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湯寶軒

Case No.DCCC 846/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Dec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4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8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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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湯寶軒 (TONG Po-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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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2月13日
出席人士: 鄧名輝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方偉健先生,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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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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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在11月27日因應被告的年紀而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以便作為判刑的參考。但當時法庭已經強調,這並不是表示法庭不會判被告入獄。本席押後判刑至今天12月13日。

2.控方案情指出,2012年7月10日下午約四時許,三名警員巡邏至觀塘平田邨平美樓27樓1號樓梯,看見被告站在該樓梯的消防水龍頭附近。警員上前截查被告,在被告的右手中檢取一個膠袋,內有16小包毒品。在警誡下,被告說「樓下戴住cap帽嘅阿伯畀$200鈫我,叫我上嚟拎嘅,拎完叫我攞去啟田惠康嘅廁所。」

3.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一)2012年7月10日下午,有位老人給他一部手提電話,叫被告去平田邨平美樓27樓後樓梯拿取那些載有毒品的膠袋;

(二)被告會把那些毒品和手提電話送到啟田惠康超市內的廁所內;

(三)在那裡被告會得到$200元。

4.經化驗後,專家確認那16包內的毒品是26.7克粉末,內含21.52克氯胺酮。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三千二百多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17歲,現在是中五學生。辯方呈上包括被告撰寫的七封求情信。被告深感懊悔,對家人和老師所造成的傷害深感內疚和慚愧。今天,被告亦再呈上一封求情信,深感自由的可貴和與家人分開,特別是母親和嫲嫲,更加令他感到痛苦。辯方大律師說,被告是一時愚蠢貪心,才犯下這個嚴重罪案。被告的父母、同學和學校的籃球隊隊員都曾經出庭支持被告。被告在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亦坦白認罪。

判刑

6.這是另一宗沒有案底的年青人被毒犯以微薄的報酬利用運毒。17歲的被告被人以$200元利誘,被警員撞破截查。被告自己、被告的父母親、姑姐和中學的副校長、老師、班主任都有撰寫求情信去支持被告。被告說他深感懊悔,令家人和老師心痛,坦然很想讀書進修,真誠改過,做個對社會有付出的人。

7.本席仔細考慮所索取的報告,這些報告內容都很正面,而報告亦建議被告入勞教中心接受督導和管教。被告亦得到家人和同學的支持。

8.法庭面對年青的罪犯,很多時都面對兩難之局。判刑應以犯案者的更生改過為主,還是對罪案本身的性質作出嚴刑,以收阻嚇之用。香港終審法院在黃振昌(譯音)一案FACC 9/2000明言,在一些案情嚴重,例如販毒的案件,年紀輕或年紀大的因素,並不是重要的判刑考慮因素。從公眾利益的角度下,對販毒者判以阻嚇性的刑期並不為過。好像在特區葉德豪(HCCC 296/2012)一案中,16歲的被告因$1,000元為人販運380克氯胺酮。在認罪後,該案的被告被判入獄六年七個月。

9.本案的被告沒有前科,但本席亦考慮到販毒罪行的嚴重性。一般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是4年至6年。本案涉及21.52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是四年半,即是54個月。被告並不是特別年輕,而法庭亦需要阻嚇青少年被毒犯利用販毒的情況,令年青的販毒者知道一經定罪,將會面對沉重的代價。被告最強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令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這亦是被告明智之舉。否則一經審訊後定罪,被告便會面對更加長的監禁。本席考慮到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的提議,但認為案情十分嚴重,不適合判被告入勞教中心。因此,本席是以四年半作為起點,因為他的認罪而減至36個月。本席亦考慮到被告的個人背景,亦相信被告真心知錯,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亦會在將來更加珍惜自由和家人的關愛。因此,酌情減免3個月,總共判被告入獄33個月。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