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鍵濠

Case No.DCCC 587/201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Nov 201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5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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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鍵濠 LI Kin-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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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2年11月5日上午10時32分
出席人士: 何鎮壘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謝漢元先生,由區殿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e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dangerous drug)
[3] 管有違禁武器(Possession of prohibited weap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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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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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認罪協商後,控方修訂控罪。第一項控罪從販毒罪改為藏毒罪,而罪行詳情亦包括原有的第二項所涉及的硝甲西泮片劑。被告承認所有三項經修訂的控罪,本席在10月22日還押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

2.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12月24日下午,有人發現一輛停在上水馬適道近馬會道的貨車上的司機可能暈倒,於是報警。

3.警員抵達現場,被告坐在該貨車司機位上,已經被救護人員弄醒。

4.由於該處交通繁忙,警員坐上貨車指示被告駛車到粉嶺靈山路附近再進行調查。

5.警員在貨車上搜出下列物品:

(1) 五個可再封膠袋共載有2.47克粉末,內含2.4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證物P1);

(2)八片劑內含0.03克的硝甲西泮(證物P2);

(3)一個玻璃容器,附有一支玻璃管連膠管,內有0.5毫克的液體內含微量的甲基苯丙胺;

(4) 一支附有一塊棉花的塑膠管(證物P4)、一支塑膠管(證物P5)、一支玻璃管(證物P6);另外兩支有球狀末端的玻璃管(證物P7、P8)、一支玻璃管(證物P10),全部都有微量的粉末,內含甲基苯丙胺;

(5) 一個玻璃容器連玻璃管及膠管(證物P9),內含1.5毫升的液體,內含甲基苯丙胺;

(6) 一套吸服裝置連管(證物P11),內含甲基苯丙胺;

(7)一支彈簧鋼棒(證物P12);

(8)數個打火機、八十六支飲管、四十個可再封口的膠袋和一個電子磅。

6.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管有「冰」毒,聲稱有些「冰」毒是自己吸食,有些是請朋友食,但沒有收錢。而有關的鋼棒被告稱是警棍,屬於被告同事的。稍後在警署內,被告進一步承認車上所搜出的物品是屬於被告自己的。被告用存放在車上的工具吸食「冰」毒。被告用$1,600元購買「冰」毒。有關的鋼棒是在路旁執拾回來。被告說有需要時可以用,但無意用來打人。

7.經化驗後,涉案的毒品分別是2.47克粉末,內含2.4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和含有0.03克硝甲西泮的八片劑。有關的鋼棒屬於違禁武器。

求情理由

8.被告的母親、家人和新女友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

9.辯方聲稱,車上的吸毒工具是被告和他前度姓蘇的女朋友共用的。被告深受物流公司老闆的支持,而被告亦呈上求情信,聲稱自己明白吸毒不單止令家人失望,亦嚴重傷害自己身體,愧對家人,亦承諾不會再吸毒,遠離毒品。

判刑

10.被告年約二十七歲多,父母已經離異,中三程度。在被捕前被告任職貨車司機,日薪是$550元。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2003年開始吸食氯胺酮(即「K仔」),而從2011年中便開始吸食「冰」毒,亦有其他濫毒的習慣。

11.從被告的吸毒歷程來看,被告吸毒和濫藥的惡習有變本加厲的情況,亦開始分別吸食不止一種的毒品。今次被告被發現在貨車上昏迷不醒,驚動途人報警,被告可算是大幸。被告有可能在吸食毒品後駕駛車輛,這可導致嚴重的交通意外。不單止令到被告自己受到傷害,甚至死亡,亦可以禍及其他途人或駕駛者。

12.被告在19歲時就開始濫藥,本席希望被告能夠誠如他在自己求情信所講知錯能改,重新做人。否則以被告的27歲的年青年紀,沈淪毒海的不歸路可以說是可悲,亦是痛苦的。由於被告是吸毒者,戒毒所報告亦建議被告要進入戒毒所接受監管式的指導和戒毒療程,因此就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戒毒所。

13.就第三項管有一支彈簧鋼棒的違禁武器的罪行,本席認為上述進入戒毒所的頒令已經足夠反映就本案的控罪案情。控方亦沒有其他確實的證據指出被告可能真正使用這支鋼棒,因此本席亦以判被告入戒毒所作為第三項控罪的判刑。當然,全部控罪的判刑都是同期執行,即是就這三項控罪,本席全部判被告入戒毒所。本席亦希望被告真正對自己、對家庭、對新女友有確定的嚴肅的承擔,最重要是被告不要浪費青春、浪費生命,一定要遠離毒品,戒除毒癮。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