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德豪

Case No.HCCC 296/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2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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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葉德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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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2年11月2日上午11時4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Lo Shiu Ying Sabr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iss Eugenia YEUNG,由余雄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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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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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380克氯胺酮。

今年5月18日下午四時許,一隊警員在將軍澳景林邨執行任務,期間警員截查停泊在景櫚樓附近的一輛的士,被告人是後座乘客,警員發現他右手拿著一個紙袋,內有兩膠袋氯胺酮。被告人承認替阿健運毒,可得報酬1,000元,這些毒品他剛從順天邨一個花槽取走,然後乘的士到現場。根據警方資料,這些氯胺酮的總市值約五萬七千餘元。

被告人犯案時剛過16歲,受教育至中三,沒有犯罪紀錄。2011年9月中三畢業後曾做甜品學徒,月入7,500元,因工作辛苦,四個月後離職,犯案時無業。他小學時曾在武術比賽多次獲獎,今次犯罪,家人十分痛惜。被告人向本席表示現在才明白家人對他十分重要,希望法庭給他一次機會。

由於辯方未能交代被告人初中之後的情況,本席為充分了解他的背景,要求勞教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指,被告人升中學後未能追上功課,父母因工作關係對他管教不足,被告人流連籃球場,認識不良份子,被利誘賺快錢而犯案,他現在非常後悔。報告建議被告人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辯方大律師今天再陳詞,指被告人母親在2010年工傷,手部仍有不便,所以脾氣轉壞,向家人發洩,2011年判得賠償二萬餘元。2011年4月,父親辭職,找新工作遇上困難,家庭經濟拮据,而被告人也與姐姐冷戰,姐姐也因要償還學生資助貸款而煩腦。被告人因以上家庭問題不開心,希望賺錢幫家,但用錯方法。

不過,本席必須強調,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嚴重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在FACC 9/2000年一案中,終審法院同意除非特殊情況,販毒罪不適合判入教導所,就算年青也不應輕判〔WONG CHUN CHEONG v HKSAR(FACC 9/2000),at p.11-12〕。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是許守城案,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以本案的380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九年零十個月。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被告人的家境不構成特別理由,年青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亦沒有其他理由再減刑,現以九年零十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三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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