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陸建壹

Case No.DCCC 75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Oct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5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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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陸建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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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WONG Shun Yin Terry,由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搶劫罪(Robbery)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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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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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街頭搶劫案件。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搶劫罪及一項襲警罪。

2.案情透露:案發當日下午,一名女途人行經旺角街頭時被被告人從後拍打肩膊一下,隨即被告人一手抓住女途人的頸部,另一手扯她的金頸鍊。在扯的過程中,頸鍊勒住了該名女途人的頸部,令她不能呼叫,被告人最終成功扯斷了該條金鍊。女途人的呼叫驚動了附近巡邏的警務人員,最後警員捉到被告人,但被告人作出反抗並將警員推落地上。

3.女途人在事件中受了傷,頸部有觸痛及紅腫;被推跌的警員的右手及左膝有觸痛及擦傷,並且獲得四天病假。

4.被告人現年20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

5.求情的時候,辯方律師交代了被告人的背景:被告人來自內地,與父母同住,有一位大學生的姐姐。律師指全家人為了供姐姐讀大學而出力,而被告人也是為了姐姐的學費和生活費而做出此事。律師指被告人來香港是因為當時沒有工作,有朋友來港遊玩並請他一同到香港遊玩。不過,被告人當日在旺角街頭看見其他人帶著頸鍊,一時忍不住而搶了別人的頸鍊。辯方律師強調本案中被告人沒有使用武器,也呈遞了一宗判刑案例:古國偉,CACC 14/2012。律師強調本案是一宗單純的搶奪案。律師強調本案被告人是沒有預謀的,也沒有令受害人驚慌,有關人士所受的傷也並非嚴重。

6.就搶劫罪来說,沒有使用武器的案件在上訴庭是沒有判刑指引的。參考過往的案例,主要的判刑考慮一般都在3至4年監禁之間;量刑起點的一般考慮是該案的特別情況,而上訴庭也提到一些因素讓法庭去考慮。在量刑的時候,本席完全了解上訴庭所指的因素。

7.辯方呈交予法庭的古國偉一案的案例,該名女受害人是被匪徒從後推跌(大力地推),然後搶走她的智能手機,該案件中匪徒也沒有利用武器。原審法官以三年三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而上訴庭也認為在該案是恰當的。

8.回到本案案情,本席同意本案並沒有使用武器,但被告人使用武力的程度比古國偉一案更為嚴重。被告人強搶該女途人的頸鍊,使用的武力令該女途人的頸部被勒及不能呼叫。該頸鍊最終斷裂了,如果該頸鍊不斷裂的話,可以造成不難想像的嚴重結果。在犯案的過程裡,本席相信被告人完全不理會對方的死活,只顧搶他人的頸鍊。

9.在本案的案情,經考慮被告人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以三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案情透露被告人由內地来港,於案發當日來港並於下午時分犯案。辯方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來港的原因是有朋友到香港遊玩,也請他一同到香港遊玩。如果是遊玩的話,本席實在不明白被告人為何會毫無理由地去犯案。律師也曾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因為關心姐姐的學費和生活費而犯下本案。毫無疑問,被告人這次來香港並非為遊玩,唯一的目的就是犯案。

10.類似被告人這種來自境外的人,到香港只為犯案,上訴庭指出這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也是加刑的理由。就這一點,本席將三年半監禁加至三年九個月。

11.就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這一點,由於被告人並非香港人,也不在香港生活,加以在香港逗留的時間短暫,上訴庭也指出沒有刑事紀錄這一點對這類人是沒有重要性。

12.就襲警一罪,執法人員的工作是十分有意義的,他們保障了香港市民的生命財產。我們在香港生活,時常感到社會很安全,不容易遇到罪案,事實是因為我們有一支有效率的執法隊伍,也因為他們每個人都盡忠職守,而這些並非是理所當然的。另一方面,執法人員的工作也十分危險。因為他們每日遇到大部份的人是壞人、賊人,這些人不會對他們有善意,隨時會做出傷害他們的事情。本席認為如果壞人、賊人對執法人員作出傷害,法庭的判刑應該要起阻嚇作用。只有這樣做,才不會令執法人員的工作變得更加危險。在本案来説,該位警務人員也是因為被告人的暴力而受傷。

13.經考慮所有的求情說話,本席在第二項控罪以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三分一。

14.第一控罪是監禁兩年六個月,第二項控罪是監禁兩個月。

15.兩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八個月監禁。

  沈小民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