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六項與16歲以下嘅女童非法性交罪,違犯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被告現年29歲,女受害人係佢家庭所收養嘅養女(我哋稱之為「繼妹」),係由1995年由被告母親從內地領養嘅。事發嘅時候,被告、女童同埋父母住喺同一單位。
控罪指,被告自2010年9月至到2011年10月期間,六次與女童發生性行為,當時女童只係14、15歲,其中三次係喺旺角嘅家中發生:第一次發生喺被告要求女童為佢按摩小腿之後;另外一次就係被告太太喺醫院產子嘅時候,被告與女童發生性行為之後,仲要求女童煲湯,以及將湯送到醫院畀佢太太;最後一次,女童係未獲批准,偷食家中嘅食物,畀被告掌摑,其後被告要求女童為佢口交,跟住之後同女童進行性交。而其餘三次中,有兩次係發生喺被告父親嘅建築公司辦公室內,而當中嘅一次係喺女童清潔辦公室完畢之後發生,而另外一次就係被告駕駛女童去到一個偏僻嘅樹林之後,喺車上同女童發生性行為。
女童清楚記得嘅係,其中有兩次佢好肯定,被告冇使用避孕套,其餘嘅次數有冇使用避孕套,佢並不記得清楚。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指被告認罪,省卻女童出庭作供,佢亦都係屋企重要嘅支柱,父親喺被告被還押期間,曾經數度中風,現在不良於行,而母親亦都患上抑鬱症,父親嘅建築公司冇人打理,而佢兩個幼小嘅小朋友亦都需要佢作為父親嘅照顧,希望本席能夠予以輕判。
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以下均為判刑時不容忽視嘅因素:
(第一)受害人被領養之後,好明顯係視被告人作為佢嘅兄長,被告屬於絕對可以支配、牽制、影響女童嘅一方。本案係有別於一個兄長同年齡相若嘅繼妹真心相愛、但係礙於禮教偷偷模模發生單一越軌行為嘅情況。案情完全反映被告係喺女童年幼嘅時候,濫用自己嘅身分侵犯佢,行為屬於嚴重違反誠信。
(第二)有關嘅罪行並非單一事故,合共係六次嘅性行為,覆蓋大約一年時間。
(第三)公眾對此類案件嘅不恥及憎厭。
(第四)根據受害人(即係女童)嘅創傷報告,佢現在16歲,佢同心理學家會面嘅時候,敘述佢過往嘅經歷,多番哭泣,同埋表現強烈嘅憤恨。當講及佢喺2008年後來港,與收養佢嘅父母同埋家人團聚之後,長期一直受到家人向佢作出語言及身體上嘅暴力傷害,辛酸實不足為外人道,佢甚至對心理學家表示,佢寧可被兄長性侵犯,因為體罰嘅酷刑對佢嘅煎熬,遠超過性侵犯對佢嘅傷害。體罰喺佢嘅身體留下疤痕,亦都喺佢心中留下永不磨滅嘅烙印。心理學家認為,由於佢長期缺乏、但係渴望家庭溫暖及別人嘅關心,女童嘅自我形象偏低,較容易相信稍給予佢關心嘅人,令致佢喺發展人際及異性關係嘅風險較一般人為高。心理學家認為,女童嘅創傷後遺症及抑鬱徵象仍然明顯,對被告嘅憎恨並冇因時間過去,而有絲毫嘅減少,但係女童卻堅拒接受任何心理嘅輔導。由此可見,被告對佢嘅性侵犯嘅作為呢一點,對佢負面影響至為深遠。
(第五)喺其中兩項控罪嘅過程之中,女童肯定被告並冇使用安全措施。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大律師嘅求情、本案嘅案情、被告以及被告家人同埋朋友所寫嘅求情信件嘅內容。所有信件嘅內容同出一轍,均指被告父母因為被告犯事病倒、父親父司冇人打理、年幼子女缺乏父愛、被告已痛改前非等等,希望本席網開一面,予以輕判。然而,本席注意到,除咗被告親妹嘅求情信之外,其他家人嘅信件中鮮有提及理應屬於家庭一份子嘅養女(即係本案受害人)嘅情況。
雖然女童嘅創傷報告內,曾經提及來自被告同埋家人嘅體罰及折磨等令佢生不如死嘅情況,然而本案中,本席現在量刑嘅時候要處理嘅,係被告被控嘅六項性侵犯嘅控罪,而並非有關任何虐兒或毆打、襲擊嘅控罪,不過女童長期身處嘅困境,被打罵令致到佢不得不屈服在被告嘅淫威之下,默默承受性侵犯,令佢淪為被告嘅洩慾工具呢一點,同佢喺被侵犯所受長期嘅心理創傷係相關連,亦都會影響佢嘅心理正常發展,所以要求被告喺量刑時,完全將女童喺屋企中所受到嘅對待不作任何考慮,並不切實際。而事實上,喺被告承認嘅案情可見,其中一次嘅性侵犯係喺女童打掃父親嘅辦公室之後,喺辦公室內發生嘅;另外一次女童被性侵犯之後,仍然被命令煲湯攞去醫院。照片亦都顯示出,女童傷痕累累。再者,案情亦都透露,女童喺未經被告或母親批准而食咗一啲食物,畀被告掌摑。
動物仍然係有舐犢情深,被告同女童雖非同根生,理應亦有手足之情,對年幼嘅繼妹應該係愛護有加、循循善誘,奈何卻尺布斗粟,動輒施以體罰。女童正當成長之年,作為家庭嘅養女所受到家人同埋被告嘅對待,實與奴婢無異。
有關被告嘅所有報告顯示,佢並冇精神及心理問題。被告係由於妻子懷孕,缺乏性行為,而侵犯繼妹嘅。心理專家評估認為,佢用個繼妹作為洩慾工具,反映佢自制同埋解決問題嘅能力偏低、不顧後果,反而顯示佢對不倫嘅作為有啲享受及嚮往。心理專家認為,佢重犯性罪行嘅風險屬低。
本席必須再喺度再次強調,被告因為妻子懷孕而缺乏性行為、轉而侵犯繼妹嘅作為,係禽獸不如、令人髮指。根據法例,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最高可囚5年。呢條法例係保障未夠年齡、心智發展未完全成熟嘅女童,避免佢哋免受他人嘅剝削、利用。
控罪嘅嚴重性應該喺判刑嘅時候反映,阻嚇性嘅訊息係清晰、明確,以及反映社會大眾對此行徑嘅不恥同埋憎厭。濫用自己身分侵犯未成年(無論係少女或者少男)嘅人,不論年齡,就算過往紀錄良好,亦不能倖免於阻嚇性嘅刑期。本案被告以前有過一次刑事紀錄,與本案中佢所面對嘅控罪並不相同,我當佢尤如有良好紀錄嘅人一般處理。
除咗控罪一同埋控罪七以外嘅控罪,其他嘅控罪本席採納4年作為起刑點。控罪一同埋七具有被告冇使用避孕套及下令女童為佢口交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因素。本席認為該兩項控罪,四年半嘅起刑點係合適。由於被告承認控罪,每項控罪給以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即係控罪一同埋控罪七,每項控罪判處3年監禁。控罪二、三、四、五,每項控罪兩年八個月。
考慮量刑嘅整體性原則,下令控罪一同埋控罪七嘅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二、三、四、五嘅刑期同所有刑期係同期執行。另外,因為被告省卻受害人出庭頂證佢,喺量刑時亦都必須有所反映,所以給予額外8個月嘅量刑扣減。總刑期係五年四個月。
本席敦促執法機關徹查本案其他嘅案情,是否有構成(無論被告或者佢嘅屋企人)任何類型嘅刑責。
本席在此寄語女童,喺事件告一段落之後,努力忘記過去,展開人生新一頁。希望控方將本席寄語轉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