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鍵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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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87/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87號 ----------------
---------------- 判刑理由書 ---------------- 1.經認罪協商後,控方修訂控罪。第一項控罪從販毒罪改為藏毒罪,而罪行詳情亦包括原有的第二項所涉及的硝甲西泮片劑。被告承認所有三項經修訂的控罪,本席在10月22日還押被告索取戒毒所報告。 2.控方案情指出,2011年12月24日下午,有人發現一輛停在上水馬適道近馬會道的貨車上的司機可能暈倒,於是報警。 3.警員抵達現場,被告坐在該貨車司機位上,已經被救護人員弄醒。 4.由於該處交通繁忙,警員坐上貨車指示被告駛車到粉嶺靈山路附近再進行調查。 5.警員在貨車上搜出下列物品:
6.在警誡下被告承認管有「冰」毒,聲稱有些「冰」毒是自己吸食,有些是請朋友食,但沒有收錢。而有關的鋼棒被告稱是警棍,屬於被告同事的。稍後在警署內,被告進一步承認車上所搜出的物品是屬於被告自己的。被告用存放在車上的工具吸食「冰」毒。被告用$1,600元購買「冰」毒。有關的鋼棒是在路旁執拾回來。被告說有需要時可以用,但無意用來打人。 7.經化驗後,涉案的毒品分別是2.47克粉末,內含2.4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和含有0.03克硝甲西泮的八片劑。有關的鋼棒屬於違禁武器。 求情理由 8.被告的母親、家人和新女友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 9.辯方聲稱,車上的吸毒工具是被告和他前度姓蘇的女朋友共用的。被告深受物流公司老闆的支持,而被告亦呈上求情信,聲稱自己明白吸毒不單止令家人失望,亦嚴重傷害自己身體,愧對家人,亦承諾不會再吸毒,遠離毒品。 判刑 10.被告年約二十七歲多,父母已經離異,中三程度。在被捕前被告任職貨車司機,日薪是$550元。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在2003年開始吸食氯胺酮(即「K仔」),而從2011年中便開始吸食「冰」毒,亦有其他濫毒的習慣。 11.從被告的吸毒歷程來看,被告吸毒和濫藥的惡習有變本加厲的情況,亦開始分別吸食不止一種的毒品。今次被告被發現在貨車上昏迷不醒,驚動途人報警,被告可算是大幸。被告有可能在吸食毒品後駕駛車輛,這可導致嚴重的交通意外。不單止令到被告自己受到傷害,甚至死亡,亦可以禍及其他途人或駕駛者。 12.被告在19歲時就開始濫藥,本席希望被告能夠誠如他在自己求情信所講知錯能改,重新做人。否則以被告的27歲的年青年紀,沈淪毒海的不歸路可以說是可悲,亦是痛苦的。由於被告是吸毒者,戒毒所報告亦建議被告要進入戒毒所接受監管式的指導和戒毒療程,因此就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戒毒所。 13.就第三項管有一支彈簧鋼棒的違禁武器的罪行,本席認為上述進入戒毒所的頒令已經足夠反映就本案的控罪案情。控方亦沒有其他確實的證據指出被告可能真正使用這支鋼棒,因此本席亦以判被告入戒毒所作為第三項控罪的判刑。當然,全部控罪的判刑都是同期執行,即是就這三項控罪,本席全部判被告入戒毒所。本席亦希望被告真正對自己、對家庭、對新女友有確定的嚴肅的承擔,最重要是被告不要浪費青春、浪費生命,一定要遠離毒品,戒除毒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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