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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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2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144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8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1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黎榮佳在裁判官杜浩成席前,被命令簽保守行為。他不服命令上訴。 案情概要 2.確認案情指出,上訴人在便利店與舊同事爭執,繼而打架。警誡下,上訴人承認襲擊另外一名人士,而另外一名人士亦承認襲擊上訴人,不過,兩人互稱是對方先出手。 3.警方以申請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情。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應訊,裁判官首先解釋守行為之法律後果,上訴人指明白。裁判官問上訴人是否願意接受,上訴人指願意。後傳譯主任讀出案情撮要,上訴人指同意。因此,裁判官命令上訴人簽保守行為,金額為1,200 元,為期12個月,必須遵守法紀,維護社會安寧,特別條件是不可對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任何使用或威嚇使用武力的刑事行為。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書指上訴人無罪,判處不合理,要求重新審理。 討論 5.上訴人在庭上指出,他當時不清楚案情,到事後才知悉。因此,是他錯誤同意案情。 6.謄本顯示,上訴人被解釋擔保守行為的程序,他說明白;問他是否接受,他說願意;讀出案情撮要後,他亦同意簽保守行為。據答辯人指出,上訴人亦已簽署擔保書。 7.本案問題是,即使細節可能有分歧,但主要事實指稱他在便利店打架,而他又願意接受一種法律約束方式處理,亦明白後果,這與一個一直堅稱無罪的人的行為是相悖的。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沒有理據推翻之前的承認。 8.代表答辯人的戚大律師引用終審法院案例LAU Wai-wo (譯音劉偉和)v HKSAR (2003) 6 HKCFAR 624指出,當法庭審理案件後,即使認為被告人罪名不成立,但若事實證明暴力行為,法官有權自行命令被告人簽保守行為,毋須被告人同意。 9.本席認為劉偉和案不適用於本案,因爲裁判官未有聽取任何證據,命令擔保守行為之基礎純為確認事實。若上訴人要求推翻確認事實,爭議點是他是否有合理論據推翻。 唯本席已裁斷上訴人沒有合理理據推翻他之前之簽保。 10.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