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明燈

Case No.HCMA 593/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3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59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9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2953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洪明燈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1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洪明燈在特委裁判官蘇啟昌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證人為巴士司機,案發當日下午他駕駛雙層巴士在大埔寶鄉街行駛,在巴士站上落客後,以時速10公里開行。寶鄉街左前方為懷仁路交界,懷仁路口有斷續雙白讓線。第一證人見懷仁路口有兩架的士停在路口,上訴人為左邊的士的司機,其車頭駛出了讓線而停低。當第一證人駛經懷仁路時,稍為向右避過的士。但當第一證人差不多完全駛過懷仁路時,從左鏡見上訴人的士右車頭接觸著巴士左邊車身近車尾部份。

3.據上訴人提供之現場相片顯示,巴士車頭向右,的士車頭向左,的士右邊車頭撞到巴士尾輪之後的沙板。

辯方案情

4.上訴人指他在懷仁路口等候5分鐘仍駛不出來,便將的士半個車身駛入寶鄉街停低,等候寶鄉街車輛讓路,但巴士不肯讓路,突然扭軚,車尾撞到的士車頭。

5.上訴人指在場有一老婦曾向警員指出他曾停候多時。控方傳召3名到場警員接受盤問,均一一否認。

裁判官理由

6.裁判官指,若上訴人一早已駛出路口,應該是巴士車頭撞到的士,不可能是巴士左邊車尾。相反若巴士車頭已駛過的士,而上訴人繼續駛出,則會是的士右邊車頭撞到巴士左邊車尾。以上分析顯示上訴人所說並不可能。因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上訴理由歸納如下:

(1)  第一證人沒有親眼見到碰撞一刻,只是見到兩車碰在一起,其證供純屬估計;

(2)  第一證人說懷仁路口當時有兩車,但警方則說小路不可容納兩車並排。裁判官寧信第一證人,卻不信警察;

(3)  因為巴士車頭向右,所以車頭可以駛過的士,但車尾則不能;

8.裁判官指照片顯示小路口濶度足以容納兩車,事實如此。

9.裁判官親自聆聽證據,裁斷是的士駛出撞到巴士,這說法有環境證據支持,即巴士有道路使用優先權,而相片顯示巴士車身十分之九已駛過的士。因此,裁判官的裁斷並無不妥。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