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衛英傑
|
DCCC6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663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警方在2012年5月21日晚上十時半左右,在元朗十八鄉水蕉新村附近進行監視行動。被告在那晚的十一時許駕駛一部車牌是LA253的私家車,停泊在鄉公所外。被告在車上一段時間後,便打算駕車離去。此時,警員用警車截停被告。警員命令被告落車,並進行搜身。警員在被告的牛仔褲找到一包可再封口膠袋,內含毒品。在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經檢驗後,那個膠袋載有20.8克固體,內含19.02克可卡因。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22歲,中三程度,現職是貨車司機,月入約$9,000元。被告的父母已經離異,而母親則是精神病患者。被告的妹妹今年亦入了大學讀書。被告希望能夠多賺些錢,因而鋌而走險。在今次的販毒中,辯方大律師聲稱,被告可以得到$500元的報酬,而被告亦聲稱,部分毒品是可以自用。經法庭查詢下,辯方大律師並沒有要求紐頓聆訊,只希望法庭能夠酌情輕判。被告亦呈上他的求情信,聲稱因為誤交損友而吸毒和販毒,因為失業良久和妹妹入大學的費用,而在苦無辦法下犯案。被告承諾會踏實地工作,去照顧母親和妹妹,一定不會再吸毒。 判刑 4.被告有五項定罪,從2007年5月開始犯案,因為販毒罪而被判入更生中心。但是被告沒有珍惜那次機會,在2009年因為其他罪行而被判入獄15個月。 5.現在被告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涉案的毒品是19.02克的可卡因,市值約為二萬五千元。被告聲稱可以得到一點毒品自用和$500元的報酬。本席認為誤交損友、被人利用和因為經濟問題而犯案永遠都不是真正的求情理由。被告在2007年沒有珍惜那次機會,亦沒有戒除毒癮,繼續沉淪毒海,以被告的年紀來看,這樣是可悲的。 6.被告的母親和妹妹都有出庭支持被告,證明被告仍然受到家人的關顧。 7.上訴庭列明販毒罪的判刑指引。一般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是由5年至8年。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樣令被告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毒品禍害了被告,亦荼毒其他吸毒者,特別是青少年的吸毒者。本案涉及可卡因的份量是19.02克。 8.本席在考慮到被告的個人求情因素和本案的案情,決定以五年半作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44個月。本席亦相信被告今次是會真真正正痛定思痛,改過自新,對家庭、對自己都會作出一個承擔,不會再行毒禍這條不歸路,決定酌情再減4個月,判被告入獄40個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