告只是因一時情緒受困,拿起受害人鍾先生放在檯上的豬肉刀去襲擊對方。律師指,鍾先生只是頸部肌肉受傷,需要縫針,但翌日已經可以出院,所以傷勢不算嚴重。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懲罰被告之餘,亦給被告接受恰當的醫療治療。 13.本席認為替被告再拿取精神科醫生報告,會有助法庭了解他最新的精神健康狀況。不過,本席在拿取報告時已經表明,法庭的最後判刑不會受限於精神科醫生的任何建議。 14.姓周及姓蔡的精神科醫生再次為被告診斷,寫出最新的報告。綜合來說,他們認為被告自本年5月4日被囚在小欖,5月下旬開始服藥,病情已有好轉。不過,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的妄想情況仍未完全退去,他的精神病仍會復發。被告現在雖然比較明瞭自己的狀況,但他對自己病情的認知程度仍然有限。兩位醫生都認為,被告目前仍須入院,接受強制治療。不過,兩位醫生建議的入院時間是比上次所建議的為短:周醫生上次建議被告須入院接受4至6個月的治療,今次他只建議被告入院3個月;蔡醫生上次建議被告須入院6個月,今次他建議被告入院3至4個月。辯方律師叫法庭參考兩位精神科醫生的最新建議,判被告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 15.辯方律師指被告被關押已經差不多5個月,若再被判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3至4個月,他出來還要住進中途宿舍,所以整體的刑期合起來亦不算太短。律師指,判被告入院接受治療,對他是有裨益的。 16.雖然兩位精神科醫生現在仍然建議,被告要入院接受強制治療,但他們建議被告留院的時間是縮短了,這是因為被告在懲教署內得到合適的醫療照顧,目前他的精神健康情況已有好轉。 17.本席認為被告用可致命或令人嚴重受傷的刀子去傷害別人,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在今次事件中,受害人鍾先生幸運地擋開被告的重擊,他的頸項仍被刀子割傷,留有一10公分的疤痕。他受傷後需要縫上二十針,不過只須留院一晚,他現在已經完全康復,沒有任何後遺症。若果鍾先生當時不能擋避,本席相信他受傷一定很重,甚至喪命,因為那把豬肉刀是一種可致人於死地的武器。 18.無可置疑,被告在案發時,是受到他的精神病影響,他時常認為別人逼害他,今次他認為是受害人用豬肉擲向他。本席認為,無論受害人鍾先生是否有用豬肉擲向被告,無論二人的爭拗是如何的激烈,被告亦不應拿刀去斬人。被告是受他的精神病影響而如此暴力,不過他的精神病是因為自己濫藥而引起的。他的案底顯示,被告長時間使用毒品。 19.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精神科醫生的所有報告以及辯方律師的詳細求情,不過就認為若果只判被告進入精神病院接受三四個月的治療,是不符本案罪行的嚴重性,刑期會太輕。 20.被告當然要接受治療,去改善他的精神健康狀況,不過就算被告不被判入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而要坐牢,他在監獄服刑也可獲得懲教署恰當的醫療照顧。他過往五個月留在懲教署,精神情況獲得改善,可反映懲教署是會適當的照顧有精神病的囚犯,懲教署長亦有權把患有嚴重精神病的人送到監獄內的醫院,接受適當的治療。所以就算被告人仍受精神病困擾,法庭亦不一定要依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判他入院治療而毋須坐牢。 21.一般用刀子傷人及有意圖傷人的案件判刑,都是數年監禁。不過,本席考慮到被告一向沒有暴力傾向或暴力的案底,今次確是受精神病影響而犯案,傷者鍾先生的傷勢不重,亦已完全康復。本席認為以21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是合適的。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判監1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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