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鳳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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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60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02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0月25日上午10時33分 出席人士:律政司檢控官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家鋒律師行律師陳家鋒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指出,案發地點是北角水星街衡軒服務式住宅302室。控方第一證人是在那裡居住。2012年5月30日上午,控方第一證人離開302室,他把價值約$6,000元的iPad2放在床頭櫃上。同日晚上,控方第一證人發現那部iPad2不翼而飛,於是報警。 3.上述服務式住宅的保安經理,從閉路電視看見被告在有關時段獨自在3樓出現,而被告曾經使用一張分發給她的電子匙卡,在下午五時許進入302室。被告是該服務式住宅的清潔工人。按規定,每間房間每天由兩名清潔工人一同清潔房間一次,未經批准,不得獨自重返房間。而每天的清潔工作,應該在當日下午4時前完成。 4.案發當日,被告和另一名清潔工人在下午2時左右進入302室清潔。閉路電視錄影到被告在下午五時許出現在3樓,當時她並沒有攜帶任何清潔工具。 5.警方在2012年5月31日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因貪心而偷取那iPad2。在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她獨自進入302室,偷取那部iPad,並把那iPad帶回家給女兒。其後,被告在旺角把那iPad以$1,500元售出。被告把該款項給予女兒。 求情理由 6.被告是長期病患者,患有紅斑狼瘡症約二十多年,亦有哮喘和情緒抑鬱症。被告的身體、肝臟亦出現問題。辯方亦呈上被告在2012年10月4日的醫生報告。被告在88年已經離婚,育有一名剛在大學畢業的女兒。被告現在和另一名男友同居。被告有不少藏毒的定罪,聲稱是在今年年初戒了毒癮。被告是中四程度,現在是兼職的清潔工人。被告在1989年後便沒有干犯嚴重的罪行。被告在本案並沒有攜帶武器或爆破工具,而所偷取的iPad亦是打算送給女兒。被告呈上自己和她同居男友的求情信。辯方亦呈上上訴庭在特區訴劉健民(CACC 173/2012)的案例作為參考。 判刑 7.被告有二十九項前科。在1989年因為販毒罪而被判入獄五年,有十項的藏毒定罪,曾經被判入戒毒所。被告在2011年7月因為高買罪而被判入獄7天。在刑事紀錄上,被告並不是清白之身。在1995年、1996年、2001年、2006年和2007年,被告都曾經被判入戒毒所。本席希望她說她在今年的2012年初已經戒掉毒癮是講真話。 8.被告的前科和入獄的經歷,亦令被告的求情信聲稱「經過這一次,明白到做人一定要腳踏實地,不能夠為金錢而做一些不要得的行為」云云,所講的求情說話並非誠意真確,亦可以說是幫倒忙。 9.被告最實在的求情理由是她坦白認罪,這樣令她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實則上,在閉路電視和其他證據下,被告的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被告將會面對更加長的刑期。被告在偷取iPad2之後的行徑,亦差點禍及她成長及有大好前途的女兒。被告一時的貪念,可以說是禍延下一代。 10.被告身為涉案的服務式住宅的清潔工人,使用獲分配的電子匙卡犯案。在某程度上,是有違反誠信的。被告在二時許清潔涉案單位,三小時後,約五時許重返單位犯案,亦可說是有預謀犯案。被偷去的iPad2價值可算不少,而被告變賣,亦可以得到$1,500元。但在另一個層面上,受害人的個人資料和其他重要的電郵或電子數據亦一同被偷去或遺失,這樣會對受害人造成極大不便,甚至置身於危險的處境。 11.這是一宗涉及住宅的爆竊案。一般的量刑起點是3年。雖然本案有不少加重刑責的因素,但本席考慮到被告的身體和精神問題,亦真正希望被告能夠珍惜女兒可以照顧母親的機會,因此本席決定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期間,本席相信被告是會得到適當的專業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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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