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518/201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9 November 2012.
2. 案情顯示:被告人在案發當日闖入一間便利店,趕走了在裡面工作的女職員,期間曾以一張凳打女職員的頭部。其後在店舖内,被告人在不同時段内整理舖内的貨品,又將收銀機裡的錢拿出,擺放在櫃檯上。最後,警察到埸把被告人拘捕。經審訊之後,本席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4條,判處被告人無罪(是在精神錯亂的情況之下判處無罪)。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6條,本席替被告人先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而有關的精神科醫生報告表示被告人是有精神病,但醫生的意見認為在現階段,被告人的病情是受到控制,毋須入院接受治療。因此,法庭將本案再次押後,以索取一份監管和治療報告(社會背景調查報告),由社會福利官所撰寫,這份報告向法庭建議被告人接受監管及治療,為期12個月。