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勇賢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48/2012。
Case No.HCCC 234/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3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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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何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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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11月5日上午10時1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Olivia TSANG Oi Ke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Jasper KWAN Hang Fa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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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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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960克氯胺酮。

2012年1月5日晚約八時半,一隊警員在山東街86號3樓C座外執行職務。當時警員見被告人從該單位出來,於是上前截查,在被告人的斜孭袋發現二十二個可再封膠袋,內有部分涉案毒品。警員再進入單位搜查,在一房間內再發現一堆氯胺酮放在紙上,八包防潮劑、兩疊可再封膠袋和一個電子磅。被告人向警方承認,替老細運送毒品賺錢。警方估計,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十六萬元。

被告人現年21歲,兩次犯罪紀錄,剛於今年9月因詐騙罪,判監32個月。家有父母和兄長;他完成中三,曾做運輸等工作,犯案時失業。案發時,被告人與內地女朋友在深圳同居,因女朋友懷孕和準備結婚,所以經濟拮据。女朋友現在已墮胎,返回上海,被告十分後悔,得家人支持,希望法庭寬大。

律政司許守城([2009] 1 HKLRD1)一案中,上訴庭指出,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是監禁12至14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販運960克氯胺酮應該以十三年零十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四年零七個月。沒有再值得減刑的其他因素,就本案,判被告人入獄九年零三個月。

被告人現因詐騙罪服刑,該罪性質與犯案經過完全與本案無關,本席現命令本案的刑期與詐騙罪的3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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