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國鏜 對 龐朗

Case No.DCCJ 3989/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 398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1年第39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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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莫國鏜  

被告人 龐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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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杜淦堃內庭聆訊(公開)

審訊日期: 2012年11月6日

判決書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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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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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1.被告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十八號命令第十九條,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理由為有關申索陳述書沒有合理訴訟因由,帶有中傷瑣碎無聊,無理纏擾。

2.李慶年司法常務官在2012年2月20日命令剔除原告人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並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現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原告人訴因

3.原告人與被告是租客和業主的關係,這種關係早在於一九九四年開始,原告人向被告人一共申索五十四萬二千八百元,當中涉及三次事件。

4.第一次發生在於二零一零年大約六月的時候,原告人指稱單位內的衛生環境惡劣,喉管口旁滿佈蒼蠅,原告人的房內臭氣薰天,導致原告人病倒,要求賠償兩萬元。

5.第二次事件分別發生在同年的八月和十二月,原告人聲稱在兩次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時,業主闖入他房內,令他的女朋友不快,最終導致分手,和導致原告人精神傷痛,要求賠償兩萬元。

6.第三次事件發生在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原告人聲稱外出買東西回家後發現失去二千三百元人民幣 (價值約港幣二千八百元) 和一支價值五十萬元的威士忌,相信是業主牽涉在內。

討論及分析

7.代表被告人的律師在庭上確認,本申請是就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1)(a)及(b)作出。

8.本席認為只要狀書披露的版本有合理機會勝訴便達致合理訴訟因由。相反,若然狀書披露的版本沒有勝訴機會,便須予以剔除。

9.就第一次事件而言,原告人難以證明他該次的生病是由喉管或氣體引起的。就第二次事件而言,原告人仍難以證明業主在他與女朋友發生性行為時候硬闖他的房間是與她與原告人分手的原因,尤其是這樣的事件不是原告人造成的。此外原告人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兩次事件造成原告人的心理傷痛。要構成一項有合理訴訟因由的精神創傷索償,不能以自圓其說方式提出,必須具備一些客觀證據。

10.就第三次事件而言,除了猜測,原告人在狀書中沒有提出任何事項顯示被告人牽涉在內。再者,原告人亦在庭上確認他沒有任何證據去支持有關物品的失竊和原告人有關。

11.故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明顯沒有披露合理訴訟因由,讓原告人繼續申索,會造成無理纏繞或構成濫用司法程序的情況。

12.在本聆訊前,原告人沒有表示須修改或補充申索陳述書。

13.故此,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申請,維持司法常務官在2012年2月20日之決定。

14.本席亦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的訟費,並以簡易評定方式評定為$8,500。

( 杜淦堃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郭匡義律師行郭婉珊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