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慶南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89/2012。
Case No.HCCC 107/201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Sep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C10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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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慶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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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12年9月19日下午5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Bruce TS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AM Osmond,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莊重慶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及 [3] 至 [4]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person)
[2]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5]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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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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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係被控一共五項嘅罪名,即係第一、三、四項嘅非禮罪;第二項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與及第五項嘅妨礙司法公正罪。被告係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之後,陪審員裁定第一、二、四及五項罪名成立,而第三項係罪名不成立。本席決定先套取心理專家報告評估被告嘅心理狀況嘅。

本案嘅受害人喺事發時候只係得6歲,佢母親周女士認識咗被告之後發展成為親密嘅男女朋友關係。喺週末,周女士會從寄養家庭接女童出嚟同被告出街,亦都會喺被告屋企過夜嘅。呢幾次嘅侵犯行為都係喺被告屋企發生,即係山景邨嘅一個單位裡面。

第二項嘅性交罪行,係當被告喺屋企幫女童沖涼嘅時候發生嘅,被告曾經用陽具插入女童嘅下體,當時情況係周女士因為要去買六合彩,所以就叫被告自己先帶女童係返屋企,亦即係話被告利用機會喺周女士不在場嘅情況下侵犯咗女童與佢性交嘅。後來被告喺同一日喺周女士都在單位內嘅時候,趁住佢幫女童沖涼嘅時間用手挖女童嘅下體。

至於第四項嘅控罪,涉及被告趁女童喺床上面瞓覺嘅時候除咗佢嘅褲,用脷去舔佢嘅下體,周女士當時都在場嘅。之後被告重複要求周女士唔好報警或者係作呢個虛假嘅陳述。

被告今年已經係63歲,係退休嘅公務員,佢以往有過一次不相同嘅刑事紀錄。根據心理專家嘅報告內容,睇嚟被告並冇明顯嘅心理問題,但係佢依然係全面否認呢個控罪嘅。

喺求情嘅時候,代表嘅林大律師指出被告嘅家庭狀況。林大律師知道被告會面對較嚴重嘅呢個刑罰,但係佢就同時指出,針對妨礙司法公正個控罪睇嚟個情況係被告情急之下作出一啲嘅表達,佢冇進一步做一啲不法嘅行為嘅。

被告至今都否認全部嘅指控,呢個係佢嘅選擇同決定,但係在陪審員作出裁決之後,本席必須要基於呢個判審員嘅裁決去評估恰當嘅刑罰。

好明顯,侵犯一名6歲嘅年幼女童係非常嚴重嘅罪行,亦係香港社會所不容嘅無恥行為。被告明知女童係要住寄養家庭,亦都應該觀察到周女士係有較低嘅智力,對佢係信任同埋依賴,但係被告竟然喺咁嘅情況下都打女童嘅主意,除咗用手、用口,甚至係要同佢進行性交,令佢係痛楚同埋驚慌。雖然女童並冇受到身體上嘅太大傷害,但係佢要多次講述呢件事,又要接受盤問,對佢嘅心理必定會產生某程度嘅陰影。本席嘅判刑需要反映社會大眾對呢類事情嘅反感,要履行法庭保護兒童嘅角色,亦都要有警愓、阻嚇嘅作用。

本席已經考慮過Kwan Hoi呢一個案例,呢個係譯音,喺本案之中被告都有係違反誠信呢方面嘅情況,但係本案就只係有一項嘅性交罪行,其他係非禮罪。經全面考慮後,本席會作出以下嘅判刑,第一項4年;第二項10年;第四項3年;第五項係3年。被告否認控罪,冇顯示任何嘅悔意,本席認為冇任何嘅減刑因素,但係考慮到控罪嘅性質同埋整體刑期方面,本席會下令第一、二、四項同期執行,第五項嘅18個月與上述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係十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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