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進英

Case No.HCCC 120/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2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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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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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彭偉昌

日期: 2012年10月8日上午10時3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布偉倫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明耀先生,由Raymond Chan, Kenneth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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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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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55.63克嘅氯胺酮。

案發時,警方登上一艘停泊喺香港仔避風塘嘅漁船,搜查之後,發現涉案毒品同埋電子磅同可再封口膠袋呢啲咁嘅工具,經詢問之後,被告自認為物主。警誡下,佢承認於當天較早時間購入嗰批氯胺酮,目的係轉售圖利。此外,警方喺其中一個裝有毒品嘅膠袋亦搵到被告嘅指模。

被告現年21歲,香港出生及受教育至中三程度,之後讀過職業學校,工作方面則全屬藍領嘅性質。佢有四項同五次前科,無一與本案相同,然而,從一個佢嘅刑事定罪紀錄可見,本案發生於佢第二同第三項前科定罪前嘅保釋期間,亦即係話雖然係有官司喺身,佢都未知收斂嘅。相反,佢第四同第五項前科(刑事毀壞同埋身為三合會嘅成員)嘅罪行又發生喺本案嘅事實之後,亦即係變本加厲嘅。就算喺現在,佢喺我席前,佢亦都否認嗰個黑色嘅電子磅同可再封膠袋係佢嘅,只係唔知點解,係警察登船嗰時混亂中畀其他人放進同一個黑色嘅大袋裡面嘅啫,呢個我認為係極難接受嘅一個講法,係完全冇可信性嘅。

不過就算係咁,律師喺求情嗰陣時都指,被告因為最後定罪嘅其中一個感化嘅條件係要入戒毒所,期間就進度甚好,就竟然要求我去攞一個所謂叫做進度報告,就希望有另外嘅方法處理,我認為呢個完全係不設實際嘅。反觀,被告到到如今喺席上,喺我席前都毫無悔意嘅。

觀乎涉案毒品嘅數量,我認為7年係一個合適嘅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得三分一嘅扣減,就下調至四年零八個月,之後佢冇任何有效嘅求情因素,數字就維持喺呢個水平。

我宣判,被告需要為本案入獄四年零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