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婉儀

Case No.HCMA 602/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60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0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1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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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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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8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1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陳婉儀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即0.06克粉末,内有少量氯胺酮,被判入戒毒所。她不服判刑上訴。

2.案情指上訴人父親報警,警方在他們家中搜到毒品。

3.上訴人對裁判官指稱,毒品是以前剩下,她已沒有毒癮。裁判官遂聽取感化報告加小便測試,六次測試都驗出氯胺酮,裁判官繼而聽取戒毒所報告。戒毒所報告指毒癮未除,所以判入戒毒所。

4.上訴人有刑事紀錄,2009年有兩次與毒品有關的定罪,第一次罰款7,000元,第二次被判入戒毒所。

5.上訴人指份量不多,要求減刑。

6.上訴人24歲、無業、與父親同住。既然她父親覺得件事係需要到報警地步,其出發點一定不是懲罰,是想幫助上訴人戒毒。戒毒所為更生刑罰,上訴人應好好把握機會,戒清毒癮,重新做人,不令父親失望。

7.因此,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