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漢明

Case No.DCCC 799/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79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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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關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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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2年11月2日上午9時43分
出席人士: Mr LEE Chiu-tong, Peter,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 Wang,由Foo, Leung & Yeung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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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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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情如下:

2.2012年7月9日午夜接近一時,警員發現被告在旺角山東街表現可疑,上前截停他,並作出搜查。警員在被告人的左前褲袋搜出一袋海洛英毒品,警誡下,被告對警員說他沒有金錢生活,所以替人帶運毒品去賺取生活費。被告身上除了那包毒品外,再沒有其他可疑物品被發現。政府化驗師驗證該包毒品內有14.08克混合劑,含10.92克海洛英鹽酸鹽。

3.被告今年55歲,自1980年起被法庭定罪,合共二十三次,最後一次是在2007年11月27日,因販運毒品在九龍城法院被判監18個月。被告的二十三次案底,其中十八次是和毒品有關,不過除了最後的一項是販運毒品罪外,其餘的都是管有危險藥物或工具或吸服危險藥物。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現在還未結婚,與哥哥同住。被告在2008年8月27日離開監獄,在2010年開始擔任燒焊工人,每月有大約12,000元的收入,本來生活頗好,不過半年前被告失業,再找不到同類的工作,以致生活拮据。被告亦不願幹收入較低的散工工作,最後因為經濟問題,再一次販運毒品,導致今次被捕。律師說,被告經過今次事件之後已經再次反省,打算日後自力更新,不再犯同類的案件。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指出被告在被捕時和警方十分合作,坦白交代,現在亦在法庭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的罪名。

5.販運危險藥物是十分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對販運海洛英的罪行已有判刑指引。根據劉德明(譯音)案例,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純度的海洛英鹽酸鹽,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

6.本案雖然只涉及一包毒品,但數量是14.08克混合劑,內含10.92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過往亦屢次犯法,不少是和毒品有關,雖然販運毒品亦只有一次,但就是最後的一次,即2007年11月,那趟被法庭判他監禁18個月,不過被告未因該次被判監一段時間而曉得改過,今次再因經濟壓力,再次販運危險藥物,本席認為應以五年三個月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最後判監三年半,即42個月。

  林偉權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