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婉儀
Case No.HCMA 60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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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0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0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36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8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1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婉儀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0.06克粉末,内有少量氯胺酮,被判入戒毒所。她不服判刑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父親報警,警方在他們家中搜到毒品。 3.上訴人對裁判官指稱,毒品是以前剩下,她已沒有毒癮。裁判官遂聽取感化報告加小便測試,六次測試都驗出氯胺酮,裁判官繼而聽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指毒癮未除,所以判入戒毒所。 4.上訴人有刑事紀錄,2009年有兩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第一次罰款7,000元,第二次被判入戒毒所。 5.上訴人指份量不多,要求減刑。 6.上訴人24歲、無業、與父親同住。既然她父親覺得件事係需要到報警地步,其出發點一定不是懲罰,是想幫助上訴人戒毒。戒毒所為更生刑罰,上訴人應好好把握機會,戒清毒癮,重新做人,不令父親失望。 7.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