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認一項襲擊引致他人身體造成傷害嘅控罪。
被告同受害人係前度嘅戀人,當時受害人23歲,被告28歲,已經分手五個月。事發之前,兩人相約見面,及後一同前往時鐘酒店,進入房間之後,被告不顧受害人掙扎,除晒佢嘅衫,受害人掌摑咗被告嘅面,被告怒極失控,用手握住受害人嘅頸部,並且掌摑佢兩邊嘅面頰,又扯佢頭髮,用手掩住佢嘅嘴,阻止佢呼叫救命,再扯佢頭髮。後來受害人咬咗被告右肩一下,被告落咗床之後,再用手扯住受害人嘅頭髮,將佢由床頭扯到床尾,又再掌摑佢嘅面部。
受害人雙眼、眼皮同埋眼睛對下位置有紅瘀傷,佢嘅下顎同埋頸部有擦傷,右手手臂亦都有紅嘅瘀傷。
被告有兩次定罪嘅紀錄,包括公眾地方打交、襲擊引致他人身體造成傷害以及刑事毁壞,曾經被判處社會服務令。
代表被告嘅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一直有穩定嘅工作,及時支付家人家用,而今次嘅事件係由於佢同受害人兩個人以往係戀人關係而衍生,雖然可以算係求愛不遂而動粗,但係受害人喺一定程度上向被告發出誤導嘅訊息,令佢失去理智,而干犯本案。大律師強調,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嘅,亦都唔係早有預謀,而被告喺應訊嘅時候,得知事主不會出庭作供之後,仍然賠償咗金錢畀事主,由此可見,佢係真正為自己一時衝動嘅作為感到後悔,以及有誠意補償事主嘅損失。而且,大律師強調,可幸今次被告所導致受害人嘅傷勢並非永久性。
本席喺判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控罪嘅性質、案情,閱讀咗背景同埋心理專家嘅報告、被告同埋被告父母及家人聯名嘅求情信。報告指,被告性情衝動,過往涉及嘅案底亦都源自佢認為被人惹怒、情緒失控而導致。心理專家表示,被告嘅重犯機會屬於中等。
大律師指出,被告同家人喺今次洞悉被告嘅問題之後,無論判刑如何,亦都將會尋求專家嘅輔導,特別係心理嘅輔導。
首先,被告得悉受害人係不會就原先嘅控罪出庭指控佢,之後提出選擇承認本襲擊控罪,並且作出咗金錢嘅賠償,雖然金錢嘅賠償並不能被視作換取自由、毋須入獄嘅籌碼,然而卻可以彰顯被告有真誠嘅悔意。事實上,以被告嘅背景同埋本案嘅案情而言,假若佢唔係過往曾經有過案底,而今次係初犯嘅話,社會服務令應該會係量刑中其中之一適當嘅選擇。然而,被告喺以往已經曾被判社會服務令,睇嚟社會服務令並不能遏止佢喺被惹怒後作出衝動嘅作為,即係話社會服務令對佢並起不了阻嚇嘅作用。
故本席要考慮嘅係,平衡阻嚇性同埋防治性兩方面之後,邊種判刑係適合嘅。被告喺認罪之後,還押期間已經一嘗牢獄生涯兩個星期之久,本席相信呢個鐵窗滋味已經對佢造成一定程度嘅阻嚇,亦都成為對佢嘅當頭棒喝。另外,心理專家認為,側重控制情緒嘅心理輔導,對被告嚟講係有長遠嘅裨益。
本席認為,喺本案同埋喺被告嘅情況而言,一個感化令係一個適合嘅判刑。下令判處感化12個月,並且需要遵從感化官嘅指示,進行有關嘅心理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