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對 黃永光及另一人

Case No.HCMP 1929/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19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2 年第 1929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9541號)

____________

第一原告人 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
第二原告人 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黃永光
第二被告人 譚美

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判決日期: 2012 年 11 月 15 日

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第一被告人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於2012年9月3日的判決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歐陽法官於2012年9月10日拒絕給予許可。

2.本案的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追討欠款。案件定於2012年9月10日進行聆訊,為期五天。第一被告人在2012年8月31日提交兩張傳票,申請以下濟助:

1)  再修改他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

2)  存檔一份新的證人供詞;

3)  存檔第一被告人本身兩份進一步的證人供詞;

4)  加入一份進一步的專家報告;及

5)  一份估價報告。

3.歐陽法官拒絕第一被告人的申請,並在判案書內詳細列出原因。歐陽法官亦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 $73,000 的訟費。

4.第一被告人依賴以下五項理由支持其上訴許可申請:

1)  歐陽法官在行使權力時忽略了有關權力的主要目的是要確保雙方爭議是按照各方的實質權利公正解決。

2)  有關的申請會實質解決雙方的爭議, 公正地解決訴訟及節省訟費。原告人亦不會因為該申請而受到不公的損害。原告人的任何損害亦可以以訟費彌補。

3)  歐陽法官剝削了第一被告人的實質權利,令他不能依賴相關的證據。

4)  歐陽法官對第一被告人存有偏見。

5)  歐陽法官對第一被告人及協助他的律師朋友存有偏見。

5.本庭同意歐陽法官拒絕第一被告人傳票申請的裁決,這涉及案件管理的權力。歐陽法官在行使權力時沒有忽略《高等法院規則》第一號命令所定的基本目的。歐陽法官在 2012 年 9 月 10 日上訴許可的判案書中處理了第一被告人指控她偏頗 一事。本庭不認為歐陽法官對第一被告人存有偏見。

6.本庭不認為第一被告人能證明他具有合理獲得上訴得直的機會或者是有其他基於公平基礎的因素存在,以致本庭需要給予許可,讓他進行上訴。因此,本庭拒絕申請。

7.本庭同時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 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頒令第一被告人不得根據第 2A(7) 條規則,要求法庭在訴訟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批予上訴許可申請。

8.本庭命令第一被告人支付原告人本申請訟費、原告人在10天內提交訟費清單,以及第一被告人在接獲清單後的10天內就有關款額提交書面回應。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